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旗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公开或依申请予以提供,有特殊规定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三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牵头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维护、审核和更新旗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编制旗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及时更新;
(四)编制旗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当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应当确定分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指定审查人员。
第五条 旗局机关各部门对本部门制作、形成、获得或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开,并加强预审核。
第六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旗局机构设置和党委领导成员及分工;
(二)以公安机关为主要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旗局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旗局负责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承办部门,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结果;
(五)公安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
(六)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及其依据;
(七)公安民警、文职人员招考录用、辞退条件、程序、结果,表彰奖励条令、办法;
(八)全旗社会治安形势,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总体情况;
(九)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事)件侦破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下列公安机关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
(三)正在调查、处理尚未形成定论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旗局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因未依法履行公开义务引起复议、诉讼的,应在旗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及法制部门协助下积极应对,防止造成负面影响。
第十条 本制度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