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扶贫开发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区扶贫开发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扶贫开发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涉及贫困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
(三)承担分配和管理扶贫资金和物资、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管理扶贫开发项目的责任;负责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及扶贫小额贷款的监管;负责牵头组织扶贫资金使用的绩效考评。
(四)配合国家扶贫政策投入的惠农资金和社会帮扶捐赠资金的规划实施;负责跨地区、跨行业扶贫开发项目和扶贫帮扶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全区扶贫项目的策划、论证、上报、评审及储备工作。
(五)组织开展产业扶贫、科技信息扶贫、贫困地区人力资源开发工作,推进片区扶贫开发,组织协调贫困镇乡的人才技术培训。
(六)负责扶贫开发情况的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全区扶贫统计信息和扶贫开发宣传工作。
(七)负责全区性扶贫开发涉外工作。
(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