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盟、旗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按照镇党委、政府的布署,组织协调和指导全镇抗灾工作,制定全镇抗灾工作预案,及时准确上报灾情,接受、管理、登记、分配、发放救灾款物,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扶贫济困和社会互助、互济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减灾活动。
三、负责城镇社会救济工作;落实农村五保户供养、城镇社会困难户等符合社会救济条件人员的定期救济、临时救济以及其他特殊救灾对象的救济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贯彻国家、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申报、审核、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全镇低保档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镇基层政权建设和村民委员会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全镇村务公开工作和基层民主建设。
五、负责全镇拥军优属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指导开展双拥创建和军民共建活动,负责全镇优抚对象抚恤、优待、补助金的发放工作。落实国家对各种优抚对象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优待政策和标准,审核报批。
六、负责全镇城镇医疗救助工作,贯彻执行上级业务部门制定的医疗救助政策,办理医疗救助申报工作,做好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
九、维护全镇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做好儿童收养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承办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