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改善城乡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旗实际,旗人民政府印发了《扎赉特旗音德尔镇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方案)。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二)《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
(三)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发布 <高污染燃料目录> 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高污染燃料目录>
三、主要内容
本方案包括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具体要求两个部分。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
本次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具体范围为:团结路以西、神山街以南、先锋路以东、中心街以北所围成的区域。禁燃区范围将随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逐步扩大。
根据全旗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能源消费结构,对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选择按照原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Ⅰ类(一般)进行管控,确定我旗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单台出力小于等于每小时20蒸吨燃煤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纳入禁燃范围。
(二)具体要求
1、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须限期予以拆除;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须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含硫量小于0.5%、灰分小于10%、挥发分含量不大于12%、5%和10%的型煤、焦炭、兰炭等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2、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3、对于禁燃区内燃用散煤的居民,采用征收、置换楼房、改用型煤、兰炭等方式实施禁燃区建设。
4、加大力度引进型煤、兰炭等生产或销售企业。
5、各部门、各单位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职责,切实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行业推进、公众配合”的良好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