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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来源: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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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公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局应当主动公开,并通过每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进行公开的各类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制度,是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为切实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成立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指导全局保密工作开展,并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其他各股室、队、中心、所为责任单位,负责各类网站信心公开的实施。

  第五条 我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 各股室、队、中心、所作为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来源单位,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按照下列程序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一)初审。各股室、队、中心、所的信息承办人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文稿进行初步把关,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和文字进行复审,经复审后,交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查。

  (二)复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人员承担保密审查任务,重点对各部门提供或需发布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保密审查。同时对有关敏感信息是否需要启动送审程序提出建议,如需启动送审程序的,依法送交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由其提出审查意见。

  (三)复核。由局分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领导对预审意见和结论进行复核,认为复核信息公开要求即可签发,如认为提交的信息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决定是否实施重大敏感事项审查程序:

  1.分管领导酌情自行裁定;

  2.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3.提交保密部门审批(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可同时报送上级机关);

  审查完成后,局分管领导在审查单上签署意见并转信息发布人(承担该信息公开发布的具体实施者,如办公室、部门工作人员等)。

  (四)发布。信息发布人根据审签的《扎旗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对外发布信息,同时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存档备查。

  第九条 各股室、队、中心、所经批准以自然资源局名义对外发布的公示、公告、通知、公开招投标等类型的资料,在对外发布的同时,由各股室、队、中心、所承办人直接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后提交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审查人员进行审查后,交办公室组织上网公布。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违纪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各股室、队、中心、所要进一步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安全责任意识。对按规定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或没有及时公开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造成泄密的,追究承担保密审查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完善计算机、其他存储载体和计算机网络的保密措施,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局网站(网页)的保密管理,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第十三条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繁盛泄密事件的,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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