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制度”,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三、本制度适用于扎赉特旗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股办事及下属三级单位。
四、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依法公开原则;
2.真实公正原则;
3.注重实效原则;
4.利于监督原则。
五、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工作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公开要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和群众公开。依据公开事项性质和要求,合理确定公开或知情人的范围。可直接向社会公开的,让广大群众监督;只能在党内公开的,只在党组织范围内公开;只能在部门单位内部公开的,只在单位内部公开。
七、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有:
1.本部门的工作目标、重大决策实施情况;
2.执行国家、自治区、盟和旗的有关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情况;
3.本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服务承诺等事项;
4.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结果;
5.行政处罚依据、标准和结果;
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7.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
8.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9.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10.政府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情况;
11.城乡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重大项目、工程审批管理情况;
12.“放管服”工作情况;
13.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和行政救济的途径以及处理方法;
14.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本部门的热点、焦点等情况;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八、所有的公开内容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1.办事依据:即办理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等;
2.办事职责:即部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
3.办事条件:即办理时限及办理要件等;
4.办事程序:即提出申请、窗口受理、组织论证、部门审批等流转过程;
5.办事纪律:即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中应遵守的纪律及违纪应受的处罚;
6.办事结果:即事项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
九、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把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和最容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
十、凡需社会周知的事项和有关规定,应当通过公告或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开。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信息:
1.扎赉特旗政府网站(http://www.zltq.gov.cn/)扎赉特旗党务政务村务公开(http://gzdd.powereasy.net:95)
2.扎赉特旗医疗保障局公示栏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4.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5.主动公开的信息其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更新。
十一、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积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经常性的工作固定公开,对阶段性的工作定期公开,对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十二、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应当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十三、凡已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尚未确定办事时限的,应当尽快研究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为了更好地开展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由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学忠同志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股办事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汤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三务公开”具体工作。
十四、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政务公开制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效开展。
十五、各股室应当加强对实施本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六、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年度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十七、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十八、对在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1.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2.不履行承诺或不依照规定程序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
3.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超越权限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十九、对于对违反本制度,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在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相关信息的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一、为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制度”,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三、本制度适用于扎赉特旗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股办事及下属三级单位。
四、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依法公开原则;
2.真实公正原则;
3.注重实效原则;
4.利于监督原则。
五、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工作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公开要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和群众公开。依据公开事项性质和要求,合理确定公开或知情人的范围。可直接向社会公开的,让广大群众监督;只能在党内公开的,只在党组织范围内公开;只能在部门单位内部公开的,只在单位内部公开。
七、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有:
1.本部门的工作目标、重大决策实施情况;
2.执行国家、自治区、盟和旗的有关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情况;
3.本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服务承诺等事项;
4.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结果;
5.行政处罚依据、标准和结果;
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7.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
8.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9.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10.政府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情况;
11.城乡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重大项目、工程审批管理情况;
12.“放管服”工作情况;
13.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和行政救济的途径以及处理方法;
14.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本部门的热点、焦点等情况;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八、所有的公开内容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1.办事依据:即办理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等;
2.办事职责:即部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
3.办事条件:即办理时限及办理要件等;
4.办事程序:即提出申请、窗口受理、组织论证、部门审批等流转过程;
5.办事纪律:即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中应遵守的纪律及违纪应受的处罚;
6.办事结果:即事项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
九、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把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和最容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
十、凡需社会周知的事项和有关规定,应当通过公告或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开。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信息:
1.扎赉特旗政府网站(http://www.zltq.gov.cn/扎赉特旗党务政务村务公开(http://gzdd.powereasy.net:95)
2.扎赉特旗医疗保障局公示栏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4.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5.主动公开的信息其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更新。
十一、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积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经常性的工作固定公开,对阶段性的工作定期公开,对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十二、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应当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十三、凡已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尚未确定办事时限的,应当尽快研究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为了更好地开展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由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学忠同志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股办事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汤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三务公开”具体工作。
十四、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政务公开制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效开展。
十五、各股室应当加强对实施本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六、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年度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十七、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十八、对在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1.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2.不履行承诺或不依照规定程序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
3.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超越权限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十九、对于对违反本制度,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在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相关信息的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