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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领域标准目录

来源:扎赉特旗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03-18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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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公开事项

内容描述

公开依据

公开

时限

公开

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序号

事项

全社会

特定

群众

依申请公开

县级

乡村级

1

公路水运工程基础设施

重点公开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和补助政策信息;农村公路项目和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竣工验收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和办理结果;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管和养护管理信息;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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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道路运输

重点公开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和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经营资格证核发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和办理结果;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及途经线路备案等备案事项的办事指南;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评价信息、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城市公共交通和道路客运相关服务信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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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水路运输

重点公开港口经营许可、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和办理结果;水路运输监督检查结果信息;水路客运班线服务信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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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综合交通运输及多式联运

根据职责公开综合交通运输及多式联运管理服务有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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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车辆运营证核发

1.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现场勘探。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或初审结果上报上级机关),法定期限内办理。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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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申请人递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4.公告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依法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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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备案

受理责任:提交申请材料,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人补充后再提交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提交审查。2审查责任: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5、备案公开信息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将合同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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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

受理责任:提交申请材料,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人补充后再提交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提交审查。2审查责任: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3制证责任:材料齐全的按照规定颁发道路运输证件5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2.【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船舶从事下列作业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规定,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  (一)在沿海港口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  (二)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压载水的;  (三)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  (四)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3.【部门规章】《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办理船舶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熟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4.【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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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备案

受理责任:对备案登记单位提交告知性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宜。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委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修正)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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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交通建设项目招标备案

受理责任:依法受理申请人递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4.公告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依法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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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备案

受理责任:依法受理申请人递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4.公告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依法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2019年12月28日修正)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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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网约车驾驶员及车辆信息的备案

受理责任:依法受理申请人递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4.公告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依法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2019年12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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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备案

受理责任:依法受理申请人递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4.公告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依法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委规章】《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公布)第二十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报有监督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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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省际包车客运企业备案

受理责任:依法受理申请人递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4.公告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依法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2016年12月6日第六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见附件9)、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包车标志牌。  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样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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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终止经营备案

受理责任:依法受理申请人递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4.公告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依法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委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21日修正)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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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学时收费标准备案

受理责任:依法受理申请人递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4.公告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依法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委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部门规章。2016年4月14日交通部令第51号,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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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备案

理责任:对备案登记单位提交告知性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宜。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委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21日修正)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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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及备案工作

.受理责任:对备案登记单位提交告知性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宜。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订)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部委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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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监控平台备案

.受理责任:依法受理申请人递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4.公告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依法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委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修订)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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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道路客运经营者暂停、终止经营备案

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文审,审查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行政许可领导小组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2.【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于2005年7月12日由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6次修正)第三十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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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分公司设立备案

受理责任:依法受理申请人递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4.公告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依法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委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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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备案

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文审,审查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行政许可领导小组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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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备案

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文审,审查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行政许可领导小组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十六条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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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经营者分公司设立备案

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文审,审查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行政许可领导小组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二十五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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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道路运输证的配发

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文审,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人员现场勘验。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予以许可,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道路运输证。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施行日期2004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1月27日施行)第二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3.【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颁布机关: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05年8月1日)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4.【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颁布机关: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13年7月1日起) 第十四条 第二款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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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赴现场进行勘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根据审查意见作出相关行政裁决决定。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裁决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对裁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四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第五次修正)第五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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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否则一次性告知补正。2、审查责任:对施工单位、企业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企业资质等进行文审。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检验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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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运营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予以表彰

制定方案环节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2、受理(组织推荐)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3、评审公示环节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4、表彰环节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运营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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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公路涉路施工的作业验收

.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4.送达责任: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确认决定书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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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4.送达责任: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确认决定书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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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4.送达责任: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确认决定书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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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站级核定

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4.送达责任: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确认决定书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2.【部门规章】《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第八条;;一、二级车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其他级别的车站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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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桥梁安全的确认

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4.送达责任: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确认决定书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实施)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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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对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

受理责任: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其理由)。2.审查责任: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评估报告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4.送达责任: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负责祖师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于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应当组织交工质量检测,并出具质量检测意见。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工程质量复测,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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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交通事故的认定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送达。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2.【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年)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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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环节责任: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送达。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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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客运业户开业、增项经营许可

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现场勘探。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或初审结果上报上级机关),法定期限内办理。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2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九条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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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现场勘探。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或初审结果上报上级机关),法定期限内办理。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1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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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现场勘探。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或初审结果上报上级机关),法定期限内办理。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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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现场勘探。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或初审结果上报上级机关),法定期限内办理。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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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现场勘探。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或初审结果上报上级机关),法定期限内办理。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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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现场勘探。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或初审结果上报上级机关),法定期限内办理。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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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现场勘探。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或初审结果上报上级机关),法定期限内办理。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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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审批

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现场勘探。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或初审结果上报上级机关),法定期限内办理。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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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现场勘探。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或初审结果上报上级机关),法定期限内办理。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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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现场勘探。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或初审结果上报上级机关),法定期限内办理。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2.【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3.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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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文审,审查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行政许可领导小组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经营业户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2、【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其中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其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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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受理责任:申请单位提交完整公路建设项目申请资料.2.审查责任: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等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文件。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部委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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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3.【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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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送达。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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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审查环节责任: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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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请示文件、桥梁设计文件、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桥区航道整治和助航标志设计方案等);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批文。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专项档案;加强对后续建设的监督。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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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公路交通标志

对具有安全隐患的道路路口、急弯陡坡、桥梁等部位设立警示警告标志、标线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2009年9月1日人民交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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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遗失、污损、补发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符合证书遗失、污损、补发的条件,给予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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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海日宣传

材料合格

2005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每年7月11日为“中国航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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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公路警示标志

因道路病害对交通安全通行造成安全隐患需设立警示标志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2009年9月1日人民交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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