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扎赉特旗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已经旗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6月15日
扎赉特旗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养老
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兴安盟委办公室、兴安盟行政公署印发《兴安盟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兴党办发电〔2022〕20号),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生活,结合全旗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23年4月末,全旗有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数6.4511万人(占全旗总人口数的16.4%),其中,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4088人(占全旗老年人口数的6.54%),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中独居、特困、失能老人4890人。全旗共有养老机构13家,床位897张,其中,公办区域敬老院4处、床位428张(特困集中供养人员);社会办养老机构9家、床位469张(社会老人养老);农村互助幸福院2处、床位370张(农村老人养老);社区养老服务站3处、床位40张(镇区老人养老);社区日间照料中心2处、床位30张(本辖区内老人养老)。
二、工作目标
聚焦全旗养老工作实际,为独居、特困、失能老人提供物质帮助及照护关爱等基础性、普惠型、兜底性服务。到2025年,全旗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持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机制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制定全旗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具体责任和服务标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
牵头单位:旗民政局
配合单位: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各苏木乡镇、种畜繁育中心、党群服务中心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2.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依据全国统一的评估标准,将老年人能力评估项目支出列为旗本级财政预算,聘请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作为发放老年人护理补贴、入住养老机构、实施家庭适老化改造、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等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力争在2023年10月底前,评估结果全旗范围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并逐步实现与盟级数据对接,评估结果全盟范围互认。
牵头单位:旗民政局
配合单位:旗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各苏木乡镇、种畜繁育中心、党群服务中心
3.建立困难老年人主动发现机制。依托全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养老服务指挥信息系统,建设旗、乡、村三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力争在2023年10月底前,达到困难老年人基础信息采集和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健全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
牵头单位:旗民政局
配合单位:旗统计局,各苏木乡镇、种畜繁育中心、党群服务中心
4.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做好困难残疾老年人基本生活和养老服务保障工作,确保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对重度残疾老年人有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意愿的,要优先安置。力争在2023年底前,推动实现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家庭无障碍改造等资源整合。
牵头单位:旗民政局
配合单位:旗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建立居家社区探访制度,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员、嘎查(村)两委委员、民政协理员、社会志愿者等作用,建立日常探视、定期巡访制度,通过上门走访、通讯探访、结对帮扶、邻里互助等方式,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等特殊家庭困难老年人进行探访,及时了解老年人基本生活、安全风险、家庭赡养、关爱保护等情况,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扶和救助措施,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支持专业社会组织、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开展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
牵头单位:旗民政局
配合单位:各苏木乡镇、种畜繁育中心、党群服务中心
6.大力发展互助养老服务。以发展“邻里互助+养老、党建+养老、社工+社会组织+养老、互联网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农村开展“一对一、多对一”定期探视、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心理慰籍等志愿服务;坚持党建引领,推动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与养老服务有机结合,组织党员干部分片包干、就近就便就熟,对分片区内的服务对象开展每月不少于1次的日常探视,及时了解老人服务需求,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以互联网为基础,以养老数据采集信息为支撑,以热线、微信公众号和传统媒体为手段,以线下实体服务为依托,将居(村)民、运营组织、民政协理员、社区网格员、党员干部、志愿者紧密联系,实现苏木乡镇(中心)、社区(嘎查村)两级数据共享互通;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时受理养老服务领域的政策咨询、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建设乡镇社工站,整合专业社工、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等各方力量为老年人开展无偿或有偿服务,推进养老工作社会化进程。
牵头单位:旗民政局
配合单位:各苏木乡镇、种畜繁育中心、党群服务中心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7.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在自治区、盟两级财政分担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我旗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落实自治区和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做好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衔接。鼓励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按照自愿、无偿原则,鼓励企业采取捐赠财物等方式支持公益事业。
牵头单位:旗财政局、民政局
配合单位: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
8.严格落实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落实自治区、盟两级有关养老服务方面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有机结合,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众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牵头单位:旗民政局
配合单位:旗财政局,各苏木乡镇、种畜繁育中心、党群服务中心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9.科学规划、加快补齐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各有关部门必须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纳入新建住宅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方式供应。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50平方米。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当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或现有设施用房未达到规划要求的,要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齐。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牵头单位:旗民政局
配合单位: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
10.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对分散供养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有集中供养意愿的,要“应收尽收”。积极引导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高其生活质量,力争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应建立健全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接收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牵头单位:旗民政局
配合单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局
11.拓展基本养老服务设施供给渠道。全面落实《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19〕333号),按照《“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21〕895号)投向要求,加强普惠养老项目储备,加大上级各项资金争取力度,增加普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全旗各公办养老机构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鼓励农村互助养老设施与其他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共建共享;鼓励支持设置邻里互助点,探索农村“抱团式”养老;探索支持村民利用自有住宅和闲置房兴办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全旗各苏木乡镇(中心)均要建成乡级养老服务中心,全旗所有嘎查村均要建成村级养老服务站(邻里互助点),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将养老服务延伸到村民小组、农户,逐步实现农村养老服务全覆盖。2023年,重点建设完成36个村级养老服务站。
牵头单位:旗民政局
配合单位: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局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12.加快推进居家社区“15分钟养老服务圈”建设。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支持采取本土化或引入旗外有实力、有成功经验的企业实施第三方运营或开展项目化运营。通过免费提供运营场所、税费减免、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鼓励专业第三方机构参与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规范化、信息化、便捷化、品牌化、集约化程度和服务水平。积极拓展居家社区医养结合功能,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落实老年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多渠道扩充家庭医生队伍,提高家庭医生签约率。
牵头单位:旗民政局
配合单位: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13.加强旗、乡、村三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重点建设旗级养老服务中心、苏木乡镇(中心)养老服务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提升互助幸福院功能,建成后服务覆盖率达到100%。旗级机构重点增强失能照护和集中供养能力,满足旗域内失能特困人员的照护需求。依托社会力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志愿服务的方式,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上门服务,并为其他老年人提供价格可及的普惠养老服务。鼓励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置护理型床位,力争2025年达到60%以上。
牵头单位:旗民政局
配合单位:旗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苏木乡镇、种畜繁育中心、党群服务中心
14. 建立“助老联盟”服务队伍。全旗各苏木乡镇(中心)、社区负责组织党员干部组成党员先锋服务队,建立日常探视制度,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助行、助洁、助浴、助急等“六助服务”;志愿青年、网格员、社工组成志愿先行服务队,为老人开展义剪、义帮、义洁、义行、义购等志愿服务;医院、诊所、卫生院医护人员组成健康卫士服务队,为患长期慢性病老人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讲座,宣传老年病预防知识,免费测量血压、血糖、问诊和用药咨询,开通就医绿色通道等服务;组成邻里互助服务队,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按就近就熟原则确定2户好邻里,以“1+2”模式开展上门服务;爱心商户、企业组成商企联盟服务队,各地将有爱心商户、企业纳入联盟,加挂“扎赉特助老联盟成员单位”门牌,为60岁以上老人提供到店购物优惠、免费送货上门和“六助”服务。制定“助老联盟”养老服务工作考核管理办法,根据考核管理办法采取季度考核、发放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养老服务工作进行评比,并给予资金或物质奖励。
牵头单位:旗民政局
配合单位:旗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苏木乡镇、种畜繁育中心、党群服务中心
15.打造专业化服务队伍。常态化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对证书发放及资格认证进行严格把关,提升护理员综合业务能力素质。鼓励开展政校企三方合作,设立培训基地,整合产业资源与教育资源,搭建实训与就业一体化平台。
牵头单位:旗民政局
配合单位:旗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16.加强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设施建设。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以及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十四五”期间,在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特困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任务基础上,力争实现对符合条件特困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全覆盖。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鼓励和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
牵头单位:旗民政局
配合单位:旗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残疾人联合会
17.积极推进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评估机构、养老服务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建筑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运营管理、应急处置、从业人员、收费管理、财政资金、土地使用等方面的综合监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依法依规对养老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牵头单位:旗民政局
配合单位:旗财政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消防救援大队
18.推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多种形式的签约服务、协议合作,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就诊绿色通道。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居家老人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全面推行老年人健康理念、健康生活、健康膳食、健康运动、健康娱乐、健康管理、健康心理等服务,有效延长老年人健康生活状态。
牵头单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配合单位:旗民政局、医疗保障局
四、措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发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在务实高效。
(二)强化资金保障。旗民政部门要将各养老机构运转管理、购买第三方运营补贴、设施维修改造、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等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足额保障养老工作各项经费。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年度运转经费、维修经费等应纳入苏木乡镇(中心)年度财政预算。要将各级养老服务中心运转补贴纳入旗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正常运转。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要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年终考评当中。
(四)强化项目储备。围绕“十四五”时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发展需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谋划储备养老服务项目,做好前期项目储备工作,适时补充完善项目储备信息,最大限度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五)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
附件1
扎赉特旗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一、组成人员
组 长:麒 麟 旗委副书记、人民政府旗长
副组长:刘峪伯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成 员:刘 洋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喜奎 旗民政局局长
周国斌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郭学军 旗财政局局长
李长申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伊 全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孙 健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何 林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史连福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魏双喜 旗统计局局长
毕占国 旗教育局局长
宫高山 旗残联理事长
韩鸿印 旗医保局党组书记
王中杰 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高 鑫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董伟峰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 丹 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马晓辉 旗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冯占宇 旗公安局副局长
白乌吉斯古楞 旗民政局副局长
各苏木乡镇党委书记,种畜繁育中心、党群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旗民政局局长张喜奎同志兼任。
二、工作职责
旗民政局: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旗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会同财政等部门,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老年人康复辅助器等老年人产品的应用;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组织实施养老服务工作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指导各苏木乡镇(中心)建立“助老联盟”。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衔接养老服务规划,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基本公共服务等专项规划,配合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改造,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旗财政局:做好养老服务相关资金安排,优化支持养老服务发展支出结构,配合民政等部门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旗自然资源局: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开展养老服务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推进医养结合工作。负责对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业务培训,促进医疗资源与养老服务的合理对接,支持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拓展医疗机构为老服务功能,推动开展“家庭病床”、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促进农村、社区的医养结合;全面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情况监督检查,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依规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工程设计审查验收服务,为民办养老机构升级改造工程提供技术支持,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
旗医疗保障局:会同民政等部门,全面落实老年人医疗保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配合民政等部门,推动建立相关保险和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支持养老服务领域物联网、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提升智能养老产品服务能力,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促进智慧养老发展。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落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为养老服务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
旗教育局:负责指导各养老服务站老年教育,推进老年大学教育建设与发展,引导建设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加强老年教育业务指导。在中小学生中广泛开展敬老孝亲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加入各养老服务站“助老联盟”。
旗公安局: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抵御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严厉打击针对老年人的诈骗、非法集资、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做好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打击养老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旗应急管理局:对养老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旗统计局: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为研究、制定全旗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提供统计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统计工作。
旗残疾人联合会:做好失能、半失能老人残疾证发放和统计工作,为民政部门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提供依据。
旗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退役老军人统计工作,为符合条件的老年退役军人提供养老服务。
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违规在城区街面乱张贴派发养老产品宣传品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行为。
旗消防救援大队: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主管部门加强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养老机构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配合开展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指导服务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动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升级改造工程;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演练,增强养老机构防范火灾、整改隐患的能力。
附件2
扎赉特旗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政策依据 |
1 |
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 待遇 |
参加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且符 合享受待遇条 件的人员 |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不得拖欠。 |
物质帮助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5号) |
2 |
机关事业单 位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 |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 |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不得拖欠。 |
物质帮助 |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 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7号) |
3 |
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 待遇 |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年人 |
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按照当地确定的标准发放,在此基础上,为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老年人,另增加10元;为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另增加20元。 |
物质帮助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 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政策依据 |
4 |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
65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全旗各苏木乡镇(中心)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 标准(2021年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 范》、《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
5 |
高龄津贴 |
8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均可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100元高龄津贴;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600元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迎接重阳节关爱老年人工作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18〕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8〕53号) |
6 |
经济困难老 年人养老服 务补贴 |
经济困难老年人(目前为70-79 周岁城乡低保老 年人) |
每人每月50元。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分级承担。 |
物质帮助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 实施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
7 |
特殊困难老 年人家庭适 老化改造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依据现行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围绕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组织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自治区对各地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给予资金补助。 |
照护服务 |
《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 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政策依据 |
8 |
经济困难老 年人护理 补贴 |
经认定生活不能 自理的经济困难 老年人 |
根据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确定 补贴标准。 |
物质帮助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 |
9 |
家庭养老支 持服务 |
经认定生活不能 自理的经济困难 老年人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 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42号) |
10 |
最低生活 保障 |
基本生活发生困 难的老年人 |
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流程,精准认定低保对象,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
物质帮助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 实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121号) |
11 |
临时救助 |
遭遇意外事件,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突发重病,需紧急入院救治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老年人 |
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救助。 |
物质帮助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 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政策依据 |
12 |
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不得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实行差异化服务,按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分档制定。 |
物质帮助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 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
13 |
特殊困难老 年人巡访 关爱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访等方式, 定期对城乡独居、空巢、留守、重残、失能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探访,开展帮扶服务。 |
关爱服务 |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关于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体探访工作的意 见》(内民政发〔2022〕55号) |
14 |
集中供养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政策依据 |
15 |
优先享受 机构养老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 |
照护服务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0〕30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66号) |
16 |
特别扶助金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 |
发放特别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
物质帮助 |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17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对象为 残疾等级被评定 为一级、二级的 重度残疾人 |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各盟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 活保障和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可以统一城乡残疾人补贴标准。 |
物质帮助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 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35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几项民生补助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116号) |
18 |
流浪乞讨 社会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 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城 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政策依据 |
19 |
老年人意外 伤害保险 |
60周岁以上老 年人 |
在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 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入 院治疗,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依据 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医疗保险金。保险总保额25000元/人,保险总保额中包括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2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包括门诊和住院)保险金额5000元。 |
照护服务 |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79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内老龄办发〔2017〕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老龄办发〔2018〕2号) |
20 |
建立“助老联盟”服务队伍 |
60周岁以上老 年人 |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助行、助洁、助浴、助急等“六助服务”,并延伸开展综合服务。 |
照护服务 |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内民政发〔2021〕1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