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扎赉特旗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起草说明情况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生活,结合全旗实际,依据上级文件,制定本方案,按照旗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通过司法局对《方案》合法性审查后,将《方案》草案提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并在扎赉特旗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向旗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旗卫健委、住建局、医保局等17个旗直部门成员单位征求了意见,经修改完善,形成了《扎赉特旗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二、起草过程
我局起草了《扎赉特旗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讨论稿)》,按照旗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通过司法局对《方案》合法性审查后,将《方案》草案提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并在扎赉特旗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向旗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旗卫健委、住建局、医保局等17个旗直部门成员单位征求了意见,经修改完善,形成了《扎赉特旗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框架包括:基本情况、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四部分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23年4月末,全旗有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数6.4511万人(占全旗总人口数的16.4%),其中,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4088人(占全旗老年人口数的6.54%),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中独居、特困、失能老人4890人。全旗共有养老机构13家,床位897张,其中,公办区域敬老院4处、床位428张(特困集中供养人员);社会办养老机构9家、床位469张(社会老人养老);农村互助幸福院2处、床位370张(农村老人养老);社区养老服务站3处、床位40张(镇区老人养老);社区日间照料中心2处、床位30张(本辖区内老人养老)。
- 工作目标
聚焦全旗养老工作实际,为独居、特困、失能老人提供物质帮助及照护关爱等基础性、普惠型、兜底性服务。到2025年,全旗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持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机制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三)工作任务
1.制定全旗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具体责任和服务标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
2.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依据全国统一的评估标准,将老年人能力评估项目支出列为旗本级财政预算,聘请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作为发放老年人护理补贴、入住养老机构、实施家庭适老化改造、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等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力争在2023年10月底前,评估结果全旗范围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并逐步实现与盟级数据对接,评估结果全盟范围互认。
3.建立困难老年人主动发现机制。依托全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养老服务指挥信息系统,建设旗、乡、村三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力争在2023年10月底前,达到困难老年人基础信息采集和跨部门数据共享。
4.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做好困难残疾老年人基本生活和养老服务保障工作,确保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对重度残疾老年人有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意愿的,要优先安置。
5.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建立居家社区探访制度,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员、嘎查(村)两委委员、民政协理员、社会志愿者等作用。
6.大力发展互助养老服务。以发展“邻里互助+养老、党建+养老、社工+社会组织+养老、互联网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农村开展“一对一、多对一”定期探视、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心理慰籍等志愿服务;坚持党建引领,推动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与养老服务有机结合,组织党员干部分片包干、就近就便就熟,对分片区内的服务对象开展每月不少于1次的日常探视,及时了解老人服务需求,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以互联网为基础,以养老数据采集信息为支撑,以热线、微信公众号和传统媒体为手段,以线下实体服务为依托,将居(村)民、运营组织、民政协理员、社区网格员、党员干部、志愿者紧密联系,实现苏木乡镇(中心)、社区(嘎查村)两级数据共享互通;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时受理养老服务领域的政策咨询、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建设乡镇社工站,整合专业社工、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等各方力量为老年人开展无偿或有偿服务,推进养老工作社会化进程。
7.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在自治区、盟两级财政分担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我旗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落实自治区和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做好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衔接。鼓励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按照自愿、无偿原则,鼓励企业采取捐赠财物等方式支持公益事业。
8.严格落实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落实自治区、盟两级有关养老服务方面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有机结合,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众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9.科学规划、加快补齐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各有关部门必须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纳入新建住宅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方式供应。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50平方米。
四、措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发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在务实高效。
(二)强化资金保障。旗民政部门要将各养老机构运转管理、购买第三方运营补贴、设施维修改造、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等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足额保障养老工作各项经费。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年度运转经费、维修经费等应纳入苏木乡镇(中心)年度财政预算。要将各级养老服务中心运转补贴纳入旗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正常运转。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要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年终考评当中。
(四)强化项目储备。围绕“十四五”时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发展需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谋划储备养老服务项目,做好前期项目储备工作,适时补充完善项目储备信息,最大限度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五)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