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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兴安盟政法 发布时间:2024-03-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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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维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就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四)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的,经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信访人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根据行为性质给予行政处罚,信访人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进行信访的行

  1.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处理中,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信访;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信访人仍坚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执意信访,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恶意反复登记,缠访、闹访的;

  2.正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执法司法程序当中的案件,按照“诉访分离”原则,应当到相应机关通过法律途径依照法定程序解决,信访人不到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在机关内吵闹、聚集等扰乱单位办公秩序或扰乱公共秩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信访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对生效裁判文书不服,不依法定程序申诉或表达合理诉求,执意缠访、闹访或反复越级信访扰乱单位办公秩序和公共秩序;

  3.以上访为名,在会场、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4.已明确告知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应通过《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一)(二)(三)(四)(五)款规定的程序处理、办理的,信访人缠访、闹访或反复越级信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

  (二)聚集多人群访、闹访的行为

  1.五人以上群体访,拒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推选代表,拒不听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在机关内吵闹、聚集,扰乱单位办公秩序和公共秩序的;

  2.策划、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多人到信访场所闹访,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或到非信访场所聚集闹事,影响公共秩序的;

  3.雇佣、组织、资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以信访为由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扰乱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生产生活秩序的行为

  1.以信访为由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及周边区域、车站、码头、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滞留、围堵出入口、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游行、示威、播放哀乐、出示状纸,穿状衣、焚烧物品;实施跳河、跳楼、跳桥、自焚,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电线杆、树木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2.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其他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的;

  3.在信访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或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和信访场所的;

  4.信访时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

  (四)信访时采取试图引起注意或引发社会恐慌、混乱的行为

  1.信访时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式引人注意或制造影响的;

  2.信访时采取自伤、自残、自杀,攀爬建筑物等高危场所或采取传播传染性疾病,以及摆放尸体、骨灰盒、棺材、花圈等手段相要挟的。

  (五)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信访活动的行为

  1.利用网站、论坛、微博、微信、0Q通讯群组、抖音、快手等媒体通讯工具,用于在信访活动中或以信访为名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缠访、闹访、集体访、反复越级信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2.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在境内外信息网络上散布或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

  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在信访活动中或以信访为名实施犯罪行为的,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其他帮助的。

  (六)以信访为由实施其他违法行为

  1.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围攻、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威胁,或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他人住宅、车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信访的;

  3.信访过程中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强占办公场所、投掷杂物或以信访为名借机骗敛或敲诈财物的;

  4.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取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公职人员、党员违反以上规定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将移交纪委监委按照相关党纪党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对于初次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的,行为人经教育能够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上访并具结悔过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五、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领导同志驻地、外国驻华使领馆区等重点地区或国家机关设立、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以外场地实施本通告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二)专门利用“七一”“十一”“党代会”“两会”等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或在上述重要时间节点到非接待场所实施本通告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三)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的组织者和骨千分子;

  (四)对于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合理诉求解决后又反悔;虽未签署息诉罢访承诺书但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后就同一事项反复缠访、闹访;信访事项已处理,不按规定请求信访复查、复核,仍就同一信访事项实施本通告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五)对信访案件已经依法终结,仍就同一信访事项缠访、闹访;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判处刑罚后,屡教不改,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告内容与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

  郑重提醒:违法信访,触犯法律,失去自由,影响家人。违法犯罪信息将永久记录,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从而影响学校考录、入党、应征入伍、就业、报考行政事业单位等,希望信访人依法、逐级、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不实施、不参与、不支持违法信访行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特此通告

  中国共产党兴安盟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检察分院

  兴安盟公安局

  兴安盟司法局

  兴安盟信访局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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