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对财政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和营造良好的软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财政工作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局政务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局机关各股室依据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承办局政务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获取政务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六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应予保证,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本局重大决策;
(三)财政机关权限和财政监督的依据、范围、程序、方式、时限、财政处理处罚种类、结果、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及监督、投诉举报途径等;
(四)主要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六)行政复议受理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七)各项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八)局机构设置、股室职能和管理权限;
(九)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十)局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干部选拔任用及结果;
(十一)局评先评优及奖励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财政工作信息及本局公文;
(二)扎赉特旗政府门户网站;
(三)广播、电视、报纸、微信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全局干部职工大会;
(五)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有关股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30日内提供给局办公室,并由局办公室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局档案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务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口头申请的,由我局接待人员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本局有关股室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报局领导审批。并以公开决定书的方式(如可以公开,应附公开的内容资料)送交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后书面告知申请人。
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原因并提供依据。
有关股室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适宜现时公开不能确定的,应报送分管局领导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有关股室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委员会审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各股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机关各股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局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