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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特旗统计局信息公开制度(2024年)

来源:扎赉特旗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4-03-20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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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众对统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实现统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廉洁勤政,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旗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机制》等7项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向社会公开和部门内部公开两方面。除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涉及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涉及影响社会稳定的事项及无公开价值的外,凡被社会各界关注的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统计信息、主要工作事项等,都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重大事项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情况等在本部门内部范围主动向干部职工公开。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内容:

  1、本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办事指南、局领导及分工;

  2、涉及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重大政策及措施;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统计部门内部主动公开的内容:

  1、干部推荐、选拔、培养、任免、交流及任前公示、干部评先、奖励、处分情况;

  2、重大开支的预算和决算;

  3、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策;

  4、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

  向社会公开主要以部门网站(扎赉特旗人民政府网:http://www.zltq.gov.cn/)、新闻媒体、设置公开专栏等为载体进行公开,以及编印专门统计资料、手册等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发布。

  统计部门内部公开的内容,主要采取在本局印发通告、召开局内会议,张贴公示布告等方式进行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要求和时限

  1、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内容由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需要主管领导审批的审批后执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以适当的公开形式,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开。

  2、对社会申请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可以公开的予以公开,公开信息内容应告知有关当事单位或当事人。

  3、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公开后,应收集群众意见和反映。对公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进行归纳梳理后,反馈给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做出说明解释。

  4、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产生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二)我局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三)我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统计法》和统计相关条例中规定的不得公开的内容。

  (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

  (六)各科室要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起来,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各机关、单位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应该公开,以及如何公开、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从源头上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七)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1、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2、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3、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5、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6、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八)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1、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2、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九)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产生或者提供的经办人员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2、局主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公开。

  (十)我局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一)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十二)我局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十三)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局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四)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五)我局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我局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与公文运转、信息发布结合机制

  一、旗统计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二、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股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三、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二审”原则。各科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公开。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

  四、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们协调会商。

  五、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六、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要把关严格、未发生网上泄密问题的科室及其相关人员定期给予表扬或奖励。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四、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

  (一)本局发布政府信息遵循“谁制作、谁提供,谁审核、谁公开”的原则。制作政府信息的科室负责提供政府信息,并对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股室负责提供。涉及重要文件等内容,由本局政务公开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把关与公开;涉及统计数据、统计分析等信息,由本局综合股负责审核、把关与公开;涉及统计法律法规、制度、行政审批、非行政审批及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由本局设计与法规科负责审核、把关与公开。

  (二)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形成政府信息的,本局负责向公众发布由本局组织编制的政府信息,其他政府信息由组织编制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向公众发布。

  (三)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协调有关科室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四)本局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五)本局拟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六)向拟发布信息涉及的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发布信息基本情况;

  2、本局的意见和依据。

  (七)被征求意见机关书面函复同意的,本局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函复不同意的,本局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机关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机关仍不同意的,本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解决。

  (八)其他行政机关因拟发布涉及本局的政府信息向本局征求意见时,本局应自收到征求意见文(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拟发布信息机关书面函复意见。

  五、网站管理部门信息发布登记制度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持“谁发布,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对拟上网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严防泄密事件的发生。

  (二)以下内容禁止在网上发布信息:

  1、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2、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3、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4、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5.对发布的信息做好登记,对其提供的信息进行认真检查,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

  六、政务公开考核制度

  (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政务公开考核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内容包括政务公开组织领导、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政务公开目录建设、公开的内容、政务公开制度群众评价情况等。

  (四)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各科室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进行。被考核各科室或个人就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政务公开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小组采取现场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被考核各科室或个人进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确定考核等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结合年终考核一并进行;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各科室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评定为较差的各科室,限期整改。

  七、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一)社会评议工作要以坚持公开为基础,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建设阳光政府服务。

  (二)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是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属实、准确,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落实是否到位等。

  (三)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

  1.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培训评议人员,宣传发动群众;

  2.评议代表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市统计局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向市政务公开办上报整改结果;

  (四)社会评议代表须具备以下条件: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遵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

  (五)社会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卷测评;配合市统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被评部门和单位落实整改等。

  (六)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2.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3.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4.严禁违规向被评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5.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6.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七)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社会评议代表违反规定的,取消评议代表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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