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律,制定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及局属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形成和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能以各种载体反映、传递和存储的文件、数据、图表等档案、资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为确保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一)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事宜,确保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办公室负责牵头,各股室、所及时上报需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办公室负责对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对不符合公开要求的政府信息一律不予公开。
第五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组织机构,包括机构概况、领导班子、内设股室、基层所。
(二)法规文件。包括本局作为执法主体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性文件及政策解读。
(三)财政信息。内容公示包括本机关的部门预决算信息
(四)应急管理。应急管理公示内容包括本机关相关的应急预案、应急预警及应对。
(五)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内容包括通知公告、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业务公告。
(六)重点领域信息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包括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年报。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主要通过扎赉特旗人民政府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开。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采用主动公开及按申请公开。
第八条 通过扎赉特旗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政务信息,由有关股室报分管领导审阅,审阅通过并签署意见后,报政务信息公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由办公室统一公示。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等。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我局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未经审核发布政务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