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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收养证明落户

来源:扎赉特旗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4-04-09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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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受理条件:公民收养未成年人,被收养人尚未取得合法身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申报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1.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原件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旗县级审批-落户。

备注:收养人依法律法规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申请的,可在居民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2.无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书,需线下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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