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受理条件:特殊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1.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2.拟落户地地址材料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旗县级审批-盟市级审批-落户。
备注:线下办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