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受理条件:未注销户口的出国(出境)人员所生的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申报出生登记。
申报材料:1.出生证明原件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2.我国驻外使领馆事认证件或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3.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本人不能提供的,由盟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国籍情况有疑义的,有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4.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5.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5.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6.申请人户口簿原件7.父母结婚证明原件8.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的,需提交祖父母或外租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旗县级审批-落户。
备注:线下办理 国外出生两种情况:1.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中国公民,可随父或母申报出生登记;2.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