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信息页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24-04-16 09:41

字体大小:A+ A A- 分享: 打印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电话:0482-6736915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地 址: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党政大楼

公众号

主办单位:扎赉特旗人民政府网站标识码:1522230001蒙ICP备05002757号-4蒙公网安备 152223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