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直有关部门:
根据《兴安盟自然资源局、兴安盟农牧局、兴安盟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兴安盟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兴自然资字〔2023〕6号)精神,为全面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履行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现将《扎赉特旗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落实。
附件:扎赉特旗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方案
2023年3月31日
扎赉特旗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
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包括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根据《兴安盟自然资源局、兴安盟农牧局、兴安盟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兴安盟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兴自然资字〔2023〕6号)精神,为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顺利开展日常登记业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编办关于修订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文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9〕218号)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精神,在2023年2月底前,完成数据整理完善和不动产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制定;2023年12月底前完成资料移交;2024年6月底前完成数据整合入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2024年12月底实现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逐步优化工作流程,确保日常登记业务顺畅,保障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
二、部门职责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料接收、数据入库,启动与农牧部门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统信息共享工作,依据农牧部门共享的承包合同进行登记发证,并及时将登簿数据回传农牧部门。
农牧部门负责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资料整理完善和移交,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中内容与承包合同内容不一致等问题的溯源清查,建立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不动产登记地块争议范围的共同协商机制,推进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建设,实现登记信息与承包合同信息互通共享,保障不动产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序衔接。
三、工作任务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成果资料交接和数据整合,确保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后日常登记业务顺畅,并做好登簿结果与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衔接。
已经颁发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对于延包中因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变化直接延续的,待农牧部门签订延包合同后,自然资源部门据此在原证书上标注记载,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涉及互换、转让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内容应与原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衔接一致。证书样式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簿页证书样式(试行)》执行。
(一)成果资料整理完善
农牧部门要对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进行整理和完善,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包含地方历史存量确权发证数据库成果)需满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 T2539-2014)并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质量检查软件”质检合格。
(二)成果资料移交
由旗农牧和科技局向旗自然资源局移交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具体内容为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
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需符合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包括矢量数据、权属数据、栅格数据、图件、汇总表格、文字报告以及其他资料。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数据的接收工作。
以“申请一宗、共享一宗”方式共享纸质档案,确保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均能顺利开展。
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为涉密数据,为确保成果的安全性,为确保成果的安全性,交接各方要签订保密协议。要加强资料移交过程管理,移出部门拟定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资料清单,接收部门按清单对接收的成果资料进行清点,清点无误后方可确认签收。移交部门、接收部门要加强对交接的成果资料的检查,确保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严禁发生资料损毁、丢失、泄密等问题。
(三)数据整合入库
旗自然资源局要在盟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对接收的农牧部门移交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进行梳理和整合。在移交资料的基础上,按照尊重历史、充分继承的原则,对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分析、转换、整理、入库和升级原有不动产权籍管理系统及登记信息平台等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记载内容与承包合同内容一致,切实维护好群众土地承包权益。对不满足不动产登记发证条件的宗地进行整理,并反馈至农牧部门,由农牧部门共同制定协商机制。全旗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理工作由兴安盟规划调查研究中心负责。
(四)明确登记流程
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要求,开展登记工作。
(五)信息互联共享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要建立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承包合同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结合本地基础条件,采取数据定期拷贝方式共享,逐步实现互联互通共享合同信息和登记信息。
(六)草原确权登记成果移交及不动产登记工作衔接事宜
结合地区实际,林草部门要与自然资源部门密切协作,参照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模式,开展草原承包合同管理与不动产登记衔接工作;在工作推进中若发现存在相关技术问题,暂不具备条件的要继续整理完善相关成果资料,符合要求后开展衔接工作。
四、工作时间安排
(一)成果资料整理完善和制定实施方案(2022年12月-2023年2月)
农牧部门要对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进行整理和完善;在自治区工作方案基础上,结合我旗实际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移交和整合入库、登记流程梳理及信息共享的具体内容、方式和完成时限,确保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后日常登记业务顺畅、登记与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相关工作。
(二)成果资料移交(2023年3月-12月)
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同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的移交工作。
(三)登记发证前准备工作(2024年1月-12月)
2024年6月底前完成移交资料的整合入库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对登记流程进行梳理,建立信息共享通道,12月底实现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工作质量。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保持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广大农牧民财产权益的重大举措。各相关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间节点,做好数据整理完善和移交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序衔接。
(二)结合实际,确定工作经费。自然资源局、农牧局、林草局要根据数据整理完善、整合入库及系统衔接工作量,合理确定工作经费,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经费申请。
(三)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广大农牧民财产权益,自然资源和农牧部门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最大程度保障数据移交和系统衔接过程中相关业务稳定。要在旗委旗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财政、政务服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对接,密切协作配合,为按期保质完成任务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附件:扎赉特旗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领导小组
扎赉特旗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
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领导小组
为扎实推进扎赉特旗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根据工作要求,旗自然资源局、农科局和林业和草原局联合成立扎赉特旗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史连福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副组长:王慧卿旗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相荣林旗农牧和科技局四级调研员
白乙拉 旗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成 员:赵忠刚 扎赉特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
张霖峰 旗农牧和科技局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主任
贾小军 旗林业和草原局事业发展中心草原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慧卿兼任。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旗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和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交办的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
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方案职责分工推进落实具体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预定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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