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按照《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21号)、《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22〕5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354号)等有关要求,为切实发挥土地资源优势,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全面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有效激活土地资源资产价值,进一步加强对增减钩挂项目、耕补库项目、水田规模指标项目管护,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旗自然资源局负责增减挂钩项目、耕补库项目、水田规模指标项目工作的总体安排,项目通过验收入库后,及时将工程设施、项目区坐标点、影像图移交给属地政府、旗农业事业发展中心,确保信息共享,并签订后期管护协议。
二、属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增减挂钩项目、耕补库项目、水田规模指标项目后期管护主体责任,对项目区实行特殊保护,确保农田水利设施、林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好,能够长期稳定利用,严禁“非粮化”,防止撂荒、破坏、损毁等。
三、旗农业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对已入库的减挂钩项目、耕补库项目、水田规模指标项目进行实地巡查,查看工程设施管护、耕地利用现状等情况。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属地政府组织整改。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