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兴安盟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烟草专卖局

 

  为加强和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进一步明确兴安盟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现将《兴安盟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进行公告。

  附件:扎旗局2024年零售点合理容量月度变化.xlsx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烟草专卖局

  2023年6月1日

  兴安盟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兴安盟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简称零售点)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兴安盟行政区域内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 兴安盟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规划的制定和监督,所属各旗县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确定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 本规划所称市场单元是以兴安盟行政区划、行政村、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等区域为基础,将各旗县市行政区域划分为社区、乡镇(苏木)所在地、村屯(嘎查)三个市场单元。市场单元内零售点取“总量+距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布局规划,现有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量后实行“退一进一”原则。(各辖区市场单元划分及零售点容量标准详见附表)

  第七条 本规划中合理容量结合各旗县市属地区域规划、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居民人口情况等因素综合测算得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各旗县市烟草专卖局原则上每年初进行测评,动态调整市场单元内零售点合理容量,在报送盟烟草专卖局备案后,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服务窗口或网上平台进行公示。

  第八条 零售点布局在符合下列标准的同时符合所属市场单元零售点容量标准(详见各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零售点合理容量明细表》):

  (一)社区、乡镇(苏木)所在地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二)村屯(嘎查)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200户(含)以内设置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每增加200户增设1个零售点。

  (三)居民住宅小区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小区内100户以上、500户(含)以内设置1个零售点,500户以上每增加300户增设1个零售点。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小区外零售点合理布局数量的参照项。其中小区内使用属性为非住宅性质的建筑不计入小区居民户数。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为住宅小区临街门市,且该门市设有通往小区内部的营业门或行人通道的,须同时符合小区内外设置零售点的规定。

  (四)新搬迁村屯(嘎查)、无零售点的自然村屯(嘎查)以及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在满足第二项、第三项标准的前提下,同时符合所属市场单元零售点容量标准。

  (五)其他区域零售点规划标准:

  1.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设置1个零售点。

  2.床位在200个以上的宾馆旅店、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酒楼及休闲娱乐场所内部设置1个零售点。

  3.综合性农贸市场、各类综合(批发)市场商户在100户及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个商户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4.机场候机厅、汽车站候车室、火车站候车室等流动人口高度密集场所,设置1个零售点。

  5.高等院校、部队营区内部、监狱内部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消费群体的经营场所,设置1个零售点。

  6.以上零售点不作为所属市场单元零售点间距的参照项。

  第九条  以下情形的申请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给予放宽,但基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除外:

  (一)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持有效证件的伤残军人、军烈属和肢体残疾三级(含)以上的残疾人,首次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仅限一证,且必须本人驻店经营。在符合所属市场单元零售点容量标准的前提下,按照所属市场单元内规定距离的80%执行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在符合所属市场单元零售点容量标准的前提下,按照所属市场单元内规定距离的80%执行

  第三章 禁止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或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二)中小学、幼儿园及其统一设置的学生住宿场所内部,以及其进出通道口(含正门、侧门、后门及消防通道等)中间点向外延伸100米以内区域;

  (三)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四)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场所、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及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课后服务、少年宫、母婴店、文具店、玩具店等;

  (五)位于住宅小区居民楼、商用办公楼宇、商住两用楼房内部的经营场所;

  (六)主营业务为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汽车、摩托车零配件专门零售,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专门零售,五金、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专门零售;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洗染、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和保健养生服务,摄影扩印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宠物服务;室内娱乐活动、彩票活动等娱乐业等。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无人超市、无人商店、游戏机、博彩机等实行信息技术的新零售,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还在有效期内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及其统一设置的学生住宿场所内部,以及其进出通道口(含正门、侧门、后门及消防通道等)中间点向外延伸100米以内区域的;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证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使用残疾人证件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残疾证持证人病情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本人无法驻店经营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延续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零售点间距测量的标准。

  (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二)零售点间距是指申办户营业门中心点与距其最近的持证户营业门中心点之间的直线距离,不能以直线距离测量的,应以人们日常行走习惯、符合交通规则的最近通行路线进行测量。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两者距离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中心点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

  (三)位于道路两侧的最近零售点,对无隔离带的道路,最近零售点距离按照直线距离测量;对中间有隔离带的道路,最近零售点距离按照最近的人行横道可绕行距离进行测量。

  测量时,不得将破坏草坪、花坛、绿化带、隔离设施等形成的临时性通道作为测量行走通道。因道路施工、临时封闭,或遇到临时性障碍物需绕行的距离,不计入临近两个零售点间距。

  (四)中小学及幼儿园与零售点距离测量标准:即中小学、幼儿园校门(含正门、侧门、后门及消防通道等)中心点至零售点营业门中心点直线距离测量。不能以直线距离测量的,应以人们日常行走习惯、符合交通规则的最近通行路线进行测量。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以内”、“以下”包含本数,“不低于”、“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本规划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不包含办公场所、仓库,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楼梯间、储藏室、车库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凝土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辆、棚车)、报刊亭、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兴安盟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划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2023年3月23日发布的《乌兰浩特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乌烟专〔2023〕10号)、2021年8月2日发布的《阿尔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阿烟专〔2021〕5号)、2023年2月13日发布的《扎赉特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扎烟专〔2023〕2号)、2023年3月28日发布的《科尔沁右翼前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前烟专〔2023〕4号)、2023年3月29日发布的《突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突烟专〔2023〕6号)、2023年2月13日发布的《科尔沁右翼中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旗烟专〔20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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