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扎赉特旗烈士纪念碑建设项目拟征收音德尔镇光明村0.3公顷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位置
位置:位于音德尔镇光明村境内,扎赉特旗森林公园西南侧。
范围:东至林地,南至林地,西至林地,北至林地。
二、土地现状、面积
拟征收土地权属单位为音德尔镇光明村,地类为林地(其他无立木林地)0.3公顷(4.5亩)。
三、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扎赉特旗烈士纪念碑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属于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扎赉特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音德尔镇光明村为Ⅰ级区域,区片综合地价:林地30932元/亩。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费总计为13.9194万元。
原补偿标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文件)规定,扎赉特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音德尔镇光明村为Ⅰ级区域,区片综合地价:林地25998元/亩。该项目原征地补偿安置费总计为11.6991万元,已于2023年6月30日支付给音德尔镇光明村集体经济组织。
本方案只给予该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差价款部分,征收补偿安置差价款总计为2.2203万元。征收范围内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
五、补偿方式及补偿对象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本次拟征收土地未涉及具体承包人,补偿对象为光明村集体经济组织。
六、社会保障
按照《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被征地农牧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实施意见》(兴署办发〔2016〕4号)规定。该项目征收土地不涉及社保安置农业人口。
七、征地补偿登记
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自2024年7月12日至2024年8月12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到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告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有关农牧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工作持有异议者,可到旗自然资源局咨询,公告期满30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旗自然资源局或音德尔镇人民政府申请举行听证会,逾期未提的,视为放弃听证。本公告期限为30日。
告知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属物,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扎赉特旗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