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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特旗交通运输局信用交通体系 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来源:扎赉特旗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04-25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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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扎赉特旗交通运输局信用交通体系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交通体系建设,发挥信用监管在行业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原则,以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为主线,完善我旗交通运输行业各领域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实施信用监管,提高行业监管效能。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与整合交通运输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在日常监管、公共服务、资质审核、日常统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做到可查可核可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交通运输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按照“谁产生,谁录入”的原则推送至相关业务网站向社会公开,为实施信用评价奠定基础。

  (二)全面组织开展信用评价。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行业有关制度标准,建立健全交通工程建设、道路运输管理、道路养护、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的信用管理制度与评价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并及时通过相关业务网站向社会公布市场主体评价结果。鼓励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参与信用评价工作,引导评价机构依法开展活动。加强评价结果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等方面的应用。

  (三)依法依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行政,严格监管,秉公办事。各监管单位要研究制定本业务领域分级分类监管的细则办法,积极通过信用信息平台查询监管对象信用信息,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信用评价结果、信用等级高低为依据,结合实际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1.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A级的信用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提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2)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大幅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

  (3)国家、自治区、兴安盟及我旗规定的其他措施。

  2.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信用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正常监管。

  3.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信用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2)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暂停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4.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信用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

  (2)开展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整治对象,对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罚;

  (3)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暂停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4)依法依规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

  (5)依法依规限制取得相关资质,限制行业准入;

  (6)视情形限制或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四)加强权益保护,推动异议答复和信用修复。在监管工作中,信用主体认为信用评价结果有误提出异议的,监管单位要认真核实答复,评价有误的信用信息不得作为信用评价依据。对失信的市场主体,要鼓励其主动申请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信用修复遵循依法依规、谁认定失信行为谁负责办理的原则。告知失信市场主体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接受专题培训等方式进行修复。认定部门要按信用修复流程,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公示信用修复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交通运输行业监管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手段,各监管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尽快推进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二)动态实施差异化监管。各监管单位应在全面归集信用信息基础上,根据具体信用状况动态调整监管对象信用等级和监管级别,科学制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计划,合理分配监管力量,切实提高信用监管效能和水平。

  (三)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监管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做好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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