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信息页面

扎赉特旗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扎赉特旗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07-26 16:47

字体大小:A+ A A- 分享: 打印

扎赉特旗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我旗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旗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自主承诺的意愿、能力和行为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统一组织、协同实施,科学合理、简便适用,客观公正、规范透明,全面覆盖、全旗通行的原则,实行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管,乡镇水利管理站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四条【职责分工】旗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和本地区评价结果应用工作,并将信用评价结果报送至盟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评价结果应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性依据,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并积极用于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日常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政策扶持、表彰评优等领域,引导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提高行业信用水平。

第二章 信用评价标准

第六条【评价标准制定】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适用、简便易行、动态更新的基本原则,客观反映我盟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履约意愿、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设置信用评价指标,应考虑我旗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资格类别,涵盖技术能力、经营状况、守信激励、工程业绩、市场行为、司法裁决、行业监管等情况。

信用评价标准由盟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旗级主管部门参照执行,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定期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七条【信用等级设置】按照信用评价得分情况,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包括A、B、C、D四等,含义如下表。根据实际需要,A等可细分为AAA、AA、A三级,B等可细分为BBB、BB、B三级,C等可细分为CCC、CC、C三级,D等不分级。

信用等别     信用评价得分     详细说明

A     85≤X≤100     履约意愿和能力很强,综合表现很好,信用风险很小

B     70≤X<85     履约意愿和能力较强,综合表现较好,信用风险较小

C     50≤X<70     履约意愿和能力较差,综合表现较差,信用风险较大

D     X<50     履约意愿和能力很差,综合表现很差,信用风险很大

对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信用档案1年(含)以上未更新,信用评价所需关键信息显著缺失,存在非法人企业或停业、歇业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原则上不予评价,用未分级(NR)进行标识。

第八条【直接判为D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直接判为D等:

(一)评价信息统计截止日期向前追溯1年,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因水利建设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受到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或责令关闭行政处罚的;

(四)被认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信用等级的;

(五)存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九条【不得评为A等或A级以上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得评为A等或A级以上级别:

(一)在水利建设市场实际生产经营年限不满3年的;

(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建筑市场黑名单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评价信息统计截止日期向前追溯1年,受到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从重罚款等较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对弄虚作假主体的降级处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全国监管平台填报信用信息、上传证明材料时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评价得分评出的信用等级下调一个等别或三个级别。

第三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评价周期】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1次。各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布信用评价通知,明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统计截止日期,原则上在截止日期后3个月内完成信用评价、公告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评价范围及信息来源】信用评价范围是近三年在我盟承揽了水利建设项目的所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全国监管平台通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填报、监管平台推送、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在全国监管平台如实填报信用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对信用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全国监管平台的信用档案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核验后,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具有多项主体资格的,应对其每项主体资格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统计信息截止】信用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统计截止后,应在全国监管平台公示被评价单位名单及其主要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评价专家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信用评价时,应根据回避利益冲突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业分工和专业背景,组建评价专家组,组织专家签订保密承诺书和廉洁承诺书。

评价专家组成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或不良从业记录;具备工程类或经济类副高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从事信用评价工作经历或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知识结构。专家组组长应具备工程类或经济类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有充分的经验。

第十五条【信用信息核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为评价专家组提供有效措施,对被评价单位填报信用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验证,保障评价工作需要。旗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被评价单位信用档案进行调查核实的,被评价单位等有关单位与组织应予以配合。

鼓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信用评价技术,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应用于信用评价,提高评价质量、风险识别和风险监测能力。

第十六条【市场行为评价】被评价单位的市场行为评价,按照其承揽的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上报盟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纳入评价结果。

已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行为评价的地区,市场行为评价可直接应用履约行为评价结果。未开展履约行为评价的地区,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法人进行市场行为评价。

第十七条【评价结果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在全国监管平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无异议的信用评价结果在全国监管平台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异议处理】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应通过书面方式向盟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旗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盟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予以书面答复。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登录全国监管平台后,可查看本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各评价指标得分及说明、异议答复等信息。

第十九条【终止或撤销评价情形】被评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价或撤销评价结果,并及时上报全国监管平台公告:

(一)全国监管平台信用档案1年(含)以上未更新的;

(二)未完整提供信用评价所需的技术能力、守信激励、工程业绩等方面关键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三)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停业、歇业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信用等级的。

第二十条【信用等级有效期】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以最新信用等级为准。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起始时间】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公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后,即进入动态管理阶段。

第二十二条【失信信息量化扣分】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标准以及本办法第八条,对全国监管平台归集的失信信息及时进行量化扣分,动态核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并上报全国监管平台实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跟踪评价】对于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债务违约、破产倒闭等可能影响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的重大事项,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进行跟踪评价,并上报全国监管平台公布跟踪评价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措施】委托盟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对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可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旗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相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询、复制相关文件、资料;

(四)其他现场检查措施。

第二十五条【现场检查内容】现场检查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二)内部管理情况;

(三)执行本办法和盟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标准情况;

(四)盟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六条【评价资料报送】旗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盟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用评价结果报告、异议处理情况报告等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评价结果回溯检验】除企业并购、分立等正常商业经营的原因引起的评价结果调整之外,对于被评价单位一次性提升信用等别两个以上或信用级别四个以上的,应立即启动全面的回溯检验,对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的一致性、准确性和稳定性等进行核查和评估,并及时向盟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核查结果及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社会监督】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盟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评价机构禁止行为及惩戒措施】旗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盟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信用评价工作,并予以相应的处分:

(一)在信用评价工作中隐瞒情况、弄虚作假,违反独立性要求和保密规定;

(二)向被评价单位承诺、保证信用等级,与被评价单位串通篡改相关资料或操纵评价结果;

(三)以挂靠、外包等形式允许其他机构使用其名义开展信用评价业务;

(四)与被评价单位存在不正当交易或商业贿赂,对被评价单位或相关第三方进行敲诈勒索,在信用评价工作中以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培训等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五)在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及盟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标准,且拒不整改,或拒绝、阻碍盟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监管,或不如实提供文件、资料。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权机关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评价专家等禁止行为及惩戒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聘请的评价专家、临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评价意见无效,应收回其已领取的相关费用,不得聘请其参与信用评价工作,将有关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包括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下同),由其工作单位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

(二)违反廉洁规定,接受被评价单位等相关主体的财物,参与被评价单位等相关主体组织的可能影响评价结果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

(三)违反保密规定,向他人透露与评价有关的实质性消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禁止行为及惩戒措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全国监管平台填报信用信息、上传证明材料时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信用等级的,除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处理外,相关行为记入其信用记录,在全国监管平台予以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电话:0482-6736915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地 址: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党政大楼

公众号

主办单位:扎赉特旗人民政府网站标识码:1522230001蒙ICP备05002757号-4蒙公网安备 152223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