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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来源:扎赉特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8-06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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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

二、设立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 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法律法规规章如有变动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为准。

三、许可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 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首次申请)》;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生产厂房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

  (三)公共场所地址平面图、方位示意图和卫生消毒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主要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七)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八)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健康合格证明。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3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符合要求的材料后,行政许可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按照一般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许可机关,将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 6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许可机关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退回。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行政许可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行政许可机关在核查、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将在行政许可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该申请人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附件1.doc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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