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直有关部门,有关垂直管理单位: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我旗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相协调,扎实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现对矿山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矿山生产爆破联审联批制度
矿山企业实施爆破,需经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及公安四部门联审联批。企业申请炸药时,应当由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并同意后,报公安部门审批。
二、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测
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尤其是在近两年内剩余储量预计全部开采完成的矿山,要加密监测频率,日常监管主要以监测是否存在超层和越界等违规超采行为为主,具体超采鉴定数据,由自然资源部门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第三方单位勘察鉴定,企业确实存在违规超采行为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罚决定,鉴定费用由违法矿山承担。
三、规范矿山企业生产生活区占用土地管理
我旗矿山企业不同程度存在未经批准使用土地情况,有关部门要先行编制非法占用部分土地《土地复垦方案》,科学确定土地复垦措施,按照方案督促各矿山企业主动整改,确保非法占用部分土地恢复治理,涉及占用林地草地的,要责令清除堆放物,恢复林草植被,拒不履行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监管
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全面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务必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矿山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旗应急管理部门,由应急管理部门科学判定,做出处理决定。
(二)安全隐患未消除或未按有关要求整改到位的矿山企业,不允许生产。
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矿山开发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要监督矿山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一)破碎生产建设封闭罩棚,可采用安装除尘装置等措施,防止破碎、筛分等选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生产作业区宜采用洒水喷淋等湿式作业,防止铲装、运输等采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对于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要进行苫盖。
(二)白灰窑生产企业上料口及出料口应建设封闭库房,废气排放口应安装脱硫除尘设备,排放口排放污染物需按要求开展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白灰窑生产车间周边要采取洒水降尘措施降低周围粉尘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