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为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升就业服务的均衡性和可及性,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印发《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的意见》内蒙古人社厅、财政厅印发《关于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办发〔2024〕94号)文件要求,我旗辖区内所有苏木、乡、镇、社区、嘎查(村)应设立服务网点并开展相关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内容
(一)苏木、乡、镇、社区
1.摸清辖区内劳动者就业失业情况,掌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的就业服务需求,定期调查辖区内用人单位用工需求。
2.为辖区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求职招聘登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就业扶持政策申领等经办服务。
3.及时发布就业法规政策、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招聘岗位、职业培训、就业见习、创业培训等信息。
4.及时组织推荐辖区内重点群体参加招聘活动、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活动,面向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实施就业援助。
(二)嘎查、村
1.负责本嘎查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资料收集,及时掌握本嘎查村劳动力资源情况和转移就业情况,转移就业情况包括务工地点、从事行业、务工人数等,并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做好联络工作;负责向苏木乡镇管理部门报送本嘎查村劳动力资源和转移就业工作的各项数据。同时,配合苏木乡镇管理部门做好信息系统数据录入、更新、维护等工作。
2.负责发布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动用工信息,宣传就业创业各项政策,为本嘎查村劳动力提供岗位供求信息和求职登记,开展就业指导。
3.负责向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苏木乡镇管理部门报送本嘎查村劳动力培训意愿,并组织有培训意愿的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4.协助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本嘎查村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就业援助,上门开展送信息、送政策、送岗位等服务工作,并进行跟踪服务。
5.协助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苏木乡镇管理部门为本嘎查村劳动力提供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转移接续等服务。
二、工作要求
1.各苏木、乡、镇、社区设立就业服务网点或服务窗口,安排专职人员,配备办公设施设备,确保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8月底前正常开展。
2.各嘎查、村选聘一名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负责辖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3.人社部门组织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202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