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牧场任务工作,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重点抓好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牧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推进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通过奖励补助的方式支持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牧场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培育一批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规范主体,实现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通过评选认定的方式,对完成建设任务较好,达到目标要求的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牧场进行一次性奖励补助。对单个主体的奖补限额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不超过10万元,家庭农牧场不超过3万元。盟级以上农牧民合作示范社(联合社)、旗级以上示范家庭农牧场应重点支持,对带动脱贫人口成效明显的,粮食增产、农牧业增效的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牧场给予倾斜。根据乡镇实际情况,原则上对以前年度已享受过建设项目补助的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牧场,不再进行重复补助。
三、支持范围
(一)经营规模适度。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2022年经营收益达到30万元,2023年经营收益较上年增长10%以上;家庭农牧场近两年经营收益呈增长趋势。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相关合同订立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二)财务管理规范。遵守会计准则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入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财务账簿能够真实反映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规范,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设立全体成员个人账户,成员的出资、公积金的份额与合作社交易数量等资料齐全、准确。家庭农牧场规范使用"随手记"财务软件记账六个月以上,收支、库存等记录完整规范。
(三)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章程修改、重大财产处置和盈余分配等法定事项,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相关会议记录完整齐全。家庭农牧场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四)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服务带动成效明显。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牧场能够通过订单带动、吸纳就业、代耕代种等方式,与中小农户、脱贫人口(含监测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和帮扶关系,对带动农民脱贫增收作用突出,带动当地贫困户或吸纳贫困人口就业数量较大的合作社优先考虑。
(六)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诚信经营。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且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偷税、漏税行为,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七)工商登记办公场所规范。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设立并申请登记,连续运行2年以上,须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四、支持内容
(一)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夯实组织基础。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支持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建立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的财务会计制度。支持家庭农牧场使用信息化记账工具和"随手记"软件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应用"一码通"赋码增信。
(二)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升运营质量。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注册商标,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
(三)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延长产业链条。支持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牧场在规范发展基础上增强基础设施建设、领办创办农畜产品加工企业。
五、项目实施程序
(一)组织申报。旗农科局将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实施方案,各苏木乡镇组织符合条件的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牧场进行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按照相关条件择优形成推荐报告(纸质版+电子版)报至旗农科局。
(二)审核公示。各苏木乡镇(中心)对拟申报项目的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牧场进行遴选,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评选,形成承担项目实施主体的拟推荐报告(推荐报告文件要经主要领导签字,于2024年8月10日前报送至旗农科局)。旗农科局对推荐的实施经营主体进行实地踏查,根据申报要求进行综合审定,召开评审会议并将评审结果报盟农牧局备案,通过网络等媒体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协调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奖励补助资金。
(三)中期检查指导。项目实施期间,旗农科局不定期开展中期检查,指导、督促项目实施进度,对于发现问题的主体及时整改或取消承担项目资格。报告中明确说明当前项目进展,主要做法等。
(四)项目总结和绩效评价。旗农科局对获得资金补助的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牧场进行回访调查,监督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并对项目实施整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围绕项目实施整体情况、实施效果、实施的规范性、示范带动作用发挥等内容对承担项目的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牧场开展检查、绩效评价,全面评估。年底自治区及盟农牧局将以随机方式进行抽查,开展绩效考核评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苏木乡镇(中心)要成立项目推进工作小组,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细化旗级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时间安排和工作措施,并督促抓好项目落实。
(二)注重监管指导。各苏木乡镇(中心)要做好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对项目实施全程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严禁将未开展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空壳社"及未赋码、未应用"随手记"记账软件的家庭农牧场列入扶持范围。
(三)完善奖补对象名录管理。承担项目的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牧场,要分别在新农直报平台和家庭农牧场名录系统中及时完成信息更新,并进行财政补助标记。
(四)严格资金使用。旗农科局将严格执行资金分配和使用要求,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