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
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为加强水利行业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提高事中事后执法监管效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是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随机选派执法监管人员,随机从列入旗本级管辖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选取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公开的新型监管方式。
第二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透明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本机构行政执法监督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主要方式。同时,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随机抽查工作。
第三条 各执法站队、股室负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梳理本机构行政监督检查事项,尽最大可能将各项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列为随机抽查事项,努力实现全覆盖,经分管领导审批,报水政股审核,汇总整合建立本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和行政权力的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四条 各执法站队、股室应当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各项随机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涵盖全部监管对象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根据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适时进行动态更新,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符合随机抽取的规范要求。
第五条 结合工作实际,水政股建立本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符合随机抽取的规范要求,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适时进行动态更新。检查人员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取,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六条 各执法站队、股室负责组织落实本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属于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随机抽查事项的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条 每年初,各执法站队、股室要编制本年度抽查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批,水政股汇总形成本局年度抽查计划,向社会公示。编制年度抽查计划,要充分考虑安排检查时间是否符合行业特点及季节性,抽查比例和频次是否符合上级要求等因素。结合实际,必要时,可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八条 各执法站队、股室在年度抽查计划安排的各随机抽查事项检查时间开始前10日内,按照规范要求确保质量,将既定的随机抽查事项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事项抽取需求表及相应的动态调整新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主动报送水政股。水政股负责对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按照计划和需求,进行随机抽取匹配分组。并打印出已经随机抽取匹配编组完成的执法任务表,交由各执法站队、股室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公开检查结果。
第九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抽查检查方式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等方式。
第十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需记录在案。检查结束后,负责组织落实抽查事项的股室、站队应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检查报告呈分管领导。检查报告应包括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检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同时,负责对检查档案集中统一进行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置,其中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确保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处置到位。
第十二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讯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并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自觉性。
第十四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