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旗城镇规划需要,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巴彦高勒镇人民政府国有土地,用于排水用地项目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使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使用土地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内政土发〔2024〕885号;
(三)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1、批准时间:2024年9月20日;
2、批准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二、被使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使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巴彦高勒镇人民政府;
(二)位置:巴彦高勒镇人民政府;
(三)地类:耕地;
(四)面积:0.1176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相关规定,土地进行货币补偿。
(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请上述被使用土地范围内的被使用人持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旗国土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扩建、抢载、抢种的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并不予补偿。
扎赉特旗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