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盟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组织开展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建议。承担全旗有关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助制定全旗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有关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
监督办理涉及少数民族权益的事项,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全旗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三)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监督检查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协助拟订全旗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推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建设,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依据有关规定,承办全旗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联系民族乡,组织协调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六)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发展、抢救、保护、传承工作。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八)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有关职责分工
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旗民族事务委员会协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开展清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财务、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负责机关退休人员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承担重大庆典、重大活动的组织和承办,负责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承办民族成分管理相关工作。
(二)经济社会发展股。负责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等有关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全旗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承担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工作和扶贫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举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和承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具体工作。开展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等工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研究民族关系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的具体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蒙古语言文字股。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负责指导全旗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语言文字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组织有关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做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表彰奖励工作。组织协调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及管理工作,及时掌握蒙古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动态,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指导推进全旗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研究提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发展政策、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指导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承担促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技术研发基地建设和产业化发展的具体工作。指导全旗民族蒙古语言文字执法工作,依法加强对民族蒙古语言文字事务的管理。指导民族蒙古语言文字方面违法案件受理、查处工作。承办、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蒙古语言文字方面的突发事件工作。指导推进全旗民族古籍工作。协助配合做好八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
办公地址: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党政大楼1235办公室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14:3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482--6736048
邮政编码:137600
负责人:白玉兰
三、所属单位
扎赉特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创建中心
主要职责
1.承担旗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公务用车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行政辅助工作。
2.承担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按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具体工作;负责全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的评选命名和推荐工作;建立健全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相关的档案资料,并进行系统、规范管理;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创建工作典型。
3.参与全旗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政策的推动落实,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4.参与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指导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参与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有关工作;承担公民民族成分更改确认和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
5.研究论证协调民族关系重大事项,提出工作建议:推动落实民族关系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
6.承担收集、整理、编辑、出版少数民族古籍的技术支撑工作,参与挖掘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组织培养和培训少数民族古籍工作专业人才。
7.完成旗民族事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地址: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党政大楼1227办公室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14:3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482-6736041
邮政编码:137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