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受理条件:城镇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明挥着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申报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网签合同。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地核准-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