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受理条件:要落户房屋在城镇范围内且具有公(廉)租房或商品房属性。
申报材料:1.房屋租赁合同。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原件和拟落户户口簿原件。3.租赁房屋申请落户需提供户主同意落户说明书。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地核准-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