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2021年防汛抗旱
应 急 预 案
扎赉特旗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1年5月
目 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1.4 工作原则 ………………………………………………2
1.5 工作目标 ………………………………………………4
2 基本情况……………………………………………………5
2.1 河流水系 ………………………………………………5
2.2 水旱灾害概况 ………………………………………………5
2.2.1洪涝灾害 ………………………………………………5
2.2.2干旱灾害 ………………………………………………6
2.3 防洪工程体系 ……………………………………………7
2.3.1 嫩江流域防洪工程 ……………………………………7
2.4 抗旱能力 …………………………………………………11
2.4.1水资源及开发利用情况 …………………………………11
2.4.2 现状供水能力 ……………………………………………12
2.5 非工程措施 ……………………………………………12
2.6 防汛抗旱面临的主要问题 ………………………………13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4
3.1 扎赉特旗防汛抗旱指挥部 ………………………………14
3.1.1 扎赉特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14
3.1.2 扎赉特旗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16
3.1.3 扎赉特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7
3.1.4 扎赉特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23
3.1.5扎赉特旗防汛抗旱指挥调度中心职责……………………24
3.2 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24
3.3 其他防汛抗旱组织 ………………………………………25
4 预防和预警机制……………………………………………26
4.1 预防预警信息………………………………………………26
4.1.1 气象、水文信息 …………………………………………26
4.1.2 工程信息 …………………………………………………26
4.1.3 洪涝灾情信息 ……………………………………………28
4.1.4 旱情信息 ………………………………………………29
4.2 预防预警行动 ……………………………………………29
4.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29
4.2.2 江河洪水预警 …………………………………………… 31
4.2.3 渍涝灾害预警 ……………………………………………31
4.2.4 山洪灾害预警 ……………………………………………31
4.2.5 干旱灾害预警 ……………………………………………32
4.2.6 供水危机预警 ……………………………………………33
4.3 预警支持系统 ……………………………………………33
4.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33
4.3.2 防御洪水方案 ……………………………………………33
4.3.3 抗旱预案 ………………………………………………34
4.4 预警级别及预警信息发布 ………………………………34
5 应急响应 …………………………………………………35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35
5.2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36
5.2.1 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36
5.2.2 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39
5.3 应急响应行动 ……………………………………………41
5.3.1 Ⅰ级响应行动 ……………………………………………41
5.3.2 Ⅱ级响应行动 ……………………………………………42
5.3.3 Ⅲ级响应行动 ……………………………………………43
5.3.4 Ⅳ级响应行动…………………………………………… 45
5.4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5
5.4.1 河道洪水 ………………………………………………45
5.4.2 渍涝灾害 ………………………………………………46
5.4.3 山洪灾害 ………………………………………………46
5.4.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淤地坝)溃坝 …………47
5.4.5 干旱灾害 ………………………………………………48
5.4.6 供水危机 ………………………………………………50
5.5 信息报送和处理 …………………………………………50
5.6 指挥和调度……………………………………………… 51
5.7 抢险救灾 …………………………………………………51
5.8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2
5.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53
5.10信息发布 ……………………………………………………53
5.11应急结束 ……………………………………………………54
6 应急保障………………………………………………………55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55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 55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 55
6.2.2 应急队伍保障 ……………………………………………56
6.2.3 供电保障 ………………………………………………57
6.2.4 交通运输保障 ……………………………………………57
6.2.5 医疗保障 ………………………………………………57
6.2.6 治安保障 ………………………………………………58
6.2.7 物资保障 ………………………………………………58
6.2.8 资金保障 ………………………………………………59
6.2.9 社会动员保障 ……………………………………………59
6.3 技术保障 ………………………………………………60
6.3.1 决策支持系统 ……………………………………………60
6.3.2 专家技术支持 ……………………………………………61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1
6.4.1 公众信息交流………………………………………………61
6.4.2 培训 ………………………………………………………62
6.4.3 演习…………………………………………………………62
7 善后工作 ……………………………………………………63
7.1 救灾…………………………………………………………63
7.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
7.3 水毁工程修复 ………………………………………………63
7.4 灾后重建 ………………………………………………64
7.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64
8 附 则 ……………………………………………………65
8.1 名词术语定义 ……………………………………………65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0
8.3 沟通与协作 ………………………………………………70
8.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0
8.5 预案解释部门 ……………………………………………70
8.6 预案实施时间 ……………………………………………70
附件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扎赉特旗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努力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做到有计划、有准备、有措施地防御不同程度的洪水,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依法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水旱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我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分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防总《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大纲》、《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编制大纲》、《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编制大纲》;《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兴安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扎赉特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扎赉特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扎赉特旗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暴雨洪水、融雪型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暴雨、融雪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的防灾减灾新理念。
(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一把手是防汛抗旱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并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要求,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抗旱责任制,逐级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健全完善协调联动机制,把防汛抗旱责任制贯穿到防汛抗旱工作的全过程。各级责任人要全面熟悉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掌握各防区工作重点,切实履行好防汛抗旱职责,切实提高防汛抗旱决策指挥水平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各级防汛抗旱责任人要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布,自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3)防汛抗旱以保障防洪安全、城乡供水安全和粮食生产安全及生态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和生态,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尽可能满足生产用水,兼顾生态用水需求。
(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科学利用雨洪资源;坚持依法管水、科学治水、合理用水和全面节水,在充分利用水资源的同时要切实保护好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8)科学调度,保障安全。认真分析总结水旱灾害的形成、发展和演变规律及防汛抗旱工作现状,精心组织、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保障安全。
(9)果断处置,全力抢险。一旦发生洪涝、干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0)严肃防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和工程度汛方案,严格执行防汛抗旱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5 工作目标
通过不断加强和完善防汛抗旱工程体系和非工程措施,提高我旗防洪抗旱减灾能力和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通过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群防群控、抢险救灾,努力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有效预防和减轻洪涝、干旱灾害造成损失,防止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泵站倒塌等恶性事故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我旗境内嫩江、绰尔河、二龙涛河、罕达罕河等大江大河及重要支流、中小河流、各类水库和重点水利设施、城市和主要交通干线、重要工矿企业、重点产粮区度汛安全;努力做到发生标准内洪水不决堤、不垮坝,确保幼儿园、敬老院、中小学校、医院、旅游景区等特殊场所和人员密集区域及重要公共设施防洪安全;遇超标准洪水,要组织一切力量奋力抢险,主动迁安避险,科学调度应急分洪和临时分洪设施,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遇重大和特大干旱,要开源节流并重,科学调度抗旱水源与抗旱物资,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确保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统筹解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部门间的用水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降低干旱造成的损失。
2 基本情况
2.1河流水系
扎赉特旗境内河流均属松花江流域,嫩江水系,全旗大小河流有74条, 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21条,主要河流有:绰尔河、二龙涛河、罕达罕河,嫩江和雅鲁河为边界江河。河流以降水补给为主。其中嫩江流域面积137.16平方公里,绰尔河流域面积6822平方公里,二龙涛流域面积4130平方公里,罕达罕流域面积4365平方公里,扎赉特旗境内湖泊集中分布在二龙涛河中下游。分布在二龙涛河下游的湖泊主要为构造地形中的凹地、河道变迁所形成,受降水影响很大,多数在枯水年便无水干涸。
2.2水旱灾害概况
2.2.1洪涝灾害
扎赉特旗洪涝灾害频繁,损失严重。据历史记载,自1718年(清康熙五十七年)到1949年,扎赉特旗地区发生面广灾重的洪水灾害28次。相当于1998年洪水量级的至少有两次,分别是1718年(清康熙五十七年)和1897年(清光绪二十三年)。1949年至1998年扎赉特旗地区发生面广灾重的洪水灾害21次。其中:
1957年绰尔河发生大洪水,8月7日两家子水文站出现洪峰流量3260立方米/秒。茂力格尔大桥冲断,南北交通中断;冲毁水利工程21处,农田受灾面积22.5万亩,重灾面积1.09万亩;受灾2702户,人口1.985万人;损失粮食2万多斤,损毁房屋4949间,折款10万元,淹死2人。1998年绰尔河、嫩江分别发生了百年不遇的洪水,与此同时,罕达罕河、二龙涛河、图门河等也超过警戒水位,泛滥成灾,致使沿岸群众的财产遭到巨大损失。洪涝灾害进入7月份以来,我旗大范围连降大雨,局部地区降暴雨,致使我旗境内大小河流猛涨,山洪暴发,尤其是绰尔河连续发生超历史洪水,出现五次洪峰,7月26日绰尔河出现百年一遇洪水,最大流量达5700立方米/S,超历史洪峰流量2420立方米/S,嫩江、雅鲁河也分别发生有史以来大洪水,雅鲁河洪峰流量达3700立方米/S,比1999年多2100立方米/S,尤其嫩江出现了三次洪峰,8月13日江桥站的洪峰流量达12700立方米/S,8月14日嫩江水漫堤,水流量无法测定,致使绰尔河、雅鲁河水下池缓慢,沿岸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特大损失,房屋倒塌,财产殆尽,耕地被毁,一些群众一夜之间变成了"三无户",全旗农田受灾面积302.7万亩,成灾面积210.6万亩,绝产面积90.2万亩,受灾人口25.75万人,伤病人口9000人,被困人口11900人,房屋倒塌35700间,损坏房屋8757间,因灾死亡大牲畜8765头(只),直接经济损失110840万元。
2.2.2干旱灾害
扎赉特旗大部分地区属干旱、半干旱地区,年降水量少,且时空分布不均匀,尤其是春季降水量明显偏少,蒸发量却很大,故春旱严重。根据扎赉特旗全旗多年旱灾统计资料分析,以1990年至2007年18年间,全旗几乎年年有旱灾,受灾农田106.6千公顷/每年,粮食平均减产量1090万公斤/年。
根据《扎赉特旗抗旱规划》(扎赉特旗水务局,2009年12月),1990年到2007年18年系列资料统计计算,扎赉特旗发生特大旱灾频率次数平均7年一次,发生严重旱灾的频率平均2.5年一次,发生中度旱灾频率次数为平均1.2年一次,发生轻度旱灾频率次数为平均1年一次。扎赉特旗连续干旱年为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1年发生了特大干旱,全旗粮食总产量170400万公斤,因旱粮食损失26780万公斤,直接经济损失29458万元。由于扎旗所处地理位置原因,农作物生长的季节与降水年内分配不匹配,扎旗降水主要在6-8月份,占全年的70-80%,造成春旱严重。可谓“十年九旱,年年春旱”,尤其是近年来,受全球异常气候和地区生态破坏因素影响,发生春夏连旱和连年干旱的情况也比较常见。干旱灾害对我区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及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扎赉特旗旱灾发生频率:轻度以上干旱累计发生率为83.3%,其中严重旱灾以上累计发生频率为55.98%。
2.3防洪工程体系
2.3.1嫩江流域防洪工程
嫩江为边界江河,流域面积137.16平方公里,嫩江右岸主要支流有雅鲁河、绰尔河。
我旗嫩干堤防长度共11.5公里,防洪标准50一遇,现已基本达到了设防标准。
其余堤防均未达标,且险工险段较多,存在较大的防洪安全隐患;支流绰尔河建有绰勒水利枢纽,下游防洪由水库堤防共同承担;其它主要支流目前防洪主要依靠堤防。
我旗嫩江流域防洪工程由支流水库枢纽控制性工程、堤防及河道整治工程等工程组成。
(1)水库工程:我旗境内共建有大型水库1座,总库容2.6亿立方米,中型水库1座,总库容0.99亿立方米,小型水库1座,总库容0.092亿立方米。有重要防洪作用的水库主要绰勒水库、图牧吉水库、神山水库。
(2)堤防工程:目前全旗共有堤防295.6公里,其中国管堤防120.327公里:绰勒15.2公里;扎泰联防段25.8公里;都尔本新堤防30.56公里;保安沼及半拉山段46.47公里;万家围子段2.297公里。修筑混凝土、块石护坡、护岸90公里;绰勒防洪堤穿堤进水闸一座。
a、嫩江都尔本新段
嫩江都尔本新防洪工程包括嫩江干流段堤防、雅鲁河段堤防和绰尔河段堤防。嫩江干流段堤防长度10.5公里,其中筑堤段8.8公里全部为砼护坡,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设计流量14800立方米/秒;雅鲁河段堤防长8.5公里,其中筑堤段6.3公里全部为砼护坡,防洪标准为30年一遇;绰尔河段堤防为新建堤防,长度11.6公里(其中6公里为边界堤防),防洪标准30年一遇,设计流量4210立方米/秒,其中筑堤段4.2公里全部为砼护坡,使嫩江都尔本新堤防抗御洪水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嫩干治理工程于2016年于3月份开工,现工程完工,2018年该工程通过国家验收。
b、绰尔河防洪工程
绰尔河防洪工程主要包括绰勒以上段、绰勒段、扎泰联防段、保安沼段、半拉山段,总长度122.54公里(其中:国管堤防87.47公里为:绰勒段15.2公里、扎泰联防段25.8公里、保安沼15.67公里、半拉山段30.8公里)。
① 绰勒以上段
绰勒以上段堤防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设计流量3060立方米/秒,共涉及6个苏木镇(场),10段堤防,总长度35.07公里,其中:胡尔勒丰屯段5.5公里,沙日格台段1.75公里,阿拉达尔吐巴雅段2.7公里,巴彦套海段1.6公里,巴彦乌兰额尔吐段3.5公里,达拉吐段4.17公里,种畜场塔西屯段3.3公里,花园段2.4公里,乌兰套海段7.5公里,巴达尔胡本屯段2.65公里。绰勒以上段堤防虽然加高培厚过但防洪标准偏低,是防汛工作重点堤段。重点是巴彦乌兰达拉吐段,2015年水毁严重, 汛前要采取有效措施,对险段进行除险加固,确保度汛安全。其次是胡尔勒镇丰屯、红光屯、巴达尔胡镇乌兰套海段,汛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除险加固,并储备足够的抢险物资。
②绰勒段
绰勒防洪堤长15.2公里,其中主堤9.8公里,块石护坡、护岸1700延长米,并设有两道导流堤,回水堤5.4公里防洪标准为30年一遇,设计流量3630立方米/秒。
③扎泰联防段
扎泰联防段堤防长25.8公里,块石护坡、护岸14.83公里,混凝土护堤5.02公里,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设计流量3290立方米/秒,2009年松辽委嫩右局已完成实施维修加固工程,防洪标准满足要求。
c、罕达罕河防洪工程
罕达罕河堤防总长41.4公里,左岸24.4公里,右岸17公里。左岸22.4公里,右岸12公里的防洪标准约为20年一遇,相应流量为820立方米/秒。罕达罕河堤防重点险工险段在2014年中小河流治理中进行了治理,但由于阿尔本格勒大桥雍水而且上游2公里护屯堤标准低,左岸2公里护屯堤,右岸5公里不达标堤段,汛前要加强防汛工作准备,储备好防汛物料,及时巡查堤段情况,遇有问题要立即上报。特别是阿尔本格勒镇所在地移民新村紧靠罕达罕河,地势较低,遇有汛情将处于危险境地;巴彦扎拉嘎乡白庙子、农场屯两处险段也属于防汛高危地段,相关乡镇汛前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除险加固并储备足够的抢险物资。
d、二龙涛河防洪工程
二龙涛河堤防总长55公里,左岸27公里,右岸28公里;二龙涛河堤防小城子段左右岸40公里,右岸18.92公里,12处险工险段在2015年中小河流治理中,主体工程现已完工,达到20年一遇防洪标准,流量为680立方米/秒。二龙涛河小城子上游巴彦高勒段5公里、二龙山段10公里、二龙涛河堤防巴彦高勒段、二龙山段要做好汛前检查工作,储备足够的防汛抢险物资,对重点的建设、胜利、石头井子险工险段汛前进行除险加固,确保安全度汛。
e、鲁河努文木仁新民段防洪工程
雅鲁河努文木仁新民段堤防长6公里,2016年列入嫩干治理工程中,目前工程已完工,2018年已通过国家验收,达到了设防标准,运行管理单位要加强运行管护。
(3)河道整治工程:扎赉特旗河道整治工程主要有险工和控导工程两类,主要分布于雅鲁河、绰尔河、二龙涛河、罕达罕等河道堤防临水侧。
2.4抗旱能力
2.4.1水资源及开发利用情况
(1) 水资源及其可利用量: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扎赉特旗水资源总量11.1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平均年径流量9.007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总量3.54亿立方米,地下水可开采量2.48亿立方米。山丘区地下水资源量2.02亿立方米,平原区地下水资源量1.796亿立方米。地表水与地下水重复计算量1.44亿立方米。
(2)供水工程概况:根据扎赉特旗水利综合统计,全旗现有水库工程3座,总库容3.682亿立方米,其中:大型水库1座,总库容2.6亿立方米,中型水库1座,总库容0.99亿立方米,小型水库1座,总库容0.092亿立方米;有引水工程3处、提水工程4处;全旗已建成机电井约16000眼。全旗可正常使用机电井8500眼,其余机电井多由于老化失修、水位下降、管理不善等不能正常出水,其它水源供水工程主要是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和灌区引水工程,应急抗旱水源工程主要分布在河流附近,通过泵站提水,灌区引水工程主要为我旗绰勒水库下游灌区。
2.4.2现状供水能力
全旗现有水利工程总供水能力5.086亿立方米,其中,蓄水工程供水能力2.6亿立方米,引水工程供水能力2.6亿立方米,提水工程供水能力0.006亿立方米,地下水供水能力2.48亿立方米。
现有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总供水能力0.006亿立方米。
2.5非工程措施
(1)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从旗市和旗县之间信息传递方式主要有短波电台、传真、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等。有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自动雨量站、自动墒情站、自动水位站及水位视频监测系统监测扎赉特旗内各主要河流和山洪易发区水雨情。为有效预防山洪灾害,全旗有14个乡镇建设了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
(2)防汛抗旱队伍。全旗有人武部、武警、森警等防汛机动抢险队。
(3)防汛抗旱物资。抢险物资储备分二种,一是旗根据防汛物资需要设有储备库;二是乡镇自备。主要有发电机、水泵、照明设备、铅丝、编织袋、土工布、土石方、木材、中型小型气垫船、无人机、冲锋舟、橡皮船、汽油和柴油等必需的物料。三是视险情发展需要,乡镇可以申请旗防指调拨防汛抢险物资。
2.6防汛抗旱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堤防建设不达标。二龙涛河、罕达罕河、绰尔河的重点地段现状防洪能力为10~50年一遇,个别段落仍有无堤段、砂质堤防,抗冲能力差。新建险工多数没有经过大洪水、高水位的考验。
二是中小河流防洪问题突出。中小河流存在防洪标准低、设障多等安全隐患,部分河流无防洪工程,大多数山洪沟未治理,是防汛工作的薄弱环节。中小河流和山洪沟如遇暴雨洪水,不仅很难防守,而且极易形成洪灾。
三是抗旱基础设施薄弱。目前,粮食主产区、畜牧业生产基地、城镇抗旱应急水源工程严重缺乏,耕地和可利用草场上布设的旱情监测站点稀少,难以准确反映各地的土壤墒情。
四是防汛调度中心自身建设亟待加强。防汛调度中心队伍建设滞后,存在人员少、技术力量弱、人员不固定等问题。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扎赉特旗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和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工作。石油、电力、通信、铁路、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汛期,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旗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3.1 扎赉特旗防汛抗旱指挥部
扎赉特旗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全旗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为扎赉特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扎赉特旗应急管理局防汛抗旱指挥调度中心,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宋海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旗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乌力吉、旗水利局副局长单守林兼任。
3.1.1 扎赉特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总 指 挥: 麒 麟 旗委副书记、人民政府代理旗长
第一副总指挥: 李 浩 旗委常委、人民政府副旗长
常务副总指挥: 陈庆华 旗委常委、人民政府副旗长
副 总 指 挥: 刘立军 旗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农牧
和科技局局长
宋海涛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兴源 旗气象局局长
李国顺 武警中队中队长
秘 书 长: 宋海涛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兼)
副秘书长: 乌力吉 旗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单守林 旗水利局主任科员
高 雷 旗气象局副局长
成 员: 李占生 旗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王 容 旗人民武装部军事科科长
秦银山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粮食和物资
储备局局长
李长申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商务局局长
潘 博 旗财政局局长
史连福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何 林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海灵 旗交通运输局局长
包额尔敦 旗文化旅游体育局局长
庞志刚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李雪山 旗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贾中双 旗融媒体中心主任
张喜奎 旗教育局局长
申敬东 旗民政局局长
白国庆 盟生态环境局扎赉特旗分局局长
侯永军 旗公安局副局长
马晓辉 旗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尹 航 旗森林消防中队中队长
金再宏 国网扎赉特旗供电公司总经理
宋庆杰 旗水文站站长
成员单位的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扎赉特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成员及联络电话根据每年成员变化而适时调整。
3.1.2 扎赉特旗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传递上级防洪救灾工作指令;
(2)及时了解掌握雨情、汛情、旱情、灾情和抗洪救灾应急工作情况,并上报旗政府,为旗政府及旗防指主要领导提出防汛抗旱决策参谋意见并具体实施防洪抗旱救灾的调度工作;
(3)组织协调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督促其履行各自防洪抗旱工作职责;
(4)组织防洪抗旱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宣传工作;
(5)做好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6)负责本级政府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
(7)组织编制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并负责与其他各类预案的衔接协调,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8)提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启动建议并组织实施;
(9)负责统筹防汛抗旱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以及调配工作;
(10)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1)组织指导开展重大洪涝干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12)参与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
3.1.3 扎赉特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旗委、旗政府办公室:负责全旗防汛抗旱重大事件的协调工作、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工作。
旗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旗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宣传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旗发改委:指导防汛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将防汛抗旱工作纳入全旗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做好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及申报前期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所属行业的防洪防汛工作,督促所属行业依法依规开展涉河涉水项目防洪影响评价、编修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对因洪涝干旱灾害引发的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依法进行干预和制止,确保价格稳定。
旗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有关经费保障工作;负责向上级部门申请有关防汛抗旱补助经费;负责相关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
旗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指导防洪排涝和抗旱工程建设与管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共享、形势研判;组织编制全旗境内主要河流、水库、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山洪灾害防御和水利工程防守工作;承担防旱抗旱工作;承担其他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涉水专业技术工作。指导重要河流、水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水旱灾害、防御调度演练;组织全旗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工作;负责全旗农村牧区因旱人蓄饮水安全保障工作,承担其他防汛抗旱涉水专业技术支撑工作。
旗住建局:负责城区的防汛抗旱日常工作;负责城市防洪抗旱规划制定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受旱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编制度汛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城区排涝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清理疏浚城区主要排洪沟;加强对城区防洪排涝管网工程的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督促做好污水处理厂节制闸和泵站的运行,保障城市排水畅通;负责住建所属系统供水企业安全运行,确保城区正常供水;在发生特大险情时,负责调集抢险人员及抢险工具,随时投入抢险;做好灾后重建相关工作。
旗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设施防洪安全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项目法人)清除碍洪设施;做好行业内在建涉河工程防洪影响评价监督工作;对持有兴安盟防汛应急指挥车证的车辆免费通行,协调执行防汛抗旱任务车辆公路通行事宜;负责抢险救灾运输工具的调配与通行,协调组织交通运力,做好防汛抗旱抢险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旗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交通、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做好抢险救灾通行工作,确保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
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牧业水旱灾情信息,指导农牧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牧业救灾、灾后生产恢复。负责牧区草原干旱、农区耕地干旱救助工作。指导受灾区域调整农牧业结构、推广应用早作农业节水技术工作。负责农牧业救灾的物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负责防洪抢险期间农用机械的管理、调用和安全监理工作。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汛期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汛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协调抗旱期间地下水勘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组织开展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调查、勘察、监测、防治和应急等工作;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工作中要统筹考虑防洪排涝措施。
旗融媒体中心:按照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工具播发防汛抗旱公益广告,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报道经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灾情和各地防汛动态。
旗卫健委: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转送、医疗救护以及急需药品和医疗物资的紧急调配等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旗林草局:负责协调用于抗洪抢险的林木砍伐;负责组织及指导林区防洪抗旱工作;监督检查汛后林木补种草原植被工作;负责组织清除行洪道内阻碍行洪的林木;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林业和草原洪涝、干旱等灾害情况。
旗工信局:负责主管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建设工程、工业园区的防洪保安工作;负责工业园区选址避开行洪通道及洪水泛滥区;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汛抗旱通信保障工作、利用公众信息网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教育活动;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无线电通信设施;协调征调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协调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
旗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防汛抗旱类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防汛抗旱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社会防汛抗旱救援力量建设;拟定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及救灾工作,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汛期加强对直接管理行业的防汛抗旱督查检查工作;组织防汛抗旱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旗文旅局:负责开展旅游景区防汛抗旱工作宣传,协调做好旅游景区安全保卫和疏导等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景区防汛应急预案;承担景区水情、汛情预警预报工作;指导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单位开展安全度汛工作。
旗生态环境局:做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监测及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水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监测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涉水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和监管。
旗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及时实施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
旗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负责提供农牧业旱涝信息和旱情监测信息;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警预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旗教育局:在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完善学校防汛预案,组织开展汛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有针对性的培训演练,增强师生对防汛避险工作的认识,提高师生的自防、自救、互救能力。建立和完善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学生防汛、防溺水工作体系。负责监督学校选址避开行洪道及洪水泛滥区,落实监督防汛责任和措施。
旗人武部、武警中队:负责组织协调武警官兵、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根据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和上级命令、指示,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组织驻地武警官兵、预备役战士和民兵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当地政府营救、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开展灾后重建;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秩序和治安等工作。
旗消防大队: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日常战备准备工作;遇到险情,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旗森林消防中队: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日常战备准备工作;遇到险情,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旗水文站:负责全旗境内大江大河和水库的雨情、水情、凌情、雨情、汛情的收集、传输和水文情报预报,并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水文情报预报信息,开展洪水调查工作。
旗电力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服从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加强调度管理。
中石油扎赉特旗销售分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抗旱的油料供应。
移动、联通、电信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切实做好通讯安全运行,确保防汛抗旱抢险通讯畅通,并根据防汛抗旱工作要求向社会发布气象、防汛、洪水等信息。
其它有关部门:在汛期均应根据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抢险指令,无条件地提供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完成防汛抢险任务。
3.1.4 扎赉特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扎赉特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防汛抗旱指挥调度中心,负责承办扎赉特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指挥部的指示,汛期统一调度全旗重点中型水库的水量。负责旗本级防汛行政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和检查各乡镇防汛行政责任制的落实;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旗内河流防御特大洪水方案,指导和审查乡镇的防汛、山洪、泥石流等预案;负责组织汛前、后的防汛检查工作及旱情调研工作,对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监督实施;负责提出全旗防汛抗旱工作意见、旗本级安全度汛应急工程建设意见和经费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旗防汛抗旱现代化建设管理工作,组织防汛抢险和抗旱减灾先进技术培训、推广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旗本级抗旱预案;负责组织编制全旗防汛抗旱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旗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队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旗级防汛抗旱物资计划、储备、管理和调配工作;负责全旗的洪涝、干旱灾情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全旗汛情(雨情、水情、工情)、旱情(农情、土壤墒情)、灾情及各地防汛抗旱动态,分析防汛抗旱形势,提出工作部署意见;负责特大防汛抗旱经费的申请工作,提出特大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建议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嫩江和旗内重点河流治理工程计划的制定,防洪规划,河道整治工程规划设计和水库、分洪枢纽规划设计的审查及防洪工程建设的验收。
3.1.5扎赉特旗防汛抗旱指挥调度中心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指令;全面掌握防汛抗旱形势,组织编制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并负责其他各类预案的衔接协调,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指挥、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指导防汛抗旱各成员单位、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行各自防洪抗旱工作职责,制定部门防汛抗旱预案,做好防灾、救灾的准备工作;加强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社会的防汛抗旱减灾意识,避免和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组织防洪抗旱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宣传工作;负责本级政府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负责统筹防汛抗旱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以及调配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重大洪涝干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参与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完成旗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3.2 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乡镇人民政府均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指挥本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要常设防汛抗旱办事机构,承办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3.3 其他防汛抗旱组织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成立防汛抗旱组织,在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警信息
4.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农牧业气象、水文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调度中心应组织气象、水文、水利部门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会商和预报,对重大天气、水文情势作出评估,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机构应提早预警,并通知有关区域防汛抗旱组织做好相应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依据预报方案进行水文预报,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至扎赉特旗防汛抗旱指挥调度中心(扎赉特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旗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作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4.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8时前,向旗防汛抗旱指挥调度中心报告相关的工情和水情情况;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至旗防汛抗旱指挥调度中心。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被淹没的相关区域发出预警,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同时向上级河道管理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按照水库报汛任务书的要求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1小时内由水库所在地旗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将险情报到盟防汛抗旱指挥部。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利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由水库管理单位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d在确保水库安全的前提下,应加强蓄水、调度、运行管理,保障抗旱用水。
(3)水库工程信息
水库管理部门应落实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汛期应加强工程巡视和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及时将设施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将有关情况报及时报同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库泄水时,应提前将有关情况通知下游防汛指挥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工作,并以各种有效信号对危险区域发出警告。
4.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电力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信息,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旗防汛抗旱指挥调度中心,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防汛抗旱信息报送的有关要求上报洪涝灾情。
4.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牧业生产、城乡生活及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草牧场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旱情信息报送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旗政府要在汛前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议,主要是宣传动员,通报气象、水情信息,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情况及时组织会商,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汛期要针对组织和人员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层层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水源工程建设和维修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镇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嫩干、绰尔河、二龙涛河、罕达罕、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防御山洪灾害预案,抗旱预案、城乡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布局,调整品种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水利专网及其他通信手段,确保汛情、旱情信息、抢险救灾的调度指令和通信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旱情监测网,完善水位、视频监测和卫星通信系统,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旱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防汛抗旱组织、工程、预案、物资、通信等落实情况。旗级主要是在各乡镇检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发现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签订整改意见书,有关责任人签字认可,限期整改。
(8)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拆除。
4.2.2 江河洪水预警
(1)当嫩干及绰尔河、二龙涛河、罕达罕河等主要支流 即将出现洪水时,旗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雨情、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预报信息,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4.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即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进行人员和财产转移。
4.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水文、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已建县级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提高监测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区,应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自然资源、水利、气象、水文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并明确相关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苏木乡镇、嘎查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2.5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实时掌握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4.2.6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4.3 预警支持系统
4.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4.3.2 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各类洪水。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气候变化、行政区域调整、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迁移、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定效力,应坚决贯彻执行。
4.3.3 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本行政区域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应贯彻执行。
4.4 预警级别及预警信息发布
(1)根据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将其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级别: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并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与应急响应级别条件相同。
(2)预警级别采取会商研判、动态确定的原则,根据水旱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3)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以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名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的防范准备。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旗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按洪涝、干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旗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界定应急响应级别,实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必要的调整。
(3)进入主汛期、紧急抗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各级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掌握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抗旱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抗洪抢险救灾和向上级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报送。
(4)旗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二龙涛河等影响范围跨旗县市行政区内重要防洪工程的防洪调度。
(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6)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向旗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险情重大或有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乡镇苏木应及时上报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有义务向工程管理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7)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8)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报告。
5.2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5.2.1 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5.2.1.1 Ⅰ级响应条件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旗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Ⅰ级响应。
(1) 扎赉特旗境内嫩江干流或绰尔河、二龙涛河、罕达罕河等出现两条以上主要支流同时发生特大洪水;
注:嫩江发生50年一遇洪水(江桥站14800立米每秒);绰尔河发生30年一遇洪水(两家子站4210立米每秒);二龙涛河发生30年一遇洪水(767立米每秒);罕达罕河发生30年一遇洪水(953立米每秒)。
(2)旗所在地城镇主要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3)大型水库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4)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5.2.1.2 Ⅱ级响应条件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旗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Ⅱ级响应。
(1) 扎赉特旗境内嫩江干流或绰尔河、、二龙涛河、罕达罕河等出现两条以上旗内重要支流同时发生大洪水,或有一条主要支流发生特大洪水;
注:嫩江发生30—50年一遇洪水(江桥站流13525—14800立米每秒);绰尔河发生20—30年一遇洪水(两家子站3290—4210立米每秒);二龙涛河发生20—30年一遇洪水(620-767立米每秒);罕达罕河发生20—30年一遇洪水(820-953立米每秒)。
(2)旗重点乡镇所在地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3)一般中型水库或重点小(1)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大型水库或重点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危及水库安全;
(4)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5.2.1.3 Ⅲ级响应条件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旗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Ⅲ级响应。
(1) 扎赉特旗境内嫩江干流或两条以上旗内重要支流同时发生较大洪水,或有一条主要支流发生大洪水;
注:嫩江发生20—30年一遇洪水(江桥站11400—13525立米每秒);绰尔河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两家子站2294—3290立米每秒);二龙涛河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413-620立米每秒);罕达罕河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470-820立米每秒)。
(2)旗较重要城镇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3)一般小(1)型水库或重点小(2)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一般中型水库或重点小(1)水库出现严重险情,危及水库安全;
(4)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5.2.1.4 Ⅳ级响应条件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旗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Ⅳ级响应。
(1)扎赉特旗境内嫩干干流发生一般洪水;
(2)绰尔河、二龙涛河、罕达罕河等中小河流重要河段发生较大洪水;
(3)旗一般城镇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4)一般小(2)型水库或水土保持骨干坝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一般小(1)型水库或重点小(2)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危及水库安全;
(5)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5.2.2 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5.2.2.1 Ⅰ级响应条件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旗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Ⅰ级响应。
(1)全旗乡镇干旱缺水率超过30%;
(2)全旗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8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30%;或者全旗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8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30%;
(3)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9%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15%以上;
(4) 全旗区域内大面积无有效降雨的时间春季61天以上,夏季46天以上,秋冬季91天以上。
5.2.2.2 Ⅱ级响应条件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旗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Ⅱ级响应。
(1)全旗乡镇干旱缺水率超过20%;
(2)全旗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总面积的6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
(3)全旗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6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20%;或者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7%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10~15%;
(4)全旗范围内大面积无有效降雨的时间春季46~60天,夏季36~45天,秋冬季71~90天。
5.2.2.3 Ⅲ级响应条件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旗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Ⅲ级响应。
(1)用水人口在2~5万人的乡镇发生供水危机。
(2)全旗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总面积的40%;或全旗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40%;
(3)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5%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5~10%;
(4) 全旗范围内大面积无有效降雨的时间春季31~45天,夏季26~35天,秋冬季51~70天。
5.2.2.4 Ⅳ级响应条件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旗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Ⅳ级响应。
(1)用水人口在1~2万人的乡镇发生供水危机。
(2)全旗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总面积的20%;或全旗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20%;
(3)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3%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2~5%;
(4) 全旗范围内大面积无有效降雨的时间春季16~30天,夏季16~25天,秋冬季31~50天。
5.3 应急响应行动
5.3.1 Ⅰ级响应行动
(1)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参加,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旗政府和盟防指。防汛情况严重时,依法宣布该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
(2)旗防汛抗旱指挥部从旗防指有关部门抽调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向指挥部提供参谋意见;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在第一时间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定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情况;防汛抗旱指挥车及通信保障车辆到达抢险现场,通报现场情况,实时会商。
(3)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做好24小时值班工作,按照指令完成任务。气象部门做好气象服务;水文部门做好水情监测、洪水预报和水毁水文设施修复;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旗防办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旗防指向兴安盟防指提请调资金和物资支持;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并按职责做好公路、铁路、桥梁的巡查防护和水毁抢修;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住建局做好城市排涝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全力做好抗洪抢险、抗旱工作。
(5)遭受洪涝和干旱的地区,各级责任人要上岗到位或驻点,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对水库(水闸)和堤防的巡查和防守,发生决口事件,当地政府立即组织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堵复决口,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应对干旱和供水危机。
(6)事发地的人武部、武警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防汛抗旱形势进一步加重,由旗委旗政府请求就近部队支援。
(7)紧急防汛期,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对辖区河道内阻水严重的建筑、林木等,采取轰炸、爆破等非常手段,进行清除。
5.3.2 Ⅱ级响应行动
(1)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旗委政府和兴安盟防指。
(2)旗防汛抗旱指挥部从旗防指有关单位抽调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向指挥部提供参谋意见;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在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防汛抗旱指挥车及通信保障车辆到达抢险现场,通报现场情况,实时会商;定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情况。
(3)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做好24小时值班工作,按照指令完成任务。气象部门做好气象服务;水文部门做好水情监测、洪水预报和水毁水文设施修复;旗防办为灾区调拨防汛抗旱物资,旗防办向兴安盟防指请调资金和物资支持;交通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并按职责做好公路、桥梁的巡查防护和水毁抢修;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住建局做好城市排涝工作;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全力做好抗洪抢险、抗旱工作。
(5)遭受洪涝和干旱的地区,各级责任人要上岗到位或驻点,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对水库(水闸)和堤防的巡查和防守;发生决口事件,当地政府立即组织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堵复决口,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应对干旱和恢复供水。
(6)事发地的解放军、武警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5.3.3 Ⅲ级响应行动
(1)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旗委政府和兴安盟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旗委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2)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在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定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情况。水文部门做好水情监测、洪水预报;旗防指向兴安盟防指提请调物资支持,交通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住建局做好城市排涝工作;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汛、旱情监视,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到一线组织防汛抗旱;防汛抗旱指挥车及通信保障车辆及时到位,通报现场情况,实时会商。
(4)遭受洪涝和干旱的地区,各级责任人要上岗到位或驻点,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对水库(水闸)和堤防的巡查和防守;组织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堵复决口,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应对干旱和应急送水。
(5)事发地的解放军、武警部队部分兵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5.3.4 Ⅳ级响应行动
(1)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秘书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并将情况上报旗委政府和兴安盟防指。加强对汛情、旱情的监测工作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旗委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住建局做好城市排涝工作;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伍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汛情、旱情监测,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旗防汛抗旱指挥调度中心。
(3)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旗防汛抗旱指挥调度中心。
(6)事发地的解放军、武警部队做好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准备。
(7)防汛抗旱指挥车及通信保障车辆准备,等待命令。
5.4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4.1 河道洪水
(1)当河道洪水达到现状设防标准时,当地人民政府、河道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道水位继续上涨危及沿河两岸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及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道水位情况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调度拦河、分洪枢纽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行蓄洪水。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旗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5.4.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利用固定、移动排涝设备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道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5.4.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水利、自然资源、住建、民政、交通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通知相关苏木乡镇、嘎查村、组按照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自然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5.4.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淤地坝)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淤地坝)溃坝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同时按规定上报防汛抗旱指挥部机构。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淤地坝)溃坝的应急处置由当地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扩大,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队伍、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当地政府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
5.4.5 干旱灾害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工矿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科学调度。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采取种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d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e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f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a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把开源节流、应急调水、应急限水等措施落到实处,确保群众生活用水。
d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a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c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d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a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c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5.4.6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外调水的统一调度,采取行政区域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措施,补充供水水源;当地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的统一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有关部门加强对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5.5 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的原则。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机构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机构上报。
(4)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旗委政府、兴安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详情。
(5)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水旱灾害、抢险救灾等信息,严格审核,确保信息准确。
5.6 指挥和调度
(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响应条件启动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派出由有关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5.7 抢险救灾
(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组织会商,部署工作。成立技术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嫩江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淤地坝)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当地防汛抢险队伍或驻地部队等实施。
(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5.8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应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4)水旱灾害发生地的水源地受污染时,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5.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10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送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旗市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
5.11 应急结束
(1)当洪水灾害、因旱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各通信运营公司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配合已建成的防汛专用通信网络、卫星通信、电台等,确保通信畅通。河道、水库管理单位应配备常规通信设施和应急通信设施。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调当地各通信运营公司,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运营公司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相关人员带工程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要储备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等抢险物资,必须抢险急需。
6.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内蒙古解放军、武装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c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调调动。
d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向驻地军队防汛抗旱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驻地军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军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事发地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抢险器材和设备。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抗旱服务组织是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牧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6.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电力供应。
6.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分蓄滞洪区分洪、水库泄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6.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开展现场救治,伤病人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设置临时医疗就指点,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开展疫情和饮用水卫生监测,及时消除卫生隐患。
6.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a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乡镇苏木、村组嘎查,应按照有关规定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资。旗防汛抗旱指挥调度中心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B旗防汛抗旱指挥调度中心储备的旗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c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防汛抢险物资储备的地点、品种和数量。
d抗旱物资储备。干旱频繁发生地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
e抗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城市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a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抗旱物资,后调用距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调用旗级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抗旱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抗旱抢险物资急需。
B旗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程序。旗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由地方防汛抗旱指挥部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地方组织运输。
c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旗储备的物资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由旗防指向兴安盟防汛抗旱指挥部申请调用,所需装卸、拉运费用由请调地方负责,抢险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原数归还。
6.2.8 资金保障
(1)自治区向国家提出申请中央财政安排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水旱灾害地区防洪工程水毁修复、抢险和抗旱服务等;旗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2)自治区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量的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汛、抗旱工程的维修与建设。
6.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水情旱情的发展情况,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工作。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职责分工,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尽快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部门、本单位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3 技术保障
6.3.1 决策支持系统
(1)充分利用根据防汛抗旱指挥系统,逐步建立旗县级以上防指与国家防总、向管理与机构互联互通的网络系统,实现异地视频会商,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2)充分利用山洪灾害预警监测平台、中小河流水文自动监测采集系统,实现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自治区、旗级防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建立和完善大江大河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充分利用水利普查工程数据库及重点河段地区的地理、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点地区的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大江大河重要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实时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6)建立全旗旱情监测和评估系统,开展旱情信息采集试点建设,为宏观分析全旗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7)编制江河、水库、分(滞)洪区、城市洪水风险图。
6.3.2 专家技术支持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建立专家库,由气象、水文、地质、水利、防汛、抗旱、通讯、信息、爆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咨询。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分类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涉及部队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行动的宣传报道应符合国家和部队的关有程序及规定
(2)当嫩江干流及重要一级支流发生现状防洪标准洪水及山区发生暴雨山洪,影响严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等情况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6.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旗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旗及苏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各级防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防汛抗旱技术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进行。
(4)驻扎赉特旗的武装警察部队及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的抗洪抢险培训由扎赉特旗安排,各级地方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4.3 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部队、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等多个部门参与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年至3年举行一次,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
7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救灾
(1)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员参加救灾指挥部工作。
(2)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3)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4)环保部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7.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机构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 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和恢复抗旱水源工程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 灾后重建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相关设施的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每年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在此过程中,应积极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今后防汛抗旱工作。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1)、洪水的划分
a、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b、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c、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d、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2)、水库水位
a、校核洪水位:指遇到大坝校核洪水时,坝前水库达到的最高水位,也称非常洪水位。
b、设计洪水位:按设计标准运行,水库从防洪限制水位所达到的最高水位。
c、汛期限制水位: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是预防洪水库容的下限水位,在常规防洪调度中是设计调洪计算的启始水位。
(3)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4)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5、)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流域(区域)防洪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冰凌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
(6)、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抗旱指挥决策的依据。
(7)、干旱:因降水减少,或水工程供水不足,造成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以及生态环境正常用水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现象。
(8)、旱情指标与等级:旱情指干旱的表现形式和发生、发展过程,包括干旱历时、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受旱程度等。根据受旱对象的不同,旱情分为农业旱情、牧业旱情、农村牧区因旱饮水困难和城市旱情;根据不同的受旱程度,农业、牧业、城市、区域旱情均划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区域因旱饮水困难划分为轻度困难、中度困难、严重困难和特别困难四个等级,因旱饮水困难是指由于干旱造成居民临时性的饮用水困难,使其每人每天基本生活用水量不足20L,且因旱饮水困难持续时间大于15天。旱情指标与等级评估计算方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
(9)、轻度干旱:全旗农业旱情指数、牧业旱情指数或农牧业综合旱情指数大于等于0.1、小于0.5,或者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在5~10%。
(10)、中度干旱:全旗农业旱情指数、牧业旱情指数或农牧业综合旱情指数大于等于0.5、小于1.5,或者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在10~15%。
(11)、严重干旱:全旗农业旱情指数、牧业旱情指数或农牧业综合旱情指数大于等于0.9、小于等于4,或者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在15~20%。
(12)、特大干旱:全旗农业旱情指数、牧业旱情指数或农牧业综合旱情指数大于等于1.5、小于0.9,或者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在20%以上。
(13)、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城市旱情指标采用城市干旱缺水率表示,城市干旱缺水率指城市缺水量(正常日供水量与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的差值)占城市正常日供水量的百分比。
(14)、城市轻度干旱:5%<城市缺水率≤10%,出现缺水现象,致使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15)、城市中度干旱:10%<城市缺水率≤20%,城市因旱出现比较明显的缺水现象,致使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16)、城市严重干旱20%<城市缺水率≤30%,:城市因旱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致使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17)、城市特大干旱:城市缺水率超过30%,城市因旱出现特别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致使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受到特别严重的影响。
(18)、大型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19)、入汛日期:每年自3月1日起,连续3日累积雨量50毫米以上雨区的覆盖面积达到15万平方公里或者国家规定的任一入汛代表站发生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确定本年度进入汛期。
(20)根据、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部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21)、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当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自治区、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需服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在紧急防汛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22)、保证水位:堤防工程所能保证自身安全运行的水位。又称最高防洪水位或危害水位。系指堤防设计水位或历史上防御过的最高水位。也是中国根据江河堤防情况规定的防汛安全上限水位,往往就是堤防设计安全水位。
(23)、警戒水位:指在江、河、湖泊水位上涨到河段内可能发生险情的水位,一般来说,有堤防的大江大河多取决于洪水普遍漫滩或重要堤段水浸堤脚的水位,是堤防险情可能逐渐增多时的水位。也就是各江河堤防需要处于防守戒备状态的水位。到达该水位时,堤防防汛进入重要时期,各地防汛部门要加强戒备,密切注意水情、工情、险情发展变化,做好防洪抢险人力、物力的准备,并要做好可能出现更高水位的准备工作。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根据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预案每年修订一次,并报旗政府批准。各乡镇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及相关江河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报备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8.3 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跨区域间的防汛抗旱减灾交流工作,借鉴先进地区的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经验,同时要积极向兄弟旗市学习,进一步做好我旗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8.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事部门和自治区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扎赉特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表
2、应急响应启动程序表
3、应急响应措施表
4、应急响应终止或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