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扎赉特旗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版)
编制单位:扎赉特旗应急管理局
编制日期:二〇二一年四月
扎赉特旗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防范尾矿库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兴安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扎赉特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扎赉特旗境内发生的下列尾矿库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一般以上尾矿库事故;
(2)超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跨苏木乡镇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4)扎赉特旗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旗应急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和扎赉特旗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盟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旗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扎赉特旗有关行业和部门配合、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发生事故的单位是事故应急预案的第一响应者,旗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民主决策。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5)依法规范,不断完善。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救援工作与事故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预测和预防性检查工作,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做好应对事故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队伍准备、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和旗安委会统一领导下,旗应急局成立尾矿库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其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组 长:宋海涛 旗应急局局长
副组长:王殿伟 旗应急局分管领导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基础股、办公室、执法大队、应急救援综合调度中心。
领导小组职责:①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掌握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旗安委会报告;②根据旗安委会的命令,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协调调配应急救援物资;③联系或调度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提供技术支持;④及时传达上级指示和应急总指挥部的命令;⑤及时向盟应急局和盟行政公署报告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救援人力、物力不足时,报请协调增援。
成员单位职责:
(1)安全生产基础股: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组织有关专家并参与制定救援抢险方案和控制事故扩大的应对措施;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办公室:接收、呈报旗委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传达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指示并督办落实;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有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与旗委宣传部、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执法大队:保障局内、外网络畅通运行,接收、处置事故发生地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告局领导,并根据指示及时上报旗委政府办公室和盟应急局,同时转送本局相关股室;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情况,按照局领导指示,及时向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政府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参与较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落实。
(4)应急救援综合调度中心:按照局领导指示下达有关指令,负责应急值守,协调或按照授权协调、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协调组织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咨询;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集救援队伍等相关资源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和支持保障,并在事故灾难造成突发环境污染等事件时协调有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相应的旗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旗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时,旗应急应急指挥部领导带领相关科室有关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并及时向旗安委办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增援时,报请旗安委会统一协调、调度。
事故灾难跨多个苏木乡镇行政区、跨多个领域或影响重大时,由旗应急局协调旗政府有关部门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建立由相关部门牵头的专业救援组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各组主要职责:
(1)抢险救援组:由应急部门牵头,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抢救人员、设备、物资,控制灾害蔓延。
(2)安全保卫组: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安全保卫和群众疏散。
(3)工程抢险组:由主管部门牵头,对事故现场的工程和周边被损毁的公共设施进行抢修。
(4)医疗救护组: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紧急救治和护送转运。
(5)物资供应组: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与保障。
(6)通讯保障组: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事故现场与救援指挥部的通讯畅通。
(7)技术支持组:由应急部门牵头,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提出救援方案和相关技术措施以及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为救援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3 预防预警
3.1 尾矿库管理
矿山企业应定期对尾矿库进行安全评价,完善应急预案和管理制度,建立尾矿库档案,并将有关材料根据尾矿库的等级,报送盟或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经常对尾矿库进行安全检查,建立与气象、地震等部门经常联系制度,及时掌握灾害信息,加强尾矿库汛期和地震重点活动期等危险期的检查、管理和监测监控与预警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对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进行处理。对需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3.2 危险源监控与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由旗应急局按规定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旗政府和盟应急局。
矿山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对可能引发事故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立本辖区内事故隐患档案;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研究制订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企业采取预防措施。
旗应急局建立全旗尾矿库基本情况、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现场处置措施、专家组数据库;旗应急部门掌握辖区内的尾矿库分布、灾害、重大危险源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矿山基本情况库;矿山企业根据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企业尾矿库重大隐患和危险源数据库。
3.3预警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尾矿库事故发生的信息后,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事故险情严重,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采取预警行动。
矿山企业应同当地人民政府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对尾矿库可能存在的危害性、预防知识和紧急情况下避险知识进行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告知尾矿库事故可能危及区域的群众;事故可能发生时,通过预先确定的报警方法在第一时间告知事故可能涉及的群众。
当尾矿库发生以下险情时,矿山企业要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处置险情,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险情,及时发布事故预警信息或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群众疏散转移:①坝体出现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②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③库内水位超过限制最高洪水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④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坍塌堵塞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
3.4 信息报告与处理
(1)尾矿库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企业负责人,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按照现场处置程序立即开展自救、互救。
(2)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旗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信息,接到Ⅳ级以上响应标准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至盟行政公署,同时报盟应急局;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旗应急局接到Ⅳ级及以上响应标准的事故报告后,及时将有关事故情况报旗政府办公室和盟应急局。
(5)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发生I级事故及险情,启动国家应急总局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发生Ⅱ级事故及险情,启动自治区应急局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发生Ⅲ级事故及险情,启动兴安盟应急局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发生Ⅳ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发生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旗人民政府决定。旗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全力组织抢险救援,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旗人民政府进行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前,上报盟应急局,根据指示,由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应急准备。
4.2 响应程序
4.2.1 进入Ⅳ级应急准备状态
事故等级达到Ⅳ级旗县市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抢救进展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执行如下响应程序:
(1)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
(2)收集事故有关信息,采集事故相关数据和资料;
(3)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盟行署办公室;
(4)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5)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盟行署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
(6)向事故发生地提出事故抢险救援指导意见;
(7)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8)提供有关专家、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9)根据领导指示,通知旗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4.3 指挥与协调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抢救;当地人民政府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工作。
旗政府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旗应急局应及时向盟应急局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旗政府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启动本预案后,旗应急局组织协调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1)根据现场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险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并调集尾矿库设计、施工、评价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订预防次生、衍生事故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及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持救援工作;
(5)事故中涉及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协调外事口岸办支持配合;
(6)必要时,通过旗安委会报请旗政府协调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4.4 现场紧急处置
发生事故的企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职工抢险,开展自救、互救,并迅速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应急局,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救援。
当地人民政府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苏木乡镇行政区、跨领域或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旗应急局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旗政府决定。
针对尾矿库事故特点,在抢险救援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组织事故发生地或险情威胁区域的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维护社会治安,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2)划定警戒区域,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引发次生的安全或环境事故;
(3)动员调集当地医疗卫生力量,及时在事故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
(4)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供应,并紧急调集相关应急救援设备;
(5)掌握事故发生地气象信息,及时制定科学的事故抢救方案并组织实施;
(6)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二次伤亡;
(7)保护好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河流、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影响。
4.5 信息发布
按照《扎赉特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4.6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上交救灾报告。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旗政府和盟应急局。旗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伤亡救援人员和遇难人员的补偿、遇难者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5.2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出人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单位及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旗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盟应急局。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有关人员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络畅通。
旗安委会负责建立与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级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信联系;建立和开发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旗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应急资源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送重要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1)应急救援装备保障。尾矿库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有关企业和旗人民政府根据本单位、本地区尾矿库事故救援的需要与特点,储备必要的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登记、建档可供应急响应使用的特种应急救援装备和存放单位,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尾矿库所属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做到反应迅速,常备不懈。
没有专业队伍的所属单位要与有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建立可靠的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武警、公安消防部队和煤矿应急救援队伍是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重要的支援力量。
(3)交通运输保障。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便利,保证及时调运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和物资。
旗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4)医疗卫生保障。事故发生地旗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尾矿库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机构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治,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必要时,协调旗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力量支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护队伍,发生事故时,应根据要求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
(5)治安保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重要设备的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人群,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环境保护保障。事故发生地旗县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中的环境保护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各级环境保护机构开展应急监测,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7)气象保障。在应急响应状态下,当地气象部门要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所需气象资料和技术支持。必要时,组织协调相关气象部门开展现场监测,提供现场观测资料和气象服务信息,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8)物资保障。尾矿库所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旗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尾矿库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遵循“服从调动,服从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必要时,旗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征用社会物资。跨苏木乡镇、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旗应急局负责协调。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旗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尾矿库所属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建立本级应急救援专家组,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和专家基础数据库,开展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技术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公众信息交流。旗人民政府、尾矿库所属企业按照规定向公众和职工说明尾矿库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尾矿库相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并参加业务培训;尾矿库及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教育;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负责对应急管理人员和相关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并将应急管理培训内容列入各级行政管理培训课程。
(3)演练。尾矿库所属企业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欢应急预案演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本地实际定期组织一次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演练,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并在演练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总结报告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应急指挥机构。
6.5监督检查
旗应急局对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7 附则
7.1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尾矿库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Ⅱ级响应(重大事故)、Ⅲ级响应(较大事故)、Ⅳ级响应(一般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工级响应:尾矿库发生垮坝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需要疏散转移1000人以上,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影响重要河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或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尾矿库发生垮坝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需要疏散转移500~1000人(不合),或造成5000~10000万元(不合)直接经济损失,或影响河流、城镇主要水源地取水,或社会影响重大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尾矿库发生垮坝事故,严重危及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需要疏散转移100~500人(不含);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尾矿库发生垮坝事故,危及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等。
7.2 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
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应急保障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旗应急局及时组织修订。旗应急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及时组织修订。
7.3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旗应急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