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新闻出版广电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署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具体涉及市场监管的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将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同时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条 坚持公正高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第五条 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六条 成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指导全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七条 各承担监管职能的处室负责具体实施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八条 各相关业务处室根据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部门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录入“双随机”系统,通过局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十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录入“双随机”子系统,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等),随人员岗位调整等因素动态调整。“双随机”系统根据执法人员名录库汇总的信息,实现按处室分类检索、按照检查事项分类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各相关业务处室根据本部门监管企业信息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包括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内容,根据企业变更情况动态调整。“双随机”系统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企业实现分类、分事项检索并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各相关处室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适当降低抽查次数。年度检查计划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处室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相关处室通过“双随机”系统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在检查出发前由处室负责人在本处室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四条 各相关处室实施检查,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五条 各相关处室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六条 各相关处室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按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检査结束后,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结果向当事人反馈,并呈报单位负责人。
第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需要,各相关处室制定的所有检查计划需在每年11月底之前完成,不得擅自增补检查计划。
第十九条 各相关处室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条 各相关处室不依照本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