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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检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0-31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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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自然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规定,为加强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保证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使用的强检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促进我旗经济和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拟定《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检定工作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制检定范围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附件1)的计量器具。

二、检定(测)工作流程

(一)申请备案: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附件1)内的计量器具,请于计量器具检定有效期前登录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CQS)公共服务门户( https://psp.e-cqs.cn/egov/shIndex.html)申请强检计量器具备案、检定预约、查看反馈回执等(详细操作流程仔细阅读附件2)。

(二)检定(测)程序

1.需送检的计量器具(如电子计价秤、压力表、用于医疗卫生的血压计)计量技术机构反馈回执后3个工作日内送到扎赉特旗产品质量计量检验检测中心(原质监局三楼)进行检定(测)。

2.需要现场检定(测)的强检计量器具,由扎赉特旗产品质量计量检验检测中心检定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检定。申请人在指定网站上自行申请,需要营业执照和计量器具设备标签等信息。

3.由其他检定检测机构开展检定(测)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自然人)在网上进行备案后,系统根据器具的使用地和器具种别自动分配至相应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于被计量技术机构申请指派的器具和系统未能自动分配成功的器具需要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人工分配。

三、相关要求

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自然人)应先通过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CQS)平台进行备案再检定计量器具。送检单位(自然人)承担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界定的主体责任。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送检单位或者个人应根据其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种类及现场用途,正确界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属性,并对提供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业务咨询电话

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股:0482-6601324

扎赉特旗产品质量计量检验检测中心:15804820288

附件1:《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附件 2: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用户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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