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系统中领取了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检了4份食品国抽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商店名称:扎赉特旗李春红活鱼店,样品名称:鲇鱼、嘎鱼、柳根鱼;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报告编号:NO:2024SP12440、NO:2024SP12522和NO:2024SP12445。
商店名称:扎赉特旗宪梅海鲜活鱼摊床,样品名称:鲫鱼;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报告编号:NO:2024SP12503。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扎赉特旗李春红活鱼店和扎赉特旗宪梅海鲜活鱼摊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鲇鱼、嘎鱼、柳根鱼和鲫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规定,不予立案。
(三)整改与复查要求
当事人对本店的食品安全负责,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扎赉特旗李春红活鱼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请相关业务监管机构及属地监管部门进一步复查验收,保证整改到位。
特此通告
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