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以联营、入股等方式办理集体
用地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经旗政府同意,现将《以联营、入股等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以联营、入股等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
2024年9月9日
附件
以联营、入股等方式办理集体
用地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障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壮大集体经济,助推乡村振兴,规范以联营、入股等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管理,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关于切实做好采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2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以联营、入股等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程序的函》(内自然资函〔2023〕1027号)等法律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扎赉特旗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以联营、入股等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是指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范围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采用“只转用、不征收”的方式,依据第六十条或六十一条规定依法将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申请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以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项目,也需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以联营、入股等方式办理集体用地范围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采矿用地”等,不包括“商品房开发”等用地。
第三条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坚持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用耕地。
第四条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有效提升农村土地资源价值。
第二章审批条件
第五条拟以联营、入股等方式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须符合旗乡两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符合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条拟用于联营、入股等方式的农村集体土地须产权明晰并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存量建设用地须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七条申请。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旗自然资源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提出联营、入股等方式的集体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土地使用年限等。
第八条编制方案。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等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方案须载明规划条件、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土地增值收益金,是指依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为基础(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未制定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结合土地增值收益部分,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土地评估机构评估价格,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以联营、入股等方式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确定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按土地增值收益的10%征收调节金,由旗政府、嘎查村集体、个人按6:3:1比例进行分红。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旗政府分成部分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旗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暂不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进行基金计提。
调节金征收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旗财政预算。
以联营、入股等方式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方按联营、入股等协议支付价款、税费和调节金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调节金缴纳凭证是以联营、入股等方式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要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及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处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分配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政府和公众监督。
第九条方案批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等方案报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宗地现状、权属状况、补偿情况和签订联营、入股等合同风险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旗自然资源局复核,复核后报旗人民政府批复。
第十条公示公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等方案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签订合同。公示公告结束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单位或个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等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土地位置、用途、面积、规划条件、使用年限、产业准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开竣工时间、集体土地联营、入股等收益分成、双方违约责任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费用缴纳。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补偿费标准不得低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力支付上述费用的,可由使用联营、入股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代为缴付。
第十三条农转用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旗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旗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的相关报件材料,报经旗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旗人民政府向兴安盟行政公署呈报用地请示。
用地报件材料逐级上报审查,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土地供应。农用地转用审批完成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联营、入股等方式给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五条备案及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单位或个人持合同和补偿费用相关证明文件等到旗自然资源局备案。用地单位按程序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十六条土地收回。依法批准的联营、入股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使用土地合同期满前,原则上不得收回。因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收回的,需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单位或个人同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使用单位或个人签订收回协议后,报苏木乡镇政府审核、旗自然资源局审查后,由旗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在使用土地合同期满前收回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根据土地实际使用年限及开发土地成本等给予相应补偿。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旗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联营、入股等方式的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开发建设强度等进行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划条件等进行开发建设的予以处罚。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联营、入股等方式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旗自然资源局申请,经旗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旗人民政府负责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等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保障用地单位和个人稳定利用集体土地。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关于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等政策出台后,以上级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本办法自行废止。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