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范围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批问题,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扎赉特旗旗人民政府关于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现将上述暂行规定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以联营、入股等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制定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程序的函》(内自然资函〔2023〕102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扎赉特旗实际,印发《扎赉特旗旗人民政府关于以联营、入股等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
二、编制以联营、入股等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目的意义是什么?
建立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是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范围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面临的征收问题,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对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三、以联营、入股等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有何条件?
拟以联营、入股等方式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须符合旗镇两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符合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拟用于联营、入股的农村集体土地须产权明晰,并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存量建设用地须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四、以联营、入股等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有何程序?
对以联营、入股等方式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的申请、编制方案、方案批复、公示公告、签订合同、费用缴纳、农转用审批、土地供应、备案及登记、土地收回做出规定。
1、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经2/3村民代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2、联营、入股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旗自然资源局复核、旗人民政府批复,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单位或个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5、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农用地转用程序。
6、农用地转用审批完成后为项目建设单位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五、《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以联营、入股等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实施后,监管部门如何实现监督管理?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联营(入股)的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开发建设强度等进行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划条件等进行开发建设的予以处罚。旗人民政府负责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定合理的收益分配比例,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保障用地单位和个人稳定利用集体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