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以下简称民用“三表”)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为进一步加强民用“三表”管理,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及民用“三表”检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建立民用“三表”管理机制(试行)。
一、监管范围
扎赉特旗辖区内各苏木乡镇(场)供电、供水、供气企业。
二、监管任务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检查督促供电、供水、供气服务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各供电、供水、供气企业要积极提升优质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对在用的民用“三表”的产品信息、安装和使用时间、是否首次检定、轮换情况等方面进行登记造册,摸清在用民用“三表”的详细情况,并报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管理股备案。
(二)确保新建住宅建筑安装的民用“三表”质量过关。切实加强新建住宅建筑验收环节计量监管,新建住宅建筑民用“三表”安装使用前必须进行首次强制检定,对未经首次检定以及首次检定不合格的民用“三表”,不得安装和使用。同时新表须具备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三)加强民用“三表”计量监管。强化对民用“三表”安装使用前首次检定、到期轮换的监督管理,检查督促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落实好民用“三表”安装前首检和到期轮换工作。对发现的已经安装或者使用未经首次检定合格的民用“三表”,要求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立即整改更换,并将情况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时依法查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监管方式
1.监督检查与抽检相结合。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于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新购进的首检合格的民用“三表”进行抽样送检,验证计量准确度是否合格;对于企业购进未首检的水表和燃气表,全部由对应企业送兴安盟产品质量计量检验检测中心进行首检,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因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具备首检资质且在系统内首检合格后统一配送电表的实际,对其电表只抽检,验证准确度。
2.必要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联合检查。
3.监督检查中发现案源,及时做好现场相关文书,并及时按《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流转程序规定(试行)》要求,转至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
四、执行时间
此管理机制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