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 |
条款内容 |
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 |
公开渠道和载体(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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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要素)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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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主动公开信息的公开范围、渠道、时限;依申请公开的接收渠道、注意事项、时限、收费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监督和救济途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法规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巴彦乌兰苏木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党政综合办公室 |
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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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规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
行政法规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巴彦乌兰苏木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党政综合办公室 |
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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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机关简介 |
领导简介、机构设置及职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巴彦乌兰苏木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党政综合办公室 |
明确和维护机构设置与职责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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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政策文件 |
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有效性和正文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政府规章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巴彦乌兰苏木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党政综合办公室 |
编制、解读、更新公开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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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政策解读 |
重大政策解读,有关热点问题的解读和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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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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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规划计划 |
本机关领域内专项规划及相关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行政法规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巴彦乌兰苏木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党政综合办公室 |
实时公开本单位相关规划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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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预决算公开 |
部门财政预决算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行政法规 |
预决算信息经财政局审批后20个工作日 |
巴彦乌兰苏木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党政综合办公室 |
负责公布更新部门预决算的编制和执行、财务和资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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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建议提案办理 |
议案、提案的办理时限、答复内容、提案题目、办理结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1.行政法规2.国办文件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巴彦乌兰苏木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党政综合办公室 |
及时更新人大代表建议复文和政协提案复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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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人事信息 |
本单位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行政法规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巴彦乌兰苏木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党政综合办公室 |
实时维护和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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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政府采购 |
本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
1.法律 |
及时公开 |
巴彦乌兰苏木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政府采购网、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内蒙古招标投标网) |
√ |
党政综合办公室 |
实时更新单位政府采购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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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安全生产/防灾减灾 |
1.安全生产和防灾救灾政策法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巴彦乌兰苏木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实时更新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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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社会保险 |
1.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相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巴彦乌兰苏木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实时更新社会保险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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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社会救助 |
1.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受灾救助、医疗救助、残疾、高龄等相关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巴彦乌兰苏木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党政综合办公室 |
实时更新社会救助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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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食品药品监管 |
1.食品药品政策法规和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巴彦乌兰苏木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党政综合办公室 |
及时更新食品药品监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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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乡村振兴 |
1.乡村振兴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巴彦乌兰苏木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党政综合办公室 |
及时更新乡村振兴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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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涉农补贴 |
1.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直补)政策、相关标准、享受条件、发放花名册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巴彦乌兰苏木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党政综合办公室 |
及时更新涉农补贴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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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政务舆情/政策回应 |
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就业创业、应急突发事件等群众关心关注的政策解读和热点回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巴彦乌兰苏木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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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综合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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