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在辖区范围内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具体范围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执法权;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权,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流域水生态环境执法权;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
(三)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信访案件的统一受理、查办、汇总等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上级交办的重大生态环境信访案件;负责协调解决辖区生态环境污染纠纷案件。
(四)协助主管部门做好重大责改决定、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和移送案件等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五)负责辖区范围内固定污染源的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管理情况等的执法检查工作。
(六)负责辖区范围内固定污染源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工作。
(七)负责辖区范围内核技术、射线装置利用等电离辐射单位的执法检查工作。
(八)负责辖区范围内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等情况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和机动车维修单位执法检查工作。
(九)负责辖区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的执法检查工作。
(十)负责辖区内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地区开展生态保护执法检查工作。
(十一)负责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组织听证会,并按有关程序下达责改和处罚决定,对做出责改和处罚决定案件的执行情况开展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对超过法定期限未自觉履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配合法院开展强制执行工作。
(十二)负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工作。
(十三)负责辖区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辖区范围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上级部署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现场处置、调查、查处,协助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完成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综合行政办公室(信访与应急管理中心)。负责执法大队日常运转,承担公文、会务、保密、政务公开、宣传等行政工作;负责执法大队政务协调和催办等工作;负责党建工作;负责人事、档案及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工会等工作。负责大队年度预算决算、财务审核、社会保障、公积金申报及变更、人员劳动工资、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做好普法宣传工作。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信访案件的统一受理、转办、汇总及相关考核等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上级交办的重大生态环境信访案件;负责协调解决生态环境污染纠纷案件;负责12369环保投诉热线等举报平台日常运行管理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和辖区范围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法制办公室。负责执法处罚案件审理、文书制作等工作;负责组织听证工作;负责对超过法定期限未自觉履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配合法院开展强制执行工作,负责牵头做好执法队伍执法业务培训工作;协助生态环境局做好重大责改决定、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和移送案件等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协助生态环境局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制定全旗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旗涉气、水、土、生态、固废、工业企业噪声、核与辐射等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旗执法队伍环境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负责生态环境执法信息的综合汇总工作;负责日常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的组织工作;协助生态环境局做好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综合行政执法一中队。负责音德尔镇(含绰尔工业园区)、好力保镇、乌塔其地区(含保安沼、乌兰地区)、努文木仁乡、图牧吉镇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工作。负责辖区地下水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执法工作。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环境执法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机动车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等排气污染的现场执法和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核技术、射线装置利用等电离辐射单位的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对电磁项目信访投诉开展现场处理执法。负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执法工作。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固定污染源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管理情况等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和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的开展执法工作。负责辖区内工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对辖区范围内固定污染源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
(四)综合行政执法二中队。负责八一牧场、巴彦高勒镇、胡尔勒镇、宝力根花苏木、巴达尔胡农场、阿拉达尔吐苏木、种畜场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工作。负责辖区地下水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执法工作。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环境执法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机动车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等排气污染的现场执法和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核技术、射线装置利用等电离辐射单位的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对电磁项目信访投诉开展现场处理执法。负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执法工作。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固定污染源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管理情况等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和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的开展执法工作。负责辖区内工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对辖区范围内固定污染源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
(五)综合行政执法三中队。负责阿尔本格勒镇、巴彦扎拉嘎乡、新林镇、巴彦乌兰苏木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工作。负责辖区地下水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执法工作。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环境执法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机动车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等排气污染的现场执法和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核技术、射线装置利用等电离辐射单位的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对电磁项目信访投诉开展现场处理执法。负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执法工作。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固定污染源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管理情况等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和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的开展执法工作。负责辖区内工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对辖区范围内固定污染源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
单位地址:办公地点:扎赉特旗源龙路北(新客运站东侧150米)
联系电话:0482-668801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4:30-17:30(办公时间共计6小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刘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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