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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扎赉特旗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来源:扎赉特旗农牧和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5-04-25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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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全旗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升全旗农业保险工作整体水平,切实保障农牧民权益,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财金〔2021〕49号)、《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内财金〔2020〕1247号)、《内蒙古自治区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内财金〔2021〕1025号)、《内蒙古自治区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方案》(内财金〔2022〕100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金规〔2023〕2号)《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内财金〔2024〕411号),结扎赉特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前提下,通过推进合规经营,逐步引入适度竞争机制,实施种植业保险,逐步构建以精准承保、精准理赔为重点的服务模式,不断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提高农业保险保障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财政支持。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通过保费补贴、绩效考核等多种政策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机制性工具作用,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2.分级负责。旗财政局对本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负总责,各苏木乡镇(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局、图牧吉强制隔离戒毒所等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3.预算约束。旗财政局应综合考虑农牧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确定本旗农业保险发展优先顺序,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4.政策协同。旗财政局加强与农牧、保险监管、气象等有关部门以及承保机构的协同,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牧区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5.绩效导向。突出正向激励,构建科学合理的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6.惠及农户。旗财政局会同有关方面聚焦服务“三农三牧”,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滴灌,切实提升投保农户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补贴政策

  (一)保费补贴品种

  1.中央财政补贴品种:

  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三大粮食作物(稻谷、小麦、玉米)制种。

  2.自治区地方优势特色保险品种:

  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温室、大棚及附加棚内作物。

  (二)保险责任范围

  1.种植业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高温、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等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造成保险农作物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且损失程度达到合同约定的起赔点,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有条件的地区可稳步探索将产量、气象等变动作为保险责任。

  2.温室、大棚及附加棚内作物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雪灾、风灾(含龙卷风、暴风等)、雹灾、暴雨、洪涝、泥石流、山体滑坡,造成投保温室的墙体、棚架、棚膜,保险大棚的棚架、棚膜,以及投保温室内或大棚内作物的经济损失,具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温室大棚保险条款》规定执行。

  (三)保障水平和保险费率

  种植业品种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产粮大县的三大粮食作物,保险金额可以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完全成本),原则上,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金额不高于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如果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额也可以体现农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

  温室、大棚及附加棚内作物保险的保险金额:参照温室主要构成部件(墙体、棚架、棚膜)、大棚主要构成部件(棚架、棚膜)建造成本的80%,以及棚内作物的种苗费等确定。

  上述品种和其他试点品种的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详见附件1。

  (四)保费补贴政策

  1.投保人保费自缴比例

  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种植业品种(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等)参保农牧户、各类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费自缴比例为20%,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国家认定的玉米、小麦制(繁)种大县或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的保费自缴比例为15%。

  2.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情况

  (1)中央财政补贴的种植险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补贴30%,盟市和旗县(市、区)分别补贴3%和2%。

  (2)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保费补贴: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关于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8〕91号)文件要求。国家对稻谷、小麦、玉米三大作物制种保险进行保费补贴。

  一是制种保险保费补贴品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或经当地农牧部门备案开展的稻谷、玉米、小麦制种,包括扩繁和商品化生产等种子生产环节。

  二是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保险期间内,由于高温、高湿、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早期霜冻)、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等意外事故,重大病虫鼠害,野生动物毁损及其他可能导致损失的各类风险,如因气象条件造成的花期不遇(玉米)种子质量严重下降等。造成保险农作物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且损失程度达到合同约定的起赔点,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三是保障水平。制种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制种成本、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的成本。以亩为单位进行核算,玉米800元、稻谷500元、小麦350元。鼓励承保机构提供保险金额高于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险产品。

  四是制种保险费率:稻谷6%,小麦10%,玉米8%。

  五是保费自缴比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为实际土地经营者,如实际土地经营者的制种生产风险已完全转移给种子生产组织的,种子生产组织也可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但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投保人和受益人的除外。保费自缴比例为20%,国家认定的玉米、小麦制(繁)种大县或育繁推一体化企业投保的保费自缴比例为15%。

  六是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补贴35%;国家认定的玉米、小麦制(繁)种大县或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制种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补贴40%。

  其他事项按照内财金规〔2023〕2号执行。

  (3)开展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大豆种植收入保险: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财金〔2021〕49号)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种植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内财金(2024)411号)文件要求,我旗2024年继续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参保农户可以在三大粮食作物物化成本保险与完全成本保险之间自行选择参保险种。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2。

  (4)开展大豆种植收入保险试点: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的通知》(财金〔2022〕63号),我旗2024年继续开展大豆种植收入保险自治区试点。试点地区参保农户可以在大豆物化成本保险与种植收入保险之间自行选择参保险种。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3。

  (5)温室、大棚及附加棚内作物保险保费补贴:自治区财政补贴40%,盟市及旗县(市、区)财政共同补贴40%〔原则上盟市和旗县(市、区)1:1,鼓励盟市多配套,减轻旗县压力,脱贫旗县按照相关政策实施〕,温室、大棚种植户或种植户与龙头企业共同承担保费的20%。

  (五)保费缴纳

  投保农牧户、种植企业、新型农牧业经营组织、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必须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比例自行缴纳保费。中央、自治区和盟市资金由盟市财政部门向盟市级承保机构拨付,旗县(市、区)承担部分由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向旗县级承保机构拨付。

  (六)保险理赔

  各承保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地拟定农业保险条款,充分吸纳旗政府和财政、农牧、保险监管、农牧民代表的意见,条款表述应清晰易懂,保单应载明保费承担比例情况。承保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按照“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原则,及时开展灾后查勘、定损、理赔,确保查勘定损到户。对于组织投保的业务,在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承保机构应当对分户投保清单、分户定损结果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各承保机构要严格依条款据实赔付。承保机构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避免影响农户的后续抗灾、救灾工作,对未能据实理赔或理赔严重超过时限的承保机构,将按照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退出该区域业务经营。

  承保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投保农户,如果投保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承保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

  三、管理要求

  (一)大灾准备金、防灾减损资金和综合费用率的管理

  大灾风险准备金按照财政补贴型种植业保险6%的比例提取。承保机构省级分公司设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专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存,逐年滚存,按规定使用。

  承保机构应当加强防灾减损管理,据实列支防灾减损费用,要完备列支依据和手续,核实列支事项的相关性、真实性,依法合规做好防灾减损工作。承保机构应当强化与农业防灾减损体系的协同,提高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中的积极作用。重点使用方向为种植业病虫害防治、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耕地土壤墒情和农业气象监测预警、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改造、防雹增雨设备设施改造,有害生物防治,促熟减损“两喷一促”等。按照有关规定,各承保机构严格控制中央财政补贴型和地方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综合费用率在20%以内,综合费用率指标口径详见《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文件的“相关名词解释”。

  (二)农业保险工作经费的支出

  各地可根据有关规定,对承保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减损等农业保险工作给予支持。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允许设立补贴险种协保员支出,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以设协保员一名,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在本村公示,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承保机构可以向协保员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乡镇及以上农业保险协办业务,应按关于印发《兴安盟2011年种植保险工作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兴农牧2011〕240号)规定执行。

  根据《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2〕4号)有关规定,承保机构可以委托财政、农牧、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承保机构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应当按照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与协办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由协办机构指派协办人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协办业务双方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合理确定协办费用,并建立协办费用激励约束机制。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协办费用管理,确保协办费用仅用于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不得挪作他用。协办费用应当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并以取得的合法票据为依据入账。除协办费用外,承保机构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协办机构、协办人员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其他利益。

  (三)无赔款优待试点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文件精神和审计问题整改落实,鼓励各承保机构,根据上年无赔款户情况,开展无赔款优待。

  (四)保障措施

  农业保险政策是涉及国家粮食安全的具有较强技术性的重要支农惠农政策之一,各地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1.加强组织领导。旗农业种植业领导小组及各相关单位部门,要抓紧、抓好、抓实农业保险相关工作。旗直有关部门和各苏木乡镇(中心),要从保障农牧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根据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当地种植业保险保单的起保时间,使参保作物从出苗起即获得保险保障。同时,要根据投保作物合理确定保险责任终止日期,并在保险单、分户保险凭证的显著位置进行标注。

  2.部门分工合作。乡两级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相关工作的落实。

  旗财政部门要完善保费补贴政策,发挥牵头作用,规范补贴资金拨付,加强补贴资金监管,旗乡财政部门对资金申请进行初审,盟市财政部门进行复审;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局,图牧吉强制隔离戒毒所对辖区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旗财政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局,图牧吉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农业保险管理平台中不符合规范的承保数据,或者平台数据与承保机构申请数据不一致的,要说明原因并退回承保机构核实情况。未核实清楚前不得拨付资金,但不得无正当理由退回资金申请。收到承保机构提交的符合要求的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后,旗财政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局,图牧吉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一个季度内完成承保数据审核及补贴资金拨付工作,并按照实际情况将拨付资金数据维护到农业保险管理平台,未按照时限完成资金拨付的,要向自治区财政厅书面说明。

  农牧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在种植业防灾减损方面为农牧户和承保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在承保理赔过程中,指导承保机构建立查勘、定损、理赔工作规范和标准。

  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监管,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加大对虚假承保、虚假理赔和协议赔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行业监管部门角度依法对大灾准备金的计提、管理、使用等实施监督,督导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认真做好辖区精准承保理赔工作。

  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气象资源,特别是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配合承保机构为参保农作物灾情评估和灾害数据测定提供相关依据。完善农牧业生产灾害预警机制和开展防灾减损工作,负责好对承保作物标的抽验及受灾区域灾害评估定损为领导小组提供准确详实的报告。

  3.加快补贴资金拨付。旗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金规〔2023〕2号)的规定拨付保费补贴资金。

  4.加强绩效管理和承保作物标的抽验、灾害定损理赔评估管理。承保公司应当按照《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金〔2021〕13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金规〔2023〕2号)等文件要求,全面加强绩效管理和承保作物的理赔定损评估管理。

  在盟市和承保机构绩效自评及自治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验收抽查基础上,旗农业种植业保险领导小组委托扎赉特旗气象局重点对承保公司精准承保,灾害定损理赔进行抽验评估,抽查比例不低于50%(承保面积,受灾面积)。抽验评估结果作为资金拨付依据并与承保公司业绩挂钩。

  5.加强信息化建设。一是各承保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信息化建设,加大基层服务网点仪器设备投入,尤其是重点用于精准验标精准定损理赔的无人机及配套技术装备要配齐全,切实逐步做到采用现代先进科学技术和信息化手段,能够覆盖保险承保理赔全流程。二是各承保机构要积极对接旗农业保险监管服务平台和自治区农业保险管理平台,保障推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三是各承保机构要全面实行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电子化,确保上传中农再、银保信平台数据要与自治区农业保险管理平台高度一致。四是各承保机构要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平台数据传输规范。

  (五)其他事宜

  1.加强风险管控。近年来各级审计和纪委监督检查陆续发现农业保险虚假投保、虚假理赔、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违纪案例,需要在工作中引起高度重视,压实各级责任,加强风险防控。一是明确虚假投保、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责任主体。虚假投保、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是承保机构。承保机构虚假投保、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责任主体是盟市和旗县农业保险工作小组。二是明确补贴资金申请、审核环节中的责任主体。补贴资金申请环节的责任主体是承保机构,承保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按时、准确提出资金申请。补贴资金审核环节的主体责任是盟市和旗县财政部门、农牧部门,财政部门重点侧重对补贴比例和补贴金额等准确性负责,苏木乡镇对投保面积负责审核把关,农牧部门对种植面积投保面积的准确性负责复审

  2.防止盲目扩张规模。近年来我旗保费规模增长较快,为各地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避免因保费规模增速过快而导致的基础管理不匹配的情况,各地区应当在尊重投保农牧户自主自愿原则的基础上,防止盲目扩张保费规模,强化基础管理工作。

  3.确保依法依规投保理赔。投保和理赔环节的第一责任主体是承保机构。承保机构要确保承保、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的客观、公正、及时,杜绝以任何形式向投保户进行承诺的行为,严格做到“大灾大赔、小灾小赔、无灾不赔”。各级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负有监督责任,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4实施精准承保理赔。承保机构要提升技术水平,加强农业保险险种设计,科学厘定保额费率,探索发展收入保险、指数保险等新型险种。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优化承保理赔工作流程,进一步推广种植险投保大户“双录”工作,推进“双提高一落地”(提高承保地块信息采集数量和覆盖范围、提高遥感承保核验精准度和时效性、实现重大灾害遥感评估种植险应用落地)。今年承保公司要全域实施精准承保,精准查勘定损,精准理赔到户。旗气象部门要充分发挥业务优势,利用卫星遥感手段做好标的抽验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为切实做好精准承保理赔提供依据。财政部门完善保单事前校验、事后审核功能,实现好对全旗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的实时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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