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要求,根据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内农牧机发〔2024〕501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和要求
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把握“农牧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工作原则,持续实施好扎赉特旗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更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高端智能、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牧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牧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牧业高质量发展。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方案规定的总体要求、补贴对象、补贴种类条件、补贴标准、回收拆解企业认定、操作程序及保障措施,助力提升我旗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成果。
二、实施范围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旗范围内实施。
三、补贴资金和对象
(一)补贴资金。从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中安排资金,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对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报废老旧农机给予适当补助。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下称:机主),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补贴种类和条件
(一)补贴种类。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牧业机械及其他重点机具,中央补贴机具包括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玉米)、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9种。
(二)补贴条件。申请补贴报废农机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报废原因等作出书面承诺(附件1)。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技术落后的农机,经报请旗农牧(农机)部门申请,报请盟市审定后申请办理。
五、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其中,报废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见附表2)。申领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更新补贴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六、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回收企业自愿向旗农牧部门递交《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申请表》(见附表3)。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标准,回收企业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并结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申请办理。旗农牧(农机)部门依据相关标准或要求,组织对辖区申报的回收企业实地核实,将符合标准要求的回收企业完整材料报盟市农牧部门审核。盟市农牧部门汇总后报送自治区农牧厅,经自治区农牧厅复审后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确认的回收企业收购的报废机具不予补贴。结合我旗实际,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建设,可申请2—3家回收企业。往年已列入回收企业名单并经公布的,仍需重新申报认定。对于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盟市农牧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筛选回收企业并单独审查,确定后报送自治区农牧厅,经自治区农牧厅复审后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确认的回收企业收购的报废机具不予补贴。
六、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见附表4,以下简称《确认表》),向旗农牧(农机)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回收企业自收到报废农机之日起,3个月内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回收企业要安装监控设备,全程记录拆解过程,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有关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旗农牧(农机)部门要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报废更新补贴申领全程通过软件系统操作,网站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农机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2021—2024),登录网址:http://110.16.70.145:20211/login。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并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按相关规定申请补贴。旗农牧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个人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农机数量原则上限为3台(含3台),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农机数量原则上限为5台(含5台),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旗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建立领导小组(附件5),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农机报废更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农牧(农机)部门要及时总结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经验和成效,做好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监管,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农机报废更新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宣传服务。通过电视、官网、公众号和农机专栏网页等,扩大公众知晓度;落实补贴信息公示制度,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组织企业单位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
(二)开展便民服务。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鼓励乡镇建立老旧农机收集点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做好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等按有关规定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允许机主购买与报废种类和数量不同的农业机械。
(三)强化监督管理。要搞好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互衔接,优化补贴程序,完善工作制度,提高补贴资金结算和兑付效率。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严查伪造报废证明、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通过定期调取回收拆解企业视频监控等方式实行全链条监管,防止机具假报废、流入二手机市场。一旦发现农机回收单位违规出售报废农机的,将取消其办理《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和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及回收资格;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纳入“黑名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报废农机在首次上牌登记后,之后发生自由买卖,而未到农机监理部门过户并变更产权人的,可到原产权人户籍地农机监理部门变更,农机监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予以变更。
(四)安全保障方面。要求拆解企业做到安全制度“上墙”,工作责任、措施落实具体“人头”,从报废机具回收装卸运输、拆解作业、消防器材设施落地、废油搜集处理等进行全程有效监管,确保消防、作业、生态安全。
(五)上报总结。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旗农牧部门每年12月1日前报送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至兴安盟农牧局。
扎赉特旗农牧和科技局 扎赉特旗财政局
2024年11月5日


打印
蒙公网安备 152223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