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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来源:扎赉特旗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5-06-16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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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1 盗伐林木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2 盗伐林木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3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4 在幼林地砍柴、毁苗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5 毁坏退耕还林地表植被的行为 行政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6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7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
8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生产条件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9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
10 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11 擅自复耕的行为 行政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12 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
13 非法改变林种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14 未经依法批准,设立森林公园、开发森林旅游项目造成森林资源毁坏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五条
15 经营森林公园、开发森林旅游项目,未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景点和设施建设,造成森林资源毁坏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五条
16 在封山、封沙育林区采伐林木、砍柴和从事对林木、植被有破坏作用活动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17 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平茬、采条期限内,对自然繁殖生长能力弱和风沙化、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的灌木、灌木林进行平茬、采条等活动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办法》第四十七条
18 借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之机滥伐林木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19 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物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0 毁坏或擅自移动公益林宣传牌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1 破坏珍稀树木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22 在采取封禁措施的珍稀林木分布区域砍柴、采集、挖掘珍稀林木、林下野生植物和药材。或者违反禁采期规定,致使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23 未经批准擅自迁移古树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24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25 出售、收购、加工珍稀林木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26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27 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28 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29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30 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31 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捕猎有重要生态、科学
、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32 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
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33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
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34 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猎的
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行为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35 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的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
36 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第二十四条
37 以食用为目的,在猎捕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野生动物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
38 以食用为目的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
39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40 人工繁育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41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制品,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42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科学、生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43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44 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科学、生态、社会
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
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第二十三条
45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46 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47 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48 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49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50 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51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条
52 在借展期间违反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53 在有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区禁猎期捕猎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第二十六条
54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第二十六条
55 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第二十六条
56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未按
照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第二十七条
57 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第二十八条
58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59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60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61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62 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文、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 行政处罚 《濒临野生动植物进口、出口管理条例》二十七条
63 在禁采期或者禁采区内采集草原野生植物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64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
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集草原野生植物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65 非法进入他人享有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的草原上,采集草原野生植物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66 采集草原野生植物没有及时回填其采挖的草原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67 采集、收购国家一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68 未取得草原野生植物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进行采集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69 未取得草原野生植物收购批准决定或者未按照收购批准、决定的规定进行收购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70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出租、出借草原野生植物采集证或者草原野生植物收购批准决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71 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72 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的行为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73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为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74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的行为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75 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76 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77 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78 擅自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行为 行政处罚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79 擅自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行为 行政处罚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80 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行为 行政处罚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
81 机动车未安装草原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行为 行政处罚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
82 在草原上丢弃火种的行为 行政处罚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
83 在草原上,野外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行为 行政处罚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
84 不按野外用火规定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域内用火的行为 行政处罚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
85 经营者未履行草原防火责任的行为 行政处罚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86 非法使用草原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87 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88 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89 非法采挖植物破坏草原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90 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破坏草原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条
91 非法临时占用草原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
92 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破坏草原的行为 行政处罚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93 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行为 行政处罚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94 实施草原建设项目、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及建设旱作人工草地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95 采集、收购、加工、销售发菜和采集、收购带根野生麻黄草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96 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97 毁坏围栏、人畜饮水设施等草原建设保护设施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98 挖鱼塘、挖沟渠、铲草皮、挖草炭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99 建造坟墓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100 擅自钻井提取工业用水、向基本草原倾倒 排放固体、液体、气体废物和生活垃圾以及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101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使用基本草原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102 在临时占用的基本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临时占用期满未拆除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103 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符合基本草原规划或者饲草饲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104 未取得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采集、收购许可证的规定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105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106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107 拒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108 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成果副本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109 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110 妨碍对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111 森林公园内从事影视拍摄、营业性演出需要搭建临时设施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12 森林公园内新建、改建坟墓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113 森林公园经营者未在危险地段、水域和游 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对危害 安全、影响卫生和环境保护的燃料、包装材料等物品未在明显位置设置禁用标志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114 进入森林公园的游客有采挖花草、树根、乱扔垃圾、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和游览服务警示标志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15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116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117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 ,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118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狩猎、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119 非法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
120 非法进行开荒、修坟立牌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
121 刻划、涂污风景名胜区景物、设施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122 擅自进行影响风景名胜区生态和景观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123 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124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 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125 开(围)垦 、填埋自然湿地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126 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127 开采泥炭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128 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129 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130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六十条
131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破坏植被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
132 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
133 不按照治理方案和要求治沙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
134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三十条
135 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三十条
136 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三十条
137 未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三十条
138 在恢复保护区内砍挖林木及其他 植物和开垦等活动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139 在沙化土地封禁期或者休牧期内放牧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140 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四条
141 未按照规定进行打草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三条 
142 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的行为 行政处罚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143 对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的行为 行政处罚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144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实情的行为 行政处罚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145 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146 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147 未按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148 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149 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装的行为 行政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150 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151 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 行政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152 非法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行为 行政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153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
154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 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155 非法提供或者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
156 非法推广、销售所谓林木良种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157 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158 非法采集林木种子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
159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160 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备案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161 林木种子包装、标签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162 不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
163 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
164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
165 非法进出口林木种子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166 销售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167 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168 林木种子企业造假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
169 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行为 行政处罚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70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或者未附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林木种苗的行为 行政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
171 非法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172 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173 未使用其注册名称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174 侵占、破坏自治区种质资源,擅自采集或者采伐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四条
175 擅自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进行有害于种质资源试验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五条
176 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和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 、变造 、买卖 、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六条
177 违章调运森林植物、林产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178 不经审批、检疫,私自引进或者调出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179 不按森检机构要求进行检疫处理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180 伪造、涂改或者转让检疫证书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181 在检疫后私自启封、换货、增加数量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182 承运部门承运无检疫证书或者证书过期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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