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扎赉特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扎赉特旗水利局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现将《扎赉特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6月20日

  扎赉特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我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四项机制,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关于持续推进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业用水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兴安盟水利局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要求和农业水价综合改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一、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水价定价范围范围内地表水灌区及取水水源为地下水的井灌区。

  (二)水价构成内容。地表水灌区供水价格由设施运行维护费用、折旧费、人工薪酬、管理费用、其他费用等构成;井灌区供水价格由灌溉动力费用、设施运行维护费用、折旧费、人工薪酬、管理费用、其他费用等构成,其中:灌溉动力费用指农业灌溉用电,严格执行目录电价;设施维护费用指井灌设备及附属设施日常维护发生的费用;折旧费指灌溉渠道、井灌设备、计量设施等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费用;人工薪酬用水协会或用水合作组织正常运行需支出的薪资;管理费用指基层用水管水组织服务农业供水发生的日常管理费用;其他费用指留置的用于持续运行或提取用于节水奖励的资金。定价原则上要达到运行维护成本价,有条件的地区达到完全成本价。综合考虑农业现行灌溉费用、用户承受能力和节水等因素,核定农业水价。

  (三)水价定价方式。地表水灌区采用政府定价方式,井灌区采用协商定价方式。实行政府定价地表水灌区,由地表水灌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根据灌区规模,报旗发改部门批复确定水价;实行协商定价灌区,由旗水利部门聘请具有价格评估资质的第三方完成农用水价成本测算,全旗平均供水运营成本为0.44元/立方米。各地政府要组织村委会村民代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大户代表等组成协商小组,按照供水运营成本协商确定水价,水价确定后进行公示,并同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供水价格接受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

  (四)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加强农业用水定额管理为基础,坚持多用水多付费原则,实行超定额分档累进加价制度。一是合理确定用水定额。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业用水定额》确定用水定额,定额管理要在年度用水总量控制范围内实施。二是精准划分分档水量。参照自治区用水分档,结合全旗水资源实际情况,农业用水量划分四档,用水定额为第一档超过用水定额20%()以内为第二档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50%()以内为第三档超过用水定额50%以上为第四档。三是合理确定各档水价。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水利厅关于持续推进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农业用水量在定额之内,水价执行已协商议定的水价,超出定额的部分在收取国家规定的水资源税基础上,按照超出比例加倍收取。执行标准为超过用水定额20%以内的按现行水价的1.5倍征收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50%以内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征收超过用水定额50%以上按现行水价的3倍征收。

  二、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一)补贴奖励范围。精准补贴是指对运行管理单位在水权定额内运行维护成本给予部分补贴,或对支付水费有困难的种农户给予部分补贴。节水奖励是指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过程中,为激励节约用水,对采取节水措施、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在水权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予以奖励。

  (二)奖励补贴资金来源。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主要为中央财政安排的水利发展资金中用于发展高效节水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资金、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资金、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灌区水费收入、水权转让受让企业缴纳的费用、村民会议表决同意的村集体经济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

  (三)奖励补贴标准。一是精准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确保总体上不增加农户定额内用水负担,保障农民合理用水权益。二是节水奖励标准节约灌溉用水量=(用水定额-实际用水量)×实际灌溉面积。灌溉用水节水量占定额20%以内(含20%),每亩0.5元进行奖励;灌溉用水节水量占定额20%30%(含30%),每亩1元进行奖励;灌溉用水节水量占定额30%以上,按每亩2元进行奖励。

  (四)奖励补贴发放依据。奖励补贴对象提出申请,提供水费收缴台账、运行维护支出台账、节水数量统计台账等材料,水利部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报上一级政府批准。

  三、工程管护机制

  (一)管护内容与标准。一是灌溉渠道管护。清理渠道内的淤泥、杂物和杂草,保持渠道畅通,过水能力不低于设计标准的90%;检查渠道边坡、渠底稳定性,及时修复坍塌、裂缝等问题;维护渠道衬砌,防止渗漏,确保渠道渗漏损失控制在设计允许范围内;维护渠道沿线建筑物,如水闸、渡槽、倒虹吸等,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结构安全、止水良好;设立必要的渠道安全警示标志,防止人为破坏和意外事故发生;加强渠道周边环境管理,禁止在渠道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倾倒垃圾等行为。二是机电井管护。定期对机电井进行维护和保养,包括水井房(井箱)、电力设施、水泵、灌溉设施等,确保机电井正常出水;定期检测井水水位水质,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合理控制机电井开采量,按照核定取水许可量取水,防止超采地下水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和地面沉降,不得擅自改变机电井用途。三是排水沟道管护定期疏通排水沟道,清除沟内淤泥、杂物和障碍物,保证排水畅通,排水能力达到设计要求。检查沟道边坡和沟底稳定性,对损坏部分及时进行修复;加固沟道堤岸,防止坍塌和滑坡,维护沟道沿线排水闸、跌水等建筑物,确保其正常运行;定期对建筑物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保证排水功能正常,禁止在排水沟道内设置阻水障碍物,禁止向沟道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四是水闸管护建立水闸运行管理制度,明确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操作人员应熟悉水闸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定期对水闸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包括闸墩、闸门、启闭机、止水设施等,确保水闸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0%;做好水闸上下游河道清淤整治工作,保持水流通畅,防止河道淤积影响水闸正常运行;定期对河道进行巡查,及时清理河道内障碍物;水闸开启和关闭应严格按照调度指令执行,不得擅自操作;遇有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是输配电工程管护。定期检查输配电工程,确保农田输电线路、机电设备、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

  (二)管护资金来源与使用。一是资金来源。管护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费收入、村集体经济组成二是资金使用。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工程设施日常维护、维修、更新改造、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建立健全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资金使用应经过严格预算编制、审核和审批,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定期对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三)工程产权及管护主体界定。地表水灌区骨干工程及末级渠系产权归国家所有,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井灌区工程建成后经旗政府批准,签订产权移交管理书面协议,将产权移交所在村民委员会并颁发产权证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运行管理。

  (四)建设和管护责任划分。一是发改部门。负责对农业水价形成进行审核把关确认,对累进加价制度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进行核准备案。二是水利部门。负责对农田水利设施管理运维进行监管并提供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三是财政部门。负责及时下达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监督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是农科部门。负责推广管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和水肥一体化等农业节水技术,实现设施节水、技术节水与管理节水的有机协同。五是属地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日常管理和监督,落实工程管护责任;组织协调村级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开展工程管护工作;建立健全镇级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制度,定期巡查工程设施,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协助旗水利部门实施工程维修、养护和改造项目;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监督村级组织和用水户合理使用管护资金。六是村级组织负责本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工程具体管护工作,落实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责任;组织村民参与工程设施日常维护、清淤和除草等工作;建立村级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台账,记录工程运行、维护、维修等情况;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工程设施损坏、运行异常等问题;协助乡镇政府做好管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组织村民按照“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必要的管护资金;监督管护资金使用,确保公开透明、合理合规。是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范围内的业供水工程设施运维和管理工作;科学合理调配灌区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用水量、用水时间,确保灌区农户用水需要;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定期检修、维护供水设施,保证工程农业用水安全稳定;按计量收取水费;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程管护办法,明确职责分工工程管护范围、内容、流程等;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建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台账,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挪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考核和检查;管理人员定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提高服务专业化水平。是用水户。依照规定缴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不得盗用供水或者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农田水利工程和供水计量设施。

  四、用水管理机制

  (一)完善计量设施。供水计量设施是农业取用水管理基础设施,也是计收农业水费前提条件。同步实施供水计量设施建设与农业灌溉用水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推进水田灌区逐步实现斗口以上在线计量设施全覆盖,由灌区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并与用水单位采取供用双方共测互监的办法精准计量。井灌区逐步推进水电双控智能计量设施安装,实现一井一表、一户一卡计量管理方式,由各村民委员会负责灌溉IC卡充值。未安装供水计量设施的井灌区应继续运用“以电折水”成果进行农业用水管理和水费收缴等工作。

  (二)落实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农业灌溉用水实行全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

  (三)取水许可管理。农业用水水源工程的新建、改建与扩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已建水源工程且正常使用尚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限期补办取水许可。

  (四)健全农业水权制度。灌溉用水户的用水权应当根据灌区取水许可水量,综合考虑计量条件、用水定额、种植结构、灌溉面积、用水指标等因素,通过发放用水凭证,灌溉用水户的用水总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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