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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特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来源:扎赉特旗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8-15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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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特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医疗卫生保障

7.7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8 社会动员保障

7.9 科技保障

7.10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参照情形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政府,盟委行署工作安排,旗委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兴安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扎赉特旗境内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时旗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扎赉特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扎赉特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盟委、行署和旗委旗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统筹指导、协调全旗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研究制定实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政策、规划、制度,学习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预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协调解决防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扎赉特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旗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扎赉特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扎赉特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扎赉特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苏木、乡、镇、中心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较大和一般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

2.3 专家委员会

扎赉特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扎赉特旗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较大和一般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草、地震等部门及时向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苏木、乡、镇级政府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旗委旗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旗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旗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统计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 对于干早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旗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旗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旗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6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受灾群众5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250户以上;

(4)干旱灾害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旗农牧业人口30%以上;

(5)旗委旗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旗委旗政府决定,必要时旗委旗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汇报。

5.1.3 响应措施

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旗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苏木、乡、镇、种畜繁育中心灾害救助工作。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相关涉灾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旗委旗政府报告。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旗应急管理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旗财政局会同旗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旗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地方申请和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旗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应急管理局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旗本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必要时,申请上级救灾物资支持。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旗应急管理局、旗消防救援大队、旗森林消防救援中队要迅速调派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旗国资委督促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旗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旗武装部按旗委旗政府要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旗红十字会协助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旗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旗发展改革委、农科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扎赉特金融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住房城乡建设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水利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国家电网指导监管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工业和信息化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自然资源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生态环境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应急管理会同民政组织开展全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旗委宣传部统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网信办、融媒体中心等按职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旗委旗政府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苏木、乡、镇、种畜繁育中心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旗委旗政府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5人(含本数);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救助受灾群众3000—5000人;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1000间;

(4)因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旗农牧业人口20%以上30%以下;

(5)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同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汇报。

5.2.3 响应措施

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旗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苏木、乡、镇、种畜繁育中心灾害救助工作。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旗委旗政府报告。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旗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旗本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积极争取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旗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在规划、项目、政策上给受灾地区予以统筹支持。

(6)旗应急管理局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必要时,申请上级救灾物资支持。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7)旗应急管理局迅速调派旗消防救援大队、旗森林消防救援中队等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旗武装部按旗委旗政府要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8)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疾控中心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旗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旗国资委督促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扎赉特金融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9)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旗民政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旗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旗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0)旗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视情况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旗网信办、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1)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2)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3)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2人(含本数);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3000人;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600间;

(4)因旱缺粮或缺水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旗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的;

(5)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同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上报。

5.3.3 响应措施

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旗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旗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旗级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苏木、乡、镇、种畜繁育中心灾害救助工作。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苏木乡镇种畜繁育中心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旗财政局会同旗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旗本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旗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地方申请和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旗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在规划、项目、政策上对受灾地区予以统筹支持。

(6)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旗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中央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7)旗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救援中队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旗武装部按旗委旗政府要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8)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疾控中心指导受灾苏木乡镇种畜繁育中心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扎赉特金融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9)旗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旗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苏木、乡、镇、种畜繁育中心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10)灾情稳定后,旗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苏木、乡、镇、种畜繁育中心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11)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1000人;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300间;

(3)因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旗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的;

(4)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旗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旗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5.4.3 响应措施

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旗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苏木、乡、镇、种畜繁育中心灾害救助工作。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旗财政局会同旗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旗本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旗本级自然灾害数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地方申请和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旗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在规划、项目、政策上对受灾地区予以统筹支持。

(6)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旗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旗本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7)旗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救援中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旗武装部按旗委旗政府要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8)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疾控中心指导受灾苏木、乡、镇、种畜繁育中心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9)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0)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苏木、乡、镇、种畜繁育中心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旗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旗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三级以上旗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盟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旗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局向相关苏木乡镇种畜繁育中心通报。所涉及苏木、乡、镇、种畜繁育中心要立即启动乡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响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旗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根据乡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旗财政局会同旗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旗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况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旗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旗应急管理局根据乡级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根据乡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旗财政局会同旗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乡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旗应急管理局。旗应急管理局收到乡级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旗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2.7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地方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根据旗委旗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乡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6.3.2 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始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调查、统计、评估,核实需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10月底前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旗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对下级部门上报的需救助人员情况进行核查、汇总、评估。

6.3.3 根据乡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旗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中央冬春救助资金

6.3.4 根据乡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全旗需救助人员规模。旗财政局会同旗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中央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中央冬春救助资金下达后,旗财政局会同旗应急局做好工作对接,及时下发专项资金。

6.3.5 乡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旗财政局、旗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地方申请视情调拨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旗委和旗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旗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地方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旗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拔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旗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

7.1.4 旗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5 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推动实施符合自治区特点的多灾因区域性巨灾保险制度,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旗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旗救灾物资储备库;灾害多发易发地区、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苏木、乡、镇、种畜繁育中心,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旗、乡级人民政府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提升救灾物资应急调运水平。

7.2.4 严格执行救灾物资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健全旗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组织开展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旗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屯、嘎查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旗委和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旗委和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旗、乡、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医疗卫生保障

7.6.1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加强旗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6.2 旗卫健委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需要及时委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支持。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7.7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7.1 交通运输有关部门单位保障救灾人员、物资装备和受灾人员优先运输;保障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7.2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7.7.3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8.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 推广应用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充分发挥平台效能。

7.8.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苏木乡镇党委和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党群服务中心、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9 科技保障

7.9.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

7.9.2 开展全旗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健全旗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10 宣传和培训

7.10.1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全旗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7.10.2 组织开展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职员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早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东、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压实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负责组织编制,报旗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应急管理应结合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任落实到位。

8.3.3 级党委和政府的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级预案报应急管理备案。应急管理加强对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动态完善预案。

8.3.4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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