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中国共产党扎赉特旗委员会办公室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扎赉特旗巴彦扎拉嘎乡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通知

来源:中共扎赉特旗委员会办公室

  扎党办发〔2025〕16

  中国共产党扎赉特旗委员会办公室  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扎赉特旗巴彦扎拉嘎乡履行

  职责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党委、人民政府,旗委各部委、旗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国有企业单位,各垂直管理单位:

  巴彦扎拉嘎乡基本履职事项清单、配合履职事项清单、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已经自治区党委编办、盟委编办审核把关,并经旗委常委会、旗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巴彦扎拉嘎乡基本履职事项清单

  2.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巴彦扎拉嘎乡配合履职事项清单

  3.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巴彦扎拉嘎乡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

  4.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巴彦扎拉嘎乡涉密、敏感履职事项清单

  中国共产党扎赉特旗委员会办公室

  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28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巴彦扎拉嘎乡

  基本履职事项清单(110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一、党的建设(29项)

1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盟委、旗委工作要求,落实好上级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落实好全旗重点项目、重点工作任务,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开展党内集中教育,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

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深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全面推行引领共学、增收共富、文化共享、环境共美、稳定共安“五个一”群众工作法,开展乡村(社区)两级书记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题党课,指导村(社区)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的各项主题活动。

3

常态化开展“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群众教育,开展“面对面引领教育、分享式自我教育、分众式学习教育、大众式宣传教育“四教融合”活动,引导群众学深悟透“六句话的事实和道理”,讲清楚“一本发展账”、“一本惠民账”,办好民生实事。

4

落实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制度,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指导各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做好党支部成立、调整、撤销等日常管理工作,开展软弱涣散党组织排查整顿工作,推动党支部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5

加强乡党委自身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本乡的重要事项,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工作。

6

组织实施乡级党组织换届工作,指导村、社区、机关、社会组织党组织开展换届选举、补选工作;落实党代表任期制度,做好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

7

负责村、社区“两委”班子建设,开展“两委”干部及后备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等日常管理。

8

负责发展党员工作,指导所属党支部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依规处置不合格党员,收缴使用党费。

9

坚持党管人才,发挥乡土人才孵化中心作用,培育乡村产业发展带头人等乡土人才,开展乡村产业发展带头人考核工作。

10

积极开展“两企三新”领域“双强六好”党支部创建工作,选派党建指导员,规范非公领域党建工作,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1

涉密事项,详见附件4。

12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全民国防教育,持续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开展“扫黄打非”宣传工作,摸排上报问题线索。

13

统筹推进乡村两级新时代文明实践阵地、队伍、活动、项目工作。做好新时代志愿服务阵地建设,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开展志愿服务。

14

落实乡党委统战工作责任制,负责联系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同胞、华侨归侨侨眷等群体,做好意见建议收集和反馈,开展党外干部人才储备工作。

15

做好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理论宣传宣讲,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系列活动,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16

做好宣传党的民族宗教理论和方针政策工作,动态更新和掌握本乡内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及信教群众的基本情况,落实宗教活动场所“六进”工作。

17

围绕爱党爱国核心,深入讲解党的宗教政策,引导昂格日庙教职人员加深爱党爱国情怀及社会责任。

18

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依规依纪依法对监察对象进行监督,做好问题整改工作。

19

履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制定一二三级廉政风险点排查、监管和提醒机制,定期部署工作,开展廉政谈话等日常工作。

20

受理辖区党组织、党员干部检举控告,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严格按照流程进行办案,依规依纪依法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进行处置。

21

统筹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开展换届选举、村务移交、做好村(居)务公开、村(居)务监督等工作,并开展履职培训。

22

做好社区工作者管理工作,履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职责,强化服务保障。

23

建强红色网格体系,推进党建引领网格化治理工作,强化基层治理。

24

规范化建设人民代表履职阵地,组织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和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做好各项人大代表选举(补选)、履职、培训、宣传等工作,征集和督办人大代表建议。

25

做好政协委员的服务保障工作,收集社情民意,反映诉求,办理政协提案,向上级单位提交提案。

26

负责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做好常规工作;定期慰问帮扶困难职工;做好会费、职工医疗互助金等核算收缴工作。

27

负责基层团组织建设、团员发展、教育管理、共青团扎赉特旗委员会换届、团费收缴管理,做好“推优入党”工作,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维护青少年权益,推进服务青年工作。

28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抓好困境妇女儿童关爱帮扶工作,促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做好旗妇女联合会换届工作,加强基层旗妇女联合会组织建设。

29

抓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发挥“五老”作用,开展对青少年关爱和服务工作,开展“五老”慰问活动;加强老年体协组织建设,组织老年人开展老年体育文化活动。

二、经济发展(9项)

30

制定和落实本乡经济和产业发展规划,做好项目谋划和储备;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31

监管、服务石头城子村牲畜交易市场。

32

负责乡内赶集市场商品质量日常监管,不定期抽查检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重点巡查食品、日用品、农资等商品质量。

33

做好经济、人口、农牧业、水利等各类统计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统计数据分析,加强基层统计人员管理,推进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

34

负责本单位会计核算与监督,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并做好财务档案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

35

负责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工资信息管护、绩效薪金的核算与发放及“五险一金”的代收代缴工作。

36

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实施与管理。

37

负责本单位日常财务管理及固定资产核算工作。

38

负责本单位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民生服务(11项)

39

通过入户走访,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做好就业创业信息推送,就业困难人员及就业(失业)信息登记,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协助申请公益性岗位及就业创业补贴等工作,为辖区群众提供就业创业综合保障服务。

40

负责医保政策宣传、参保全流程办理,提供缴费信息查询,指导异地就医备案与待遇上报,推进医保金缴纳工作。

41

负责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缴纳,做好参保登记、待遇申领的初审、资格认证等工作,开展社保违规领取待遇的追缴。

42

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加强家庭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推进“健康细胞”建设工作。

43

加强残联组织建设。宣传、落实残疾人惠残政策,做好残疾人服务和关心关爱工作,提供必要的最低生活保障,协助开展残疾人康复就业,组织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做好公益助残工作;健全完善残协机构。

44

做好辖区内困难群体的摸排工作,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供养、城乡事实困难人员等的受理、初审、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独居、空巢、失能、重残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关爱帮扶。

45

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加强与退役军人沟通联系,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思想政治引领、就业创业帮扶、走访慰问、优抚帮扶、权益保护及其他服务事项等工作。

46

践行、宣传红十字精神,开展“博爱一日捐”关爱弱势群体等公益救助活动。

47

负责本辖区政务服务工作,规范窗口设置、业务办理和网上办事服务,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完善乡、村(社区)两级便民服务体系。

48

做好辖区内农机驾驶证信息采集、考试、年审工作,做好安全驾驶宣传工作。

49

针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对象,给予临时救助;摸排辖区孤儿、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建立信息台账,做好基本生活保障。

四、平安法治(10项)

50

落实乡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51

开展反邪教、禁毒、防范非法集资、扫黑除恶等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普法责任。

52

负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应对,做好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53

敏感事项,详见附件4。

54

及时、主动受理各种渠道反馈的信访事项,健全信访应急预案,建立信访联席机制,对应制定一二三级化解机制,做好职权范围内信访人员的疏导教育、帮扶救助、属地稳控和应急劝返,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承办上级党委政府直接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审核信访事项的办理回复,联动协同处置突发事件,开展信访工作法治化宣传。

55

涉密事项,详见附件4。

56

肇事肇祸重点人员直系亲属纳入监测并建立台账。

57

涉密事项,详见附件4。

58

推动本乡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完善网格化服务管理。

59

落实党管武装政治责任,做好兵役征集服务和民兵工作,开展预备役及国防动员和人民防空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做好优抚优待现役立功受奖人员工作。

五、乡村振兴(15项)

60

开展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

61

做好农牧民房前屋后自发建设设施农用地简易备案工作。

62

做好农业技术宣传、科普、推广,开展技术培训及技术指导,负责各村农作物种植面积、信息统计工作。

63

负责养殖设施日常安全检查,统计辖区内的养殖数据及汇总上报,监督、协调社会化服务公司对辖区内牲畜进集中防疫和牛羊棚圈定期消毒,推广养殖技术。

64

做好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补贴的发放前数据统计、实地核查、公示、汇总录入工作。

65

做好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66

做好农村集体“三资”(资产、资金、资源)清查管理、村(社区)经费管理;推进各村“三变”(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村民变股民)改革工作。

67

审核农户土地流转合同,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进行审批。

68

对农村居民宅基地信息统计,开展农村牧区宅基地审批工作。

69

按“五清”要求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做好垃圾清运处理与设施摸底上报,落实包联责任制,指导监督各村(社区)并建立长效机。

70

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开展防返贫动态监测,通过网格员排查、群众申报、部门筛查等预警方式,及时发现家庭收入严重下降生活困难的农户,做好监测对象识别、帮扶措施落实、风险消除、预警与申报信息处理、数据维护及系统筛查与修改等工作。

71

负责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就业帮扶工作,因地制宜,制定“一户一策”帮扶措施,稳定收入,开发务工协管员等公益性岗位,对脱贫户、监测人口务工就业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为务工人员申请交通稳岗补贴。

72

负责乡村振兴项目策划申报、入库、实施、验收档案整理、确权移交、资金支付及后续管护等工作。

73

负责种子、农药、化肥争议接待,做好农业保险宣传、理赔及农业(种植业)灾害初步应急处置工作。

74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处罚。

六、城乡建设(5项)

75

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76

*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77

*对未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处罚。

78

辖区内渡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9

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依法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七、生态环保(23项)

80

落实林草长制,常态化开展宣传教育及巡林巡草工作,发现毁林毁草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组织落实植树造林绿化、退耕还林等重点工程任务;宣传造林绿化政策,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工作。

81

落实河长制,常态化开展宣传教育,负责汛期对辖区内河湖库渠进行巡河、护河、管护,发现问题及时制止上报,开展图斑实地核查。

82

加强草原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草畜平衡、禁牧政策宣传,控制辖区牲畜数量,促进草原生态平衡。

83

充分结合科技手段与群众监督举报,高效防范毁林毁草行为。

84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85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86

*对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定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87

*对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

88

*对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

89

*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罚。

90

*对草原围栏建设中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处罚。

91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92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93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94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95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96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坑、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97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98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99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100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101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处罚。

102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八、文化旅游(2项)

103

弘扬北疆文化,推动文艺事业的发展,发挥草原书屋基层文化阵地作用,开展全民阅读系列活动。

104

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赛事,组织开展辖区特色文旅活动,全民健身赛事,开发乡村文旅资源,丰富群众文化活动。

九、综合政务(6项)

105

定期组织开展科普宣传及科技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医疗保健、农牧业实用技术普及等科技志愿服务活动。

106

开展公共服务事项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认领、编制、审核、发布工作。

107

负责12345接诉即办属地案件分类处办和回访工作。

108

负责本乡公务用车的规范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办公用房管理、使用、维修;负责本乡会务管理、后勤保障;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做好节能宣传,建设节约型机关;负责机关安全保卫,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及处理工作。

109

加强保密宣传培训教育、保密监督检查、涉密人员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及保密文件、载体设备的管理。

110

负责乡机关的公文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宣传、调查研究工作。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巴彦扎拉嘎乡

  配合履职事项清单(123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对应上级部门

上级部门职责

巴彦扎拉嘎乡配合职责

一、党的建设(3项)

1

离任嘎查村干部生活补贴申报、审核、发放工作

旗委组织部

1.发布关于离任补贴人员申请的通知、明确申请时间、享受条件、申请流程等信息;

2.认真审核苏木乡镇党委上报的离任嘎查村干部申报材料;

3.根据审核结果,确定符合条件的离任嘎查村干部名单,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4.向旗人民政府申请拨付离任嘎查村干部生活补贴资金,并及时沟通财政局,确保补贴资金按时发放。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予以解答。

1.负责将通知下发到各嘎查村,核实本村目前已经享受人员生存情况、是否有新增享受人员;

  2.如有死亡,提供死亡证明,计算工资;

  3.如有新增正常离任享受人员,按照通知要求,收集审核任免文件、申请书、村级公示照片等相关资料,查看是否有遗漏信息或关键材料缺失的情况;

  4.走访上下届嘎查村干部,调查核实情况,协助新增享受人员调取文字材料;

  5.对符合条件新增享受人员,召开苏木乡镇党委会议分析研判审核;

  6.对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镇村两级公示。将拟申报补贴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担任职务、任职年限及享受补贴标准等,分别在镇村公开栏同时进行公示,收集群众意见;

  7.负责将最终确定的补贴名单、个人申请材料、核实情况记录、上报享受离任补贴统计表等相关文件整理齐全上报旗委组织部;

  8.协助做好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9.协助相关部门对冒领举报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10.苏木乡镇党委负责对离任村干部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台账,做到“一人一档”。

2

驻村干部日常管理

旗委组织部

负责驻村干部日常管理、动态调整、年度考核、期满考核、教育培训、驻村干部补助经费、工作经费核算等工作。

履职保障:

及时解答苏木乡镇提出的相关问题。

1.落实驻村干部考勤管理;

  2.协助旗委组织部对驻村干部日常开展考核工作;

  3.组织驻村干部参加镇乡村振兴大讲堂培训班;

  4.按照驻村干部实际表现评定等次并按名额择优推荐至旗委组织部;

  5.组织驻村干部、嘎查村“两委”干部参加期满考核。

3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公益性岗位管理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落实项目生接收和岗位安置工作;

2.指导服务单位对项目生的指导教育、培养;

3.督查服务单位对项目生提供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工作条件、安全的生活环境;

  4.建立统一规范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工资表等,实时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工作等情况;

5.提供人员保障,针对“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提供生活补贴、一次性安家补助等资金保障;

6.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发放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履职保障:

及时解答苏木乡镇提出相关问题。

1.明确项目生管理人;

  2.加强对项目生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3.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4.公益性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用人单位(各苏木乡镇)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承担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实行考勤制度。

二、经济发展(4项)

4

开展以工代赈工作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负责以工代赈项目的审核、立项批复;

  2.争取项目资金;

  3.资金下达后,做好对苏木乡镇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1.做好项目前期实地调查,明确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2.做好项目前期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手续、环保手续、节能手续等;

  3.在资金下达后,保证专款专用,确保项目施工进度及建设质量;

  4.在项目竣工后,做好项目移交工作。

5

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四上、疑似“四上”、疑似“准四上”、重点监测企业核查工作及入规纳统工作

旗统计局

1.负责向各苏木乡镇布置“四上”(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疑似“四上”和“准四上”企业统计调查任务和工作进度监督;

2.按照“四上”企业入统标准以及投资项目入库、房地产企业入库等工作,对苏木乡镇统计员开展培训,指导苏木乡镇统计员配合好相关统计工作;

3.相关部门做好企业经营数据收集工作,依据“四上”企业入库标准,初步筛选疑似“四上”和“准四上”名单;对于经核查达到“四上”标准的企业,协助其完成入库申报工作,纳入国家企业联网直报平台;4.负责审核基层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对我旗“四上”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报表数据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对核查数据进行整理,分析企业发展趋势,对于核定数据与上报数存在差异的企业,及时核查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并要求数据错填的企业在下一次报告期据实修正。

履职保障:

1.对苏木乡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水平;

2.及时处理苏木乡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指导苏木乡镇业务人员规范填报相关信息;

4.明确数据指标标准。

1.联系涉及本苏木乡镇企业核实经营收入、主要业务活动等相关信息、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收集材料并现场核查,签字、盖章确认;

  2.在名录库中填写核实表,反馈核查结果;

  3.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统计业务工作,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按时上报各专业要求的“四上”、疑似“四上”、疑似“准四上”企业相关统计数据及报表,及时完成上级统计机构的查询、审核等任务,确保调查对象独立上报统计数据;

  4.对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5.做好符合条件的“四下”转“四上”企业入统工作;

  6.积极参加上级相关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并做好与相关专业的配合协调。

6

组织开展“四下”企业催报代报及入规纳统工作

旗统计局

1.通知苏木乡镇、提醒“四下”(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下服务业以及小微建筑业企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按时上报季报相关报表,并为苏木乡镇及企业提供指导业务支持,按统计制度做好入退库工作;

2.通知苏木乡镇对“四下”报表企业进行数据代报,并核实企业情况及代报理由的真实性,确保代报合规性,按照要求进行数据质量核查;

3.组织“四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按要求进行季报填报工作,对相关报表进行审核,对正常报表企业进行数据审核及验收;

4.完成国家、区、盟下发的相关查询任务,做好“四下”企业运行情况分析及预警。

履职保障:

1.及时处理苏木乡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对苏木乡镇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予以解答;

  3.指导苏木乡镇业务人员规范填报相关信息;

  4.做好统计指标解释工作。

1.通知涉及本苏木乡镇的“四下”企业按时上报并收集相关材料对报表进行审核;

  2.对于本苏木乡镇内停业企业、按制度要求进行代报;3.完成样本苏木乡镇非目录企业核查工作,按上级要求反馈样本村内“四下”企业情况,及时发现漏掉和新增企业;4.按季度深入“四下”企业询问经营状况,收集包含统计报表数据的佐证材料并向统计局提供加盖企业或苏木乡镇公章的纸质佐证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5.负责落实本苏木乡镇“四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数据查询标记任务,并按要求及时反馈结果和说明。

7

开展新型经营主体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旗农牧和科技局

1.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服务和监督;审核苏木乡镇推荐的家庭农场认定工作;

2.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新型经营主体辅导员及新型经营主体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水平。

1.培育示范合作社,苏木乡镇遴选并推荐符合条件的合作社;

  2.培育示范家庭农牧场,苏木乡镇遴选并推荐符合条件的家庭农牧场;

  3.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苏木乡镇推荐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对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日常监督指导,配合组织验收;

  4.家庭农牧场认定,苏木乡镇收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进行推荐上报至旗农牧和科技局;

  5.负责组织新型经营主体辅导员,对辖区内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精准辅导服务。

三、民生服务(21项)

8

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旗残疾人联合会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旗民政局

旗残疾人联合会:

1.印发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方案、入户调查、组织监督检查;2.实施、验收、整理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个人信息。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旗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民政局:

1.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2.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履职保障:

1.对苏木乡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提高工作水平;

  2.对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予以解答。

1.开展无障碍环境理念的宣传教育,普及无障碍环境知识;

  2.入户走访有需求的残疾人、老年人家庭;

  3.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居住环境开展调研和评估,根据调研结果和评估情况,制定改造方案;

  4.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审批通过后,进行针对性改造;

  5.建立纸质版档案,配合上级部门验收;

  6.督促本辖区内无障碍设施管理责任人履行维护管理责任;

  7.及时处理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9

开展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的各类优抚、优待、补助金发放等工作

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1.统计全旗享受待遇人员名单,并核算优抚、优待、补助标准;

2.将享受待遇标准、人员名单按时反馈给苏木乡镇;

  3.负责向

旗人民政府申请优抚、优待、补助金,按时发放到位。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予以解答。

按反馈名单及待遇标准将本辖区享受优抚、优待、补助人员信息录入旗财政惠民一卡通系统并上传。

10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审批

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1.负责受理、审批苏木乡镇审核后的《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委托旗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开展相关信息核实工作,并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2.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3.向旗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

履职保障:

1.加强对苏木乡镇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2.对苏木乡镇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予以解答。

1.负责受理符合条件对象本人提出的《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在申请人居住地村(社区)协助下,负责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社会救助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提出审核意见,报送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3.及时将困难援助帮扶人员信息录入困难援助帮扶系统。

11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待遇认定及审批

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1.对苏木乡镇完成初审并上报的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老年生活补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

2.书面报告盟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电子档案审核;

3.通过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符合条件后,负责发放生活补助。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在受理审核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予以解答。

负责受理、审核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老年生活补助申请,将审批表及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12

医药费用手工零星结算

旗医疗保障局

在25个工作日内将各苏木乡镇上报的手工结算材料完成报销工作。

履职保障:

为苏木乡镇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负责收集参保群众相关手工结算材料,提交至旗医疗保障局。

13

开展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

旗教育局

  旗公安局

旗教育局:

1.教育局每年度下发“控辍保学”工作实施方案,在每学期开学前后集中开展控辍保学专项行动,开展0-18周岁人口普查工作,要求各校对所有休学学生、送教上门学生、特殊教育学生不断健全数据比对机制,精准摸排学生情况,纳入台账动态管理;2.安排教师开展包村劝返复学。对于每个存在疑似辍学风险的学生,各校均确定1名包扶教师,对学生生活、学习、思想全方位关心帮扶,确保学生留得住、学得好,顺利完成学业。

旗公安局:

配合联系本地户籍流向旗外就读的学生。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予以解答。

协助学校开展入户走访调查,了解疑似辍学、残疾等特殊学生情况,做好入学和劝返复学工作。协助查找本地户籍流向外地就读学生信息。

14

镇村级养老服务中心管理

旗民政局

1.指导苏木乡镇利用养老服务平台、建立老年人信息库,定期更新数据;

2.指导苏木乡镇进行镇级养老服务中心和村级养老服务站管理、维护、运营。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工作人员进行养老信息平台操作业务培训。

1.负责将乡级养老服务中心向周边老年人开放公共活动场所和设备;

  2.负责采集老年信息,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

15

落实老龄政策宣传、探访关爱工作

旗民政局

1.开展老龄相关政策宣传工作,落实辖区内老年人优待工作有关政策;

2.为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老年优待证;

3.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

履职保障:

政策指导。

1.开展老龄相关政策宣传工作;

  2.对辖区内60周岁以上老年人信息进行摸排统计,及时上报旗民政局;

  3.对特殊困难老年人进行政策宣传及定期探访关爱服务。

16

乞讨人员救助

旗民政局

1.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临时遇困人员进行分类救助,依法提供临时性生活服务、医疗救助;

  2.通过联系其家人或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协助返乡,协助户籍地政府妥善安置;

  3.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定期回访。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疑难解答。

1.核实查验流浪乞讨人员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并及时通知亲属或户籍所在地领回;

  2.对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妥善安置,按权限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解决生活、生产、医疗等问题,帮助流浪乞讨人员申请符合条件的政策补贴;

  3.做好街面巡查救助工作,积极劝导街面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

4.强化监督管理,随时了解掌握流浪乞讨人员生活状况和身体情况。

17

殡葬改革及移风易俗工作

旗民政局

1.负责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指导苏木乡镇规范和建设殡葬设施;

  2.做好殡葬领域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

  3.提出殡葬领域整改要求,推动整改落实,牵头汇总各成员单位的摸排整改情况;

  4.根据上级匹配资金和工作计划,适时推进整治工作;

  5.对乡镇上报的“三沿七区”排查数据进行核实处理,对违建墓地及硬化墓整治。

履职保障:

1.根据上级匹配资金和工作计划,适时推进整治工作;

  2.及时处理苏木乡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负责设立集中埋葬点、治理散埋乱葬;2.负责组织开展移风易俗政策宣传等有关工作;3.“三沿七区”违建墓地的排查,数据上报;4.协助旗民政局开展“三沿七区”范围内“硬化墓”整治工作;

  5.负责公益性安放设施实施工作。

18

做好辖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资金发放工作

旗民政局

1.监督指导苏木乡镇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格的初审上报工作,经苏木乡镇初审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批、确认;

  2.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救助资金进行发放。

履职保障:

1.对苏木乡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水平;

  2.及时处理苏木乡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负责受理申请、初审、公示、填写申请审批表,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旗民政局;

  2.将审批材料全国儿童福利信息录入系统、做好系统维护工作;

  3.对保障对象开展入户排查、材料收集、关爱保护工作;

  4.按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19

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发放工作

旗民政局

1.对乡镇报送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进行审核确认;

  2.对审定不符合规定的将审核材料退回旗残联;

  3.对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条件的残疾人进行资金发放。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明确办理流程和审核标准。

1.负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受理工作,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1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中进行新增录入;

  2.在2个工作日内将完成录入的初审材料报送旗残联进行审核;

  3.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0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

旗民政局

1.对苏木乡镇完成初审并上报的临时救助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批;

  2.负责旗、乡两级临时救助对象的救助金发放;

  3.对苏木乡镇临时救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履职保障:

1.对苏木乡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水平;

  2.及时处理苏木乡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受理群众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

  2.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充改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

  4.指导嘎查村(社区)对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评议

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上报旗民政局并录入系统。

21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与地名维护

旗民政局

1.确定行政区域界线走向;

  2.行政区划调整实地调研、风险评估、材料审核、界线勘定;

  3.办理苏木乡镇政府申报行政区划设立、调整、更名和政府驻地迁移事项,承担报乡镇政府审批的村级区域设立、调整、更名工作;

  4.开展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工作。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提高工作水平。

1.与毗邻行政区域界线的苏木乡镇共同到现场指认位置;

  2.实地调研并提供申请变更行政区划所需的材料。

22

开展食品安全包保工作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监督指导全旗内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工作,制定本辖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施方案;

  2.指导属地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制定《食品安全员守则》和《食品安全总监职责》,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职责,建立健全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常态化动态管理机制;

  3.对苏木乡镇反馈的食品安全事项进行核实、处理。

履职保障:

1.组织乡、村两级干部开展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提升包保干部食品安全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

  2.及时处理苏木乡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对苏木乡镇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予以解答。

1.明确乡村两级包保干部,并包联辖区食品经营主体;

  2.包保干部每年开展1至2次对包联食品经营户的督导;

  3.包保干部将督导发现的问题通过食安督APP向旗市场监管部门反馈,由本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认领问题后,督促整改并上传整改结果;

  4.向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督导发现的问题。

23

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

旗残疾人联合会

1.开展康复服务项目审核工作;

  2.建立档案;

  3.结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金。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工作人员进行政策解读,进行业务培训。

1.做好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宣传,动员残疾儿童家长接受康复救助;

  2.协助筛查0—10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多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做好残疾儿童数据统计;

  3.负责开展康复需求调查,并将有关需求录入系统,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报账相关手续。

24

审批残疾人驾驶证补贴

旗残疾人联合会

对乡镇上报的残疾人补贴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上报。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负责积极宣传残疾人驾驶证补贴优惠政策,帮助残疾人准备相关补贴审批材料。

25

残疾证办理、升级、注销

旗残疾人联合会

1.负责申办残疾人办证,核发(换发)残疾人证;

  2.承担残疾人残疾程度加重时,变更残疾等级、更换残疾证工作;

  3.收集苏木乡镇上报的死亡情况,及时注销残疾人死亡。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1.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申办残疾证时,协助其准备相关材料,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2.残疾人残疾程度发生变化严重,及时通知旗残疾人联合会变更残疾等级、更换残疾证,并为残疾人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3.负责统计本辖区内已死亡的残疾人信息,并上报旗残疾人联合会,及时注销、收缴残疾证。

26

开展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残疾评定及补贴发放工作

旗残疾人联合会

对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残疾评定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上报给盟残联;对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按标准发放补助。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帮助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准备相关评定材料,协助其向旗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

27

开展残疾人申请更换辅助具工作

旗残疾人联合会

1.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和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审核确定残疾人辅助器具发放人员,向上级上报并领取残疾人辅助器具,通知苏木乡镇代领代发;

2.指导苏木乡镇宣传辅助器具申请、更换的相关政策;

3.提供适配辅助器具目录;

4.系统审核申请材料;

5.旗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实际适配情况,每季度按不同标准与服务平台产品供应商进行资金结算。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工作人员进行系统技术指导,能有效开展此项工作。

1.负责宣传辅助具申请、更换的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等工作;

2.帮助残疾人申请更换辅助具;

3.负责帮助残疾人准备申请更换辅助具相关材料,提交至旗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更换辅助具,上传辅助器具收货视频,留存残疾人申请档案;

4.帮助残疾人上传辅助具收货视频。

28

开展雨露计划补助发放工作

旗农牧和科技局

  旗教育局

旗农牧和科技局会同旗教育局负责审核学生名单、申请资金、发放补助等工作。

履职保障:

1.提供业务指导。

  2.及时解答相关疑难问题。

1.组织入户排查登记符合补助学生名单,填报申请表;

  2.对嘎查村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审核是否为脱贫户和监测户),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学生名单上报旗农牧和科技局;

  3.待旗农牧和科技局与旗教育局审核通过后按照要求发放补贴资金,督促嘎查村对补助情况进行公示公告。

四、平安法治(11项)

29

开展电信诈骗防范工作

旗公安局

  旗委宣传部

  旗教育局

  旗司法局

  旗财政局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通信运营商

  各银行

旗公安局:

负责统筹全旗开展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打、防、管、控各项工作;组织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全旗电信网络新型犯罪的新趋势新特点,制定打防工作策略,加强止付挽损和预警劝阻。

旗委宣传部:

组织落实在全旗各广播主频道黄金时间段播发反诈公益宣传,同时加强监测巡查,及时清理处置有害网络信息行为。

旗教育局:

将反诈普法宣传纳入新生入学第一课、反诈常识纳入相关考试题库,组织各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反诈宣传活动,并将禁止学生及教职工参与刷单、违法违规出租、出售、出借“两卡”等行为纳入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旗司法局:

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普法宣传教育。

旗财政局: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企事业财会人员识诈防诈意识的培训,加大对全旗财务从业人员的反诈宣传。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导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职责进行查处,发现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各通信运营商:

电信、联通、移动:加强对新业务的事先风险评估,深入开展“断卡”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电话卡、短信端口、宽带专线、接入设备的监管治理,落实实名制和二次核验,实施踢网、关停和黑名单制度,坚决杜绝滥发新卡、批量注册网络账号、群发诈骗短信等行业乱象。

各银行:

出台更加严厉的管理规定,落实客户尽职调查制度,持续排查清理存量账户,严格控制新增高危账户,坚决堵住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和支付账户的漏洞。

履职保障:

1.对苏木乡镇反电信诈骗预警工作产生的疑难问题,予以解答。提供电信网络诈骗方面宣传材料;

  2.对移交问题线索及时研判,依法打击。

1.利用社区(村、屯)人熟、地熟的优势,结合公安派出所重点人员管控基础,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摸排本地滞留境外涉诈高危人员;加强反诈宣传;

  2.充分利用现有微信群、行业微信群持续推送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图文资料,及时将各种案例及防骗知识发送到群众面前。

30

敏感事项,详见附件4。

31

负责收缴枪爆物品、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工作

旗公安局

  旗司法局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旗委宣传部

旗公安局:

1.通过宣传发动群众积极性,主动配合收缴危爆物品、管制刀具工作;

  2.日常工作中检查发现收缴危爆物品、管制刀具;

  3.核查上级部门推送的线索和群众举报的线索收缴危爆物品、管制刀具。

旗司法局、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日常检查工作中,注意发现摸排枪爆、管制刀具线索。

旗委宣传部:

配合旗公安局串并、落地核查枪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开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负责提供宣传海报、宣传单及公告。

1.开展收缴枪爆物品、管制刀具的宣传发动工作;

  2.配合公安派出所开展隐患清查工作。

32

开展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旗公安局

1.排查登记。社区民警通过入户走访、网格员信息共享、案件信息中摸排辖区内出租房屋、流动人口,详细登记房屋位置、人员信息;

  2.清查建筑工地、宾馆、餐饮娱乐场所,确保人来登记、人在管理、人走注销;

  3.通知辖区出租房屋房主及时向所内报备,包括房屋图片、建筑面积、承租人信息及用途;

  4.将摸排出的出租房屋、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并同步上传至

全区治安综合业务应用系统

  5.宣传教育:加强对出租房屋、流动人口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6.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实名登记制度,做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各项保障工作。

履职保障:

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工作人员规范填报出租房屋、流动人口信息表,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实名登记制度,及时解答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负责协助开展出租房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等相关服务工作;

  2.协助旗公安局开展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33

开展行政执法案件管理工作

旗司法局

1.负责指导苏木乡镇梳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程序;

  2.负责对苏木乡镇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依据、职能、机构编制方案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3.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文书。

履职保障:

1.苏木乡镇在法律依据适用上,可以进行指导;

  2.办案程序存疑时可以协调分析;

  3.对归档立卷有疑问,可以指导。

1.根据执法岗位的配置情况,分解执法职责,确定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将梳理确认后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岗位、行政执法程序、监督举报方式等向社会公布;

  2.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并将执法依据、职能、机构编制方案等有关材料报旗司法局审查确认后予以公告;

  3.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组织参与旗司法局组织的案卷评查;

  4.在接到行政执法监督文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至旗司法局。

34

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旗司法局

1.与监狱、看守所进行对接,接收登记刑满释放人员;

  2.落实安置帮教有关政策,准确核实刑满释放人员信息;

  3.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衔接管理工作,协调当地政府解决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和生活出路问题。

履职保障:

1.协调安置帮教成员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政策、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扶贫政策等社会救助措施,解决刑满释放人员实际生活困难;

  2.指导司法所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党政组织,对辖区内刑满释放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形势政策、法律法规、思想道德等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

1.接收、登记刑满释放人员个人信息,掌握帮教对象5年内基本情况,做好档案管理;

  2.协助司法所查找“三假人员”(假姓名、假身份、假住址);

  3.接回并安置刑满释放“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

  4.落实刑满释放人员责任田(对有责任田但下落不明确的,协助其找回)、企业安置、社会组织安置等安置措施。

35

社区矫正工作

旗司法局

1.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旗社区矫正对象的接受登记、教育矫正、管制、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工作;

  2.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社会调查评估。

履职保障:

指导司法所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党组织,对辖区内社区矫正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形势政策、法律法规、思想道德等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

1.协助旗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帮助联系被评估人及其近亲属,并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对调查评估事项发表真实、客观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2.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异常行为表现或存在违规及重新违法犯罪风险时,应及时向旗司法局、受委托司法所报告。

36

打击传销违法行为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旗公安局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查处本管辖区的传销行为,依法查处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等。

旗公安局:

负责查处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进行立案查处。

履职保障:

1.及时处理苏木乡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2.对苏木乡镇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予以解答。

1.加强宣传教育,劝告居民不要参加传销活动;

  2.鼓励辖区居民及时举报传销活动,协助旗公安局、旗市场局查处传销行为。

37

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旗教育局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旗公安局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1.对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

  2.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旗教育局:

1.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指导学校加强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2.督促学校建立食品及原料采购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及原料供应商的选择准则及评审方式,建立稳定、安全的食品采购渠道。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组织开展学校学生营养健康监测;2.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和专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堂管理人员营养健康知识水平;3.组织专家指导开展病媒生物防治。

旗公安局:

加大对校园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广泛摸排线索,及时受理并立案侦办涉嫌犯罪的校园食品安全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校园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履职保障:

1.组织开展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

  2.及时处理苏木乡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对苏木乡镇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予以解答。

1.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协助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者的食品采购、食材储存、食品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3.协助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校园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8

涉密事项,详见附件4。

39

涉密事项,详见附件4。

五、乡村振兴(16项)

40

开展农村户厕改建工作

旗农牧和科技局

1.落实户厕改建任务的分配、项目实施的监督、指导、资金申请等工作;

  2.指导各苏木乡镇对2013年以来各级财政支持改造的农村户厕进行摸排整改。

履职保障:

1.对苏木乡镇、嘎查村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水平。

1.负责户厕政策宣传,针对有户厕改建意愿的农户,按照《户厕建设流程》要求落实好户厕建设工作;

  2.户厕建设过程中做好户、嘎查村、苏木乡镇三级档案,并及时跟进户厕系统录入工作;

3.及时做好户厕资金申请、拨付工作;

  4.切实做好已建户厕摸排整改工作,建立“问题厕所”整改清单台账。

41

开展本行政区域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

旗农牧和科技局

  旗水利局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旗自然资源局

  旗林业和草原局

  旗财政局

  旗审计局

旗农牧和科技局:

1.依法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工作;

  2.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储备、项目申报、地块确认、勘察设计等工作;

  3.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审核施工单位支付材料;

  4.提供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支撑服务,确保建设质量;

  5.项目检查验收后,旗农牧和科技局将工程和资产移交到嘎查村,由苏木乡镇进行监管;

  6.负责项目初验和上图入库工作;

  7.负责组织对基层干部、农民等进行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等的相关技术、知识培训;

  8.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日常监管中发现、乡镇反馈的工程质量问题,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旗水利局:

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取水工程技术指导及配合办理取水许可相关手续。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争取项目建设资金。

旗自然资源局:

负责为旗农牧和科技局提供耕地、基本农田、“三区三线”等基本数据。

旗林业和草原局:

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林地和草地用地审核及高标准农田防护林带建设技术的指导工作。

旗财政局:

1.负责落实资金,积极争取上级补助,保障亩均财政资金投入达到规定标准;

  2.负责资金分配与拨付,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预算,会同旗农牧和科技局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细化分解到具体项目和单位,并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3.负责资金专账管理,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报账资金专账,对项目资金的支付进行专门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和截留。

旗审计局:

负责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业务人员进行高标准农田建设业务进行指导,提升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1.参与项目勘测设计,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需要;

  2.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征求农民立项意愿,对工程占地是否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发现未按施工要求施工的行为及时上报,在高标准农田施工建设过程中,积极协调农民配合,矛盾纠纷预防化解;

4.参与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配合做好项目移交手续;

  5.指导各嘎查村指派专人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后期管护,建立管护台账,落实管护日常职责;6.做好宣传工作,宣传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政策意义,提高农民的参与度和积极性;

  7.苏木乡镇承担管护负主体责任,是对农田建设项目的农田土壤、灌溉排水、工程设施、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农田防护林以及配套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等工作。

42

开展渔业管理工作

旗农牧和科技局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2.做好有关补贴政策的宣传、咨询解释等工作;

  3.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培训。

履职保障:

1.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

  2.负责补贴政策专项业务培训、政策执行督促指导;

  3.组织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水平。

1.协助开展渔业技术推广服务等工作。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2.遴选稻渔综合种养实施主体,推广稻渔综合种养工作,组织种养者参加技术培训活动,组织种养单位或种养户按鱼沟建设的设计标准及进度要求进行施工并组织验收,组织种养单位或种养户领取鱼苗春片并放养到田块中。

43

开展畜禽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技术指导工作

旗农牧和科技局

1.负责对辖区内畜禽优良品种改良、品种保护、养殖技术推广使用工作;

  2.制定畜禽改良、畜牧业政策性补贴实施方案;

  3.组织开展乡镇畜牧业技术推广指导工作,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4.负责家畜改良员技术培训,从业资格证发放、注销等工作。

履职保障:

提供业务指导,解答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1.负责组织、实施管理辖区的家畜改良工作,并配合农牧主管部门做好各项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畜牧业政策性补贴审核等工作;

  2.对家畜改良员管理负主体责任,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44

开展农机四项补贴、秸秆综合利用、粮改饲、耕地轮作、单产提升等项目实施工作

旗农牧和科技局

1.制定补贴项目实施方案,负责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的确定;

  2.做好补贴项目政策的宣传解答、业务培训等工作;

  3.对补贴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4.待项目完成后负责请款工作;

  5.对乡镇上报数据核实处理。

履职保障:

及时处理苏木乡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开展补贴项目政策宣传、解答等工作;

  2.根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确定补贴或项目实施对象并进行公示、上报;

  3.对项目实施主体逐户核查、搜集、整理相关信息,制作并上报补贴清册,及时录入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

45

开展农村大棚房排查整治工作

旗农牧和科技局

  旗自然资源局

旗农牧和科技局:

1.负责协同旗自然资源局排查看护房违规问题,排查整改推进,组织苏木乡镇全面排查整治,参与问题进一步细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管制措施,全面实施耕地用途管制,改革完善占补平衡管理制度,稳步提升耕地质量,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需要对苏木乡镇上报的占用耕地申请、破坏耕地等事项予以回应,列出具体职责;

  2.负责将苏木乡镇上报破坏耕地等违法线索,依据职责权限、责任分工,进行查处或移交到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认定与整改,核查漏查、虚假整改等情况。

旗自然资源局:

1.负责用地监管执法、查处违法占耕地建设非农设施、违规改变用地性质行为,监督用地备案落实;2.与旗农牧和科技局联合开展整治和监督,协同旗农牧和科技局认定问题,制定整改方案;3.开展明察暗访及回查,防止问题反弹;4.落实日常巡查责任,将设施农用地审批建设纳入耕地用途管控。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及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开展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监管,建立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台账;

  2.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全过程监管,发现问题即查即改,并将完成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46

开展种子、农药、肥料的监督管理

旗农牧和科技局

1.负责种子、农药、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

  2.负责对农药、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3.开展农药、肥料使用指导服务工作,指导苏木乡镇做好相关工作;

  4.对乡镇上报的整改情况,汇总核实后及时处置。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业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1.协助开展种子、农药、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日常巡查发现的种子、农药、肥料质量问题及时上报;

  2.负责开展科学、规范使用农药、肥料的宣传;

  3.协助旗农牧和科技局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47

开展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工作

旗农牧和科技局

1.负责拟定旗级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包括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制定;

  2.参与旗级衔接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管好用好衔接资金,指导和监督年度项目实施工作;

  3.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建设工作;

  4.负责帮扶资产后续管理的统筹工作,指导和督促乡村两级做好帮扶资产的移交确权、管护、经营等工作;

  5.负责推进各级审计、巡视巡察、绩效考评等各级检查反馈衔接资金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

履职保障:

提供业务指导,解答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1.组织嘎查村做好年度项目申报入库工作,编制好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

  2.根据

旗人民政府下达的项目计划,规范实施好本乡镇项目实施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绩效考评工作,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同步做好项目库维护工作;

  3.负责做好扶贫(帮扶)资产的后续管理工作,根据资产类别指导和监督嘎查村做好移交确权、管护制度建立、运营管理、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工作;

  4.及时做好各级检查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并上报旗农牧和科技局。

48

开展京蒙协作工作

旗农牧和科技局

1.拟定年度京蒙协作资金的分配计划;

  2.组织乡镇和旗直部门做好年度京蒙项目的实施工作,确保完成上级要求的实施进度;

  3.对乡镇和旗直部门实施的项目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4.做好与丰台区年度帮扶工作的协议签订、结对帮扶、产业发展、劳务协作、示范村建设、人才培训等工作。

履职保障:

提供业务指导,解答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1.按照旗人民政府安排规范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

  2.做好与丰台区帮扶街镇的对接工作,落实好帮扶政策;

  3.按时报送重点工作进展。

49

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

旗农牧和科技局

1.负责宣传小额信贷政策;

  2.负责对申请小额贷款申请人申请资格进行复核;

  3.负责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4.负责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风险管理,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评估等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履职保障:

及时处理后续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向脱贫人口宣传小额信贷政策,包括贷款条件、申请流程、还款要求等;

  2.对申请小额贷款申请人申请资格进行审核;

  3.协助开展小额信贷的贷后管理工作,如贷款回收、续贷等,协助金融机构进行风险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50

开展防止返贫致贫保险工作

旗农牧和科技局

1.制定年度实施方案;

  2.通过市场化方式择优选定保险机构合作开展防贫保险业务;

  3.做好理赔工作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履职保障:

1.提供业务指导;

  2.及时解答相关疑难问题。

1.加强宣传,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受益权,努力扩大防贫保险工作覆盖面;

  2.负责组织属地群众的防贫保险缴费工作;

  3.与保险公司密切配合,做好理赔。

51

开展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以联营(入股)等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工作

旗自然资源局

1.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旗自然资源局对土地转用前期材料(如转用土地公告、听证、告知等)进行审查,审查材料齐全后组卷上报自然资源厅审批;

  2.负责对联营、入股等方式的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开发建设强度等进行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划条件等进行开发建设的予以处罚;

  3.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联营、入股等方式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旗自然资源局申请,经旗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批。

履职保障:

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及时解答苏木乡镇遇到的问题。

1.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等方案;

  2.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代表意见;

  3.经村民代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52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查处

旗农牧和科技局

1.线索受理:主要包括上级部门交办、群众电话实名举报、旗12345政务热线服务平台、各苏木乡镇(包括省外)转办件等;

  2.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4.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履职保障:

提供业务指导。

发现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控制现场不受二次破坏,固定违法证据,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旗农牧和科技局。

53

*对屠宰、经营、运输或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违法行为查处

旗农牧和科技局

1.线索受理:主要包括上级部门交办、群众电话实名举报、旗12345政务热线服务平台、各苏木乡镇(包括省外)转办件等;

  2.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4.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履职保障:

提供业务指导。

发现屠宰、经营、运输或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及时将线索移交旗农牧和科技局,并控制现场不受二次破坏,固定违法证据。

54

*对未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查处

旗农牧和科技局

1.线索受理:主要包括上级部门交办、群众电话实名举报、旗12345政务热线服务平台、各苏木乡镇(包括省外)转办件等;

  2.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4.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履职保障:

提供业务指导。

发现未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控制现场不受二次破坏,固定违法证据,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旗农牧和科技局。

55

*对未取得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行为的违法行为查处

旗农牧和科技局

1.线索受理:主要包括上级部门交办、群众电话实名举报、旗12345政务热线服务平台、各苏木乡镇(包括省外)转办件等;

  2.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4.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履职保障:

提供业务指导。

发现未取得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违法行为,控制现场不受二次破坏,固定违法证据,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旗农牧和科技局。

六、社会管理(4项)

56

开展水利移民管理及后期扶持移民直补资金发放工作

旗水利局

  旗水利工程移民安置中心

旗水利局:

1.承担全旗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2.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的有关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

旗水利工程移民安置中心:

1.承担全旗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水库移民扶持规划编制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2.承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测评估工作;3.承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及自然减员工作;4.承担全旗水库移民资金管理等相关事务性工作,做好有偿资金回收;5.负责水库后期扶持移民直补资金发放等工作;6.承担全旗水库移民技能培训以及水库移民干部业务培训等工作。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予以解答。

1.有移民安置任务的苏木乡镇、村应当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移民安置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3.负责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移民补助人口信息录入民生服务信息平台;

  4.负责对水库后期扶持的死亡人口和转为非农业的移民人口进行核实,并将人口信息(清册)录入到内蒙古财政民生服务信息平台。

57

预防处理欠薪相关工作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苏木乡镇上报的农民工欠薪问题及时进行处置。

履职保障:

加强业务指导。

1.负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调处和上报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2.负责对本辖区项目加强监管,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欠薪问题;

  3.协助解决欠薪问题。

58

组织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外)

旗水利局

1.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水利工程建设;

  2.水利工程竣工后,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3.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属地政府。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予以解答。

1.协助项目前期勘察和设计工作,提供建设地点等,做好宣传动员,提高群众的认可度;

  2.做好工程建设期间的协调工作,确保施工顺畅;

  3.项目所在乡镇共同配合完成项目验收工作,接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并做好后续运行管护工作。

59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排查整改机电井乱收费问题

旗水利局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旗农牧和科技局

旗水利局:

1.负责农田灌排工程体系及供水计量设施建设;2.负责地区农业用水总量及指标分解;3.负责灌区取水许可证核发;4.明晰用水户水权,建立水权交易制度;5.负责水费征收及使用的监管,加强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在提高灌溉用水效率的同时,加强供水成本核算及控制。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协调指导建立水价形成机制;做好本级管理的农业水价成本测算、监审、核定等工作。

旗财政局:

负责对涉农涉牧、涉水项目的资金进行整合,对灌排工程建设及配套供水计量设施的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具体意见,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来源;

旗农牧和科技局:

1.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工作,积极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农艺农机节水及旱作农业技术,加强农业节水技术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2.开展节水农业技术实验示范,提高农民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意识和技术水平。

履职保障:

提供业务指导和法律法规讲解。

1.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2.开展农业灌溉机电井乱收费问题排查整改工作;

  3.负责农业灌溉机电井维修管护工作。

七、民族宗教(1项)

60

做好宗教管理工作

旗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旗公安局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旗自然资源局

  旗林业和草原局

  旗消防救援大队

旗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负责指导苏木乡镇宣传员贯彻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封建迷信、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负责监督指导苏木乡镇对乱建宗教活动场所、滥塑宗教造像和擅自设立宗教活动点等违法行为进行排查治理,维护辖区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指导苏木乡镇对临时活动点进行监督管理。

旗公安局:负责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统筹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各地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大型宗教活动的食品安全管理;协助旗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做好对利用商铺、企业进行非法宗教活动的查处工作。

旗自然资源局:

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违法占用耕地行为予以审查立案。

旗林业和草原局:

负责对苏木乡镇上报的宗教活动场所占林占草合法或者违法进行定性;将违法图斑按照职责权限移交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旗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宗教活动场所投入使用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依职权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予以解答。

1.做好辖区宗教场所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制止未批先建、批小建大、违法占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对乱建宗教活动场所、滥塑宗教造像和擅自设立宗教活动点等违法行为进行排查治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将宗教工作纳入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评价体系,加强宗教人员管理,化解涉宗教因素矛盾纠纷,动态排查非法宗教人员,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上报;

  3.配合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食品、基建房屋、重大宗教活动等安全检查,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排查宗教领域不稳定因素;

  4.协助上级部门查处非法宗教活动,防范宗教极端思想渗透;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做好秩序维护、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八、社会保障(1项)

61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指导乡镇设立有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宣传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2.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对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告知其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乡村两级劳动协理员、司法调解人员开展业务指导;

  4.处理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聘用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履职保障:

提供业务培训。

1.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调解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3.协助旗人力资源局及调解仲裁机构开展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相关工作;

  4.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集体合同和执行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九、自然资源(8项)

62

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做好规范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

旗自然资源局

1.进一步细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管制措施,全面实施耕地用途管制,改革完善占补平衡管理制度稳步提升耕地质量,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需要对苏木乡镇上报的占用耕地申请、破坏耕地等事项予以回应,列出具体职责;

  2.负责将苏木乡镇上报破坏耕地等违法线索,依据职责权限、责任分工,进行查处或移交到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履职保障:

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及时解答苏木乡镇遇到的问题。

1.占用耕地苏木乡镇政府,需向旗自然资源局旗农牧和科技局提出占用耕地的申请;

  2.涉及占用黑土耕地的要编制黑土耕地剥离方案,并组织剥离利用;

  3.落实好苏木乡镇监管责任,嘎查、村发现有人破坏耕地要及时制止,并及时上报

旗自然资源局。

63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黑土地、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旗自然资源局

  旗农牧和科技局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旗财政局

  盟生态环境局扎赉特旗分局

  旗水利局

旗自然资源局:

负责黑土地建设占用的监管和剥离。

旗农牧和科技局:

负责黑土地的利用、改良、污染地治理等。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项目立项尽量少占黑土地。

旗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

盟生态环境局扎赉特旗分局:

负责防止剥离区和堆存区对环境的影响。

旗水利局:负责防止黑土地堆存区水土流失。

履职保障:

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及时解答苏木乡镇遇到的问题。

1.对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使用者的耕地保护和利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2.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3.对非法占用、破坏耕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4.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

  5.对全旗耕地实施网格化管理,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64

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旗林业和草原局

1.加强林业法律法规宣传,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林业生态保护、草原生态保护、湿地生态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政策法规;

  2.负责制定护林员和草原网格员的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指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选聘及相关管理工作;

  3.负责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检查和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5.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的破坏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湿地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6.向苏木乡镇下发补植补造通知,不定期对补植补造情况进行督查。根据苏木乡镇申请,对已完成补植补造地块进行验收;

  7.根据苏木乡镇上报有害外来物种情况,开展防治工作。

  履职保障:

  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及时解答苏木乡镇遇到的问题。

1.负责宣传工作,采用多种形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2.负责护林员、草原网格员的选聘、培训、考核、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考核结果向旗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3.规范护林员、草原网格员履职,加强火源管控,监测林地病虫害发生、草原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护林员负责协助开展森林营造、抚育、资源监测、病虫害防治、防扑灭火等工作,草原网格员负责协助化解本责任区草原权属纠纷;

  4.定期对林地、草原、湿地等进行巡查巡护,发现破坏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湿地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违法行为,控制现场不受二次破坏,固定违法证据,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旗公安局或旗林业和草原局;

  5.按照上级要求,全面禁止林粮间作,发现林粮间作地块,情节轻微且未有毁林现象的,应立即通知责任人,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且有毁林现象,及时上报旗公安局进行查处;

  6.现有林地发现保存率、成活率不足地块,应及时督促责任人在第一个造林季进行补植补造,乡镇验收合格后,向旗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复验。限期内未完成补植补造的,根据造林承包合同约定,依法起诉后,仍未完成补植补造的,由发包主体村委会收回集体所有;

  7.对纳入耕地保护红线或耕地保护目标的林地,并已变成耕地的,按照耕地管理,由村集体审议,再经苏木乡镇政府同意后,进行处置;

  8.对纳入耕地保护红线或耕地保护目标的草原,按照上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置;

  9.巡护发现刺萼龙葵等有害外来物种,及时上报旗林业和草原局,并配合开展防治工作;

  10.负责督促责任人进行湿地修复,同时加强涉案地块巡查管护。

65

林木种子监督管理

旗林业和草原局

负责全旗林木种子的监督管理,对发现和接到举报的林木种子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履职保障:

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及时解答苏木乡镇遇到的问题。

1.加强林木种子法律法规宣传,利用微信、大喇叭、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林木种子相关政策法规;

  2.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生产,抢采掠青、损害母树等行为。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林木种子质量问题或违法行为及时上报旗林业和草原局。

66

*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旗林业和草原局

1.对发现和接到举报的盗伐林木案件,委托旗公安局进行调查核实,情节轻微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恢复植被;情节严重,由旗公安局立刑事案件侦查;

2.根据苏木乡镇申请,对已完成补植补造地块进行验收。

履职保障:

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及时解答苏木乡镇遇到的问题。

1.发现盗伐林木行为及时制止,依法保护违法现场;

  2.配合开展调查取证、查找违法主体,将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上报执法部门和旗林业和草原局;

  3.及时督促责任人进行补植补造,乡镇验收合格后,向旗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复验。同时加强涉案地块巡查管护。

67

开展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旗水利局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旗自然资源局

  旗农牧和科技局

  旗林业和草原局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旗水利局:

1.承担全旗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有关的规划评价、管理及实施的技术支撑工作;2.承担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平衡测试等行政辅助工作;3.负责机电井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工程运行管理体制;4.负责计划用水工作,节约用水技改的政策措施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鼓励工业企业进行转型升级,发展低耗水、无污染的产业。

旗自然资源局:

1.制定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地下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和保护需求,确保各类建设项目的布局与地下水资源保护相适应;2.对涉及地下水的建设项目进行用地审批时,严格审查项目对地下水可能产生的影响;3.监督矿业企业的开采活动,防止因矿产开采导致地下水含水层破坏、地下水污染等问题。

旗农牧和科技局:

1.对农牧业用水进行统计和分析,掌握农牧业用水的总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为制定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措施提供数据支持;2.推广农牧业节水技术和措施,加强对农牧业生产活动的监管。

旗林业和草原局:

1.制定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规划,充分考虑地下水对植被生长和生态系统稳定的重要性;2.合理规划植被种植区域和树种选择,确保植被的生长不会对地下水资源造成过度消耗;3.加强对森林和草原植被的管理,维护植被的生态功能,促进地下水的涵养和补给。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监督城市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防止施工活动破坏地下水管道、监测设施等;2.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施工废水、废渣等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履职保障:

为水资源保护提供业务指导和法律法规讲解。

1.负责辖区内节约用水宣传工作;

  2.负责机电井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群众自管自用的工程运行管理体制,全面推广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用水户协会管理机制,保证工程良性运行;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机电井建设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开发,保护资源;

  3.负责对本区域内违法取水行为进行排查,发现违法取水行为后,及时将线索移送给旗水利局,配合旗水利局工作,共同做好取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4.监督本区域内工业企业,直接取用地下水的个人或单位的取水情况。通知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办理取水许可证,督促无证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办理取水许证,并合法经营。

68

*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

旗水利局

1.线索受理:主要包括上级部门交办、群众电话实名举报、旗12345便民服务热线工单、各苏木乡镇发现上报和区外转办件等;

2.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履职保障:

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及时解答苏木乡镇遇到的问题。

1.对发现的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向旗水利局报告;

  2.在旗水利局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配合固定证据,协助查找违法嫌疑人。

69

*负责对用水户擅自改变用水用途、盗用公共饮用水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旗水利局

1.线索受理:主要包括上级部门交办、群众电话实名举报、旗12345便民服务热线工单、各苏木乡镇发现上报和区外转办件等;

  2.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履职保障:

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及时解答苏木乡镇遇到的问题。

1.对发现的用水户擅自改变用水用途、盗用公共饮用水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

2.对发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向旗水利局报告;

3.在旗水利局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配合固定证据,协助查找违法嫌疑人。

十、生态环保(19项)

70

落实节能减排工作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根据国家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搜集本地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利用检测的数据和资料;2.开展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机制的宣传推广工作。

  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1.加强能源消耗数据统计,按照要求每月报送能源消耗状况;2.承担全旗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培训等工作;3.承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执行和落实;4.会同公共机构开展合同能源申报。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水平。

1.加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卫生院等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做好重点用能企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数据统计表,在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项目中,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推广节能设施;

  2.做好节能减排宣传,普及节能减排知识,提高居民节能减排意识;

  3.做好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数据统计报送工作;

  4.做好节能减排宣传,普及节能减排知识,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减排意识;

  5.积极推动属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协调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申报。

71

开展废旧农用薄膜管理工作

旗农牧和科技局

1.开展农业资源环境监测保护工作、受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相关工作,发现问题,组织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2.开展相关农业环境监测采样工作,将样本及时邮寄到上级指定地址;

  3.推广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开展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项目建立镇级废旧农用薄膜贮运站和村回收网点,指导乡村两级建立回收管理台账和回收处置台账;

  4.推广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

履职保障:

提供资金支持,将补贴信息报旗财政局发放补贴。

1.开展受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相关工作,协助旗农牧和科技局进行农业环境监测采样;

  2.落实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项目;

  3.推广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

  4.建立镇废旧农用薄膜贮运站和村回收网点;

  5.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督促农用薄膜使用者捡拾农用薄膜;

  6.填报农业废弃地膜综合利用情况。

72

负责卫片执法图斑工作,落实土地、森林、草原湿地等疑似违规违法图斑的核查、处置与整改工作

旗自然资源局

旗林业和草原局

旗自然资源局:

1.负责统筹全旗自然资源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按照图斑占地地类及时职能管辖权进行分类分析研判,业务指导职责,举证材料上报系统销号;2.将自然资源部下发卫片图斑按照所属苏木乡镇、林场、牧场、农场等辖区分发至指定外业举证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拍照举证;3.结合现场照片对卫片进行分类分析并逐个研判,对需要提供用地手续的图斑通知至所属辖区,对未能按期提供用地手续的按违法判定并再次通知所属辖区;4.对判定为合法图斑,将乡镇提供的用地审批手续及相关材料,举证上传至卫片系统;5.对判定为违法图斑的,负责牵头统筹进行查处、整改,并将相关整改资料上传至卫片系统进行销号。

旗林业和草原局:

1.负责将接收上级下发的图斑数据,及时分发至相关苏木乡镇;2.对苏木乡镇上报的实地核查情况进行复核,对合法或违法进行定性。根据苏木乡镇提交的图斑核查台账,将图斑分为合法、违法图斑台账;3.将违法图斑按照职责权限,移交执法部门进行查处;4.督促图斑属地苏木乡镇及违法责任人按照整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5.根据苏木乡镇提供的佐证材料,收集好合法及违法图斑的佐证材料,提请上级单位对图斑进行销号。

履职保障:

及时处理对非上级部门审批建设项目造成的且本地无执法权限的各领域卫片违法图斑相关问题。

1.做好日常巡查;

  2.对收到的卫片图斑进行实地核查,将图斑的核实情况反馈按照下发旗直部门,反馈至旗自然资源局或旗林业和草原局;

  3.针对旗自然资源

判定为合法图斑,进行实地拍照举证、提供地块用地手续上报至旗自然资源局;

  4.针对旗自然资源

判定为违法图斑,协助旗自然资源局推进查处、整改工作,持续跟进:并将相关整改资料上报至旗自然资源局;

  5.针对旗林业和草原局判定为违法图斑,协助旗林业和草原局推进违法图斑的植被恢复,并在完成整改后,对图斑地块进行植被验收,恢复不合格的图斑督促责任人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上报旗林业和草原局;

  6.针对旗林业和草原局判定为合法图斑,整理合法图斑说明、佐证材料及植被恢复验收报告并上报旗林业和草原局。

73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行为的处罚

旗林业和草原局

1.对发现和接到举报的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案件委托旗公安局进行调查核实,情节轻微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恢复植被;情节严重,由旗公安局立刑事案件侦查;

  2.根据苏木乡镇申请,对已完成补植补造地块进行验收。

履职保障:

提供业务指导。

1.发现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行为及时制止,依法保护违法现场;

  2.配合开展调查取证、查找违法主体,将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上报执法部门和旗林业和草原局;

  3.及时督促责任人进行补植补造,乡镇验收合格后,向旗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复验,同时加强涉案地块巡查管护。

74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处罚

旗林业和草原局

1.对发现和接到举报的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案件,委托旗公安局进行调查核实,情节轻微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恢复植被;情节严重,由旗公安局立刑事案件侦查;

  2.根据苏木乡镇申请,对已完成补植补造地块进行验收。

履职保障:

提供业务指导。

1.发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及时制止,依法保护违法现场;

  2.协助开展调查取证、查找违法主体,将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上报执法部门和旗林业和草原局;

  3.及时督促责任人进行补植补造,乡镇验收合格后,向旗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复验,同时加强涉案地块巡查管护。

75

*非法使用草原行为、非法临时占用草原行为的处罚

旗林业和草原局

1.对发现和接到举报的非法使用草原、非法临时占用草原案件进行调查核实,情节轻微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恢复植被;

  2.情节严重,移送旗公安局立刑事案件侦查。

履职保障:

提供业务指导。

1.发现非法使用草原、非法临时占用草原行为及时制止,依法保护违法现场;

  2.协助开展调查取证、查找违法主体,将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上报旗林业和草原局;

  3.督促责任人限期恢复植被,同时加强涉案地块巡查管护。

76

*对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的行为的处罚

旗林业和草原局

1.对发现和接到举报的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案件进行调查核实,情节轻微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恢复植被;

  2.情节严重,移送旗公安局立刑事案件侦查。

履职保障:

提供业务指导。

1.发现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行为及时制止,依法保护违法现场;

  2.协助开展调查取证、查找违法主体,将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上报旗林业和草原局;

  3.督促当事人限期恢复植被。

77

*非法开垦草原行为的处罚

旗林业和草原局

对发现和接到举报的非法开垦草原案件进行调查核实,情节轻微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恢复植被;情节严重,移送旗公安局立刑事案件侦查。

履职保障:

提供业务指导。

1.发现非法开垦草原行为及时制止,依法保护现场;

  2.情节轻微的,立行立改,签订弃耕承诺书,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协助开展调查取证、查找违法主体,将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上报旗林业和草原局;同时加强涉案地块巡查管护。

78

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

旗林业和草原局

1.负责林地草原的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检查、划定草畜平衡区禁牧区及核定适宜载畜量工作;

  2.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台账汇总和审核工作。

履职保障:

提供业务指导。

禁牧区:

  1.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禁牧巡查、执法、宣传工作;

  2.做好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禁牧协议工作;

  3.结合禁牧执法情况,做好本地区草原补奖资金清册编制、上报、公示工作。

  草畜平衡区:

  1.负责做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巡查、执法、宣传工作;

  2.做好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协议工作;

  3.做好本地区牲畜数量、超载牲畜的核查统计工作;

  4.结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执法情况,做好本地区草原补奖资金清册编制、上报、公示工作。

79

污染源普查

盟生态环境局扎赉特旗分局

1.明确污染源普查范围和标准;

  2.落实专业指导人员,培训和组织专业普查队伍;

  3.落实普查经费保障,指导做好污染监测措施和污染源排查工作;

  4.推动污染源普查所需设备设施的建设和完善;

  5.对乡镇整理的清查结果汇总情况及污染清查名录初稿,进行核实和处理。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提升业务能力水平。

1.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按照地域范围,对每个村(社区)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排查工业企业(包括小作坊)、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户、餐饮店铺、医院、学校、垃圾处理点等可能产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体;

  3.对清查出的污染源进行初步登记,记录其名称、地址、规模、联系人等基本信息,将清查结果进行汇总整理,形成污染清查名录初稿并上报。

80

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

盟生态环境局扎赉特旗分局

1.做好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

  2.对相关单位和企业定期开展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3.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

  4.对乡镇上报的有关黑臭水体排查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核实处理。

履职保障:

1.对苏木乡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加强业务指导;

  2.及时处理苏木乡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做好污染隐患排查工作,走访周边村民、企业,排查污染情况及相关线索,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排查问题,开展污染源整治工作;

  2.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开展黑臭水体的排查,并公示黑臭水体结果,按要求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3.负责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桩工机械、牵引车、场内车辆等)登记造册;

  4.做好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

81

开展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作

旗水利局

  旗财政局

  旗审计局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旗电力公司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盟生态环境局扎赉特旗分局

旗水利局:

1.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审核、上报,工程施工管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2.协调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展农村牧区水质监测,针对检测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旗财政局:

1.负责按有关要求集中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设立专户、滚动使用;2.按规定拨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维修补贴资金,并对各项目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旗审计局:

负责对批准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毁修复项目进行审计,对水费收支及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确定农村饮水工程水费价格及优惠政策。

旗电力公司:

负责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力设施的维护及运行供电。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点和受益区的水质进行检测和监测。

  盟生态环境局扎赉特旗分局:

负责配合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及相关工作。

履职保障:

为后续运行管护提供技术指导。

1.开展辖区内农村牧区饮水供水工程建设的宣传,申请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做好工程建设期间的协调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2.接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并做好后续运行管护工作。

82

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以及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工作

旗水利局

  旗林业和草原局

  旗农牧和科技局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旗财政局

  盟生态环境局扎赉特旗分局

  旗自然资源局

旗水利局:

1.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受理建设单位所提出的备案申请及审批申请,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组织审查或进行技术评审;2.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查或技术评审意见以及审定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审核,出具行政审批意见;3.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行政检查:加强对申请人的证后不定期检查,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责任及义务,检查对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内容的落实情况,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

旗交通运输局、林业和局、农牧和科技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盟生态环境局扎赉特旗分局:落实本部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主体责任,切实将水土保持工作要求落实到生产建设项目中,确保本部门所属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符合水土保持法及其标准规范要求。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季度向旗水利局提供项目立项清单。

履职保障:

提供业务指导和法律法规讲解。

1.督促、监督辖区所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于开工前自觉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的应当及时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按照“三同时”制度完成自主验收报备工作并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配合行政检查单位提供生产建设项目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

  3.落实本地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主体责任,切实将水土保持工作要求落实到生产建设项目中,确保本部门所属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符合水土保持法及其标准规范要求。

83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行政处罚

旗水利局

1.线索受理:主要包括上级部门交办、群众电话实名举报、旗12345便民服务热线工单、各苏木乡镇发现上报和区外转办件等;

  2.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1.对发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向旗水利局报告;

  2.在旗水利局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配合固定证据,协助查找违法嫌疑人。

84

*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的行政处罚

旗水利局

1.线索受理:主要包括上级部门交办、群众电话实名举报、旗12345便民服务热线工单、各苏木乡镇发现上报和区外转办件等;

  2.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1.对发现的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向旗水利局报告;

  2.在旗水利局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配合固定证据,协助查找违法嫌疑人。

85

*对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水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旗水利局

1.线索受理:主要包括上级部门交办、群众电话实名举报、旗12345便民服务热线工单、各苏木乡镇发现上报和区外转办件等;

  2.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对发现的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水工程行为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向旗水利局报告;在旗水利局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配合固定证据,协助查找违法嫌疑人。

86

*对违法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处

旗水利局

1.线索受理:主要包括上级部门交办、群众电话实名举报、旗12345便民服务热线工单、各苏木乡镇发现上报和区外转办件等;

  2.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1.对发现的违法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向旗水利局报告;

  2.在旗水利局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配合固定证据,协助查找违法嫌疑人。

87

*对供水单位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处罚

旗水利局

1.线索受理:主要包括上级部门交办、群众电话实名举报、旗12345便民服务热线工单、各苏木乡镇发现上报和区外转办件等;

  2.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1.对发现的供水单位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向旗水利局报告;

  2.在旗水利局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配合固定证据,协助查找违法嫌疑人。

88

*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旗水利局

1.线索受理:主要包括上级部门交办、群众电话实名举报、旗12345便民服务热线工单、各苏木乡镇发现上报和区外转办件等;

  2.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1.对发现的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向旗水利局报告;

  2.在旗水利局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配合固定证据,协助查找违法嫌疑人。

十一、城乡建设(6项)

89

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拆迁、房屋征收补偿等工作

旗自然资源局

旗自然资源局开展拟征收土地和房屋的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听取所在苏木乡镇的意见建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除外)。

履职保障:

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及时解答苏木乡镇遇到的问题。

协助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自然资源局开展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相关工作,负责被征地拆迁、房屋征收补偿群众协商洽谈工作。

90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旗自然资源局

1.负责在国有土地上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对乡镇上报的违法行为或重大违法行为资料情况,核实处理。

履职保障:

开展违法建设行为宣传。

1.对本辖区违法建设开展巡查;

  2.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

  3.对制而不止的违法行为或重大违法行为及时上报。

91

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

旗自然资源局

1.负责依法对土地、房屋、林业、草原等不动产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各类登记申请进行受理、审核与登簿,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2.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对不动产界址、空间界线、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进行查验;

  3.对宅基地、林地、草原等进行登记和发放不动产证。

履职保障:

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及时解答苏木乡镇遇到的问题。

1.负责权籍调查协助,协助旗级自然资源部门开展权籍调查工作,组织熟悉当地情况的基层人员,如:嘎查村(社区)、组等基层组织,协助确定不动产的位置、界址、面积等信息,为准确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2.负责化解纠纷,对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出现的权属纠纷等问题,进行调解,确保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3.协助旗自然资源局代发不动产证。

92

加强自建房、经营性自建房隐患排查、整治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旗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旗自然资源局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旗消防救援大队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旗教育局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旗公安局

  旗民政局

旗司法局

  旗财政局

  旗交通运输局

旗农牧和科技局

  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旗应急管理局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统筹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各地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2.接收苏木乡镇上报的排查整治工作台账;3.对苏木乡镇在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反馈的安全隐患自建房的问题线索,及时组织开展房屋安全等级鉴定工作;4.督促各苏木乡镇按照鉴定结构分类实施整治,并加强技术指导。

旗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负责督导宗教活动场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旗自然资源局:

1.负责对经营性自建房用地、规划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管;2.负责核查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产权登记证办理情况,查处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行为,排查地质灾害风险;3.根据职能职责负责全面摸排违法违规建筑底数,纳入台账管理,严格执法,实施整治;及时将房屋违法情况抄告相关部门和单位。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对经营性自建房经营安全性进行监管,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2.依法查处经营主体无照经营、违规安装和使用电梯等行为。

旗消防救援大队:

1.负责对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性进行监管,加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预防经营性自建房火灾事故;2.负责核查公共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办理情况,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督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负责督导煤炭、电力、新能源等能源行业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旗教育局:

负责督导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学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督导工业园区、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旗公安局:

负责核查旅馆等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情况;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阻碍或妨害公务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旗民政局:

负责督导用作养老院和福利院等机构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旗司法局:

负责有关房屋建设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强化法治保障;督导监狱、戒毒所等机构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旗财政局:

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费予以支持。

  旗交通运输局:

负责督导汽车站及服务区附属房屋等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旗农牧和科技局:

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负责督导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场馆、电影院、体育场馆等范围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督导各类医院、医疗卫生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旗应急管理局:

1.负责督导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2.负责对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展专项整治;3.对分管的的行业领域的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分管行业领域的自建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维修养护等。

  履职保障:

  1.对苏木乡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水平;

  2.对苏木乡镇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予以指导。

1.产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明确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2.负责对全面排查和日常安全巡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及时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督促及时整改,完成整改并通过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后,发放解危通知书;

  3.建立排查整治工作台账,发现自建房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及时上报,并进行前期处置;

  4.负责对经营性自建房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进行分类整理分别上报相关部门;

  5.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要求履行建设程序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移交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6.负责每栋新建、改(扩)建经营性自建房的建设信息上报系统,形成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

  7.负责依法编制本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建筑高度、用地性质等指标,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等;

8.加强本行政区域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

  9.收集自建房信息,填报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

  10.上报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基本情况,协助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房屋安全等级鉴定工作;

11.按照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鉴定结果,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12.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发现机制。

93

开展巡查、管理“危房改造”项目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旗民政局

  旗农牧和科技局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统筹推进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指导乡镇进行房屋排查,组织对农村牧区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2.对改造对象修缮或新建的房屋进行验收,并发放危房改造补贴;3.汇总苏木乡镇危房上报数据并进行审核。

  旗财政局:负责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旗民政局:

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

  旗农牧和科技局:

1.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2.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予以解答。

1.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本辖区农户房屋的安全性进行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并将房屋信息录入到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中;

  2.发现有疑似危房及时上报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危房鉴定;

  3.对于符合危房改造的农户依照危房改造程序帮助农户申请、完善档案,及时将危房改造补贴清册信息录入到一卡通系统中;

  4.对突发情况导致的危房做好人员疏散、撤离工作。

94

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及公租房租赁补贴工作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旗财政局

旗民政局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自然资源局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旗公安局

  旗统计局

  旗公积金管理中心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全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2.对苏木乡镇上报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资料,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旗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统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补贴,审核不通过及时告知苏木乡镇,或让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告知当事人不符合申请条件;3.做好公共租赁补贴发放保障工作。

  旗财政局:

负责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会同旗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做好补贴计划和补贴资金拨付、发放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是否是财政供养人员情况核查。

  旗民政局:

1.负责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低保、三无家庭和孤儿生活保障基本情况的核查工作,按月向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符合保障家庭条件动态情况;2.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进行核查;3.负责每季度向殡葬管理所核查申请家庭人员死亡信息情况。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低保、三无家庭和孤儿核查是否领取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工资;2.对申请人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及就业和收入情况进行审核。

  旗自然资源局:

负责核查申请家庭的房屋登记情况(是否有不动产证、预告登记),提供房产证明,包括住房面积、房产所有权等信息,协助判断申请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低保、三无家庭和孤儿进行核查,是否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是否在扎赉特旗登记管辖的企业中投资参股。

  旗公安局:

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人口、车辆等情况进行审核。

  旗统计局:

负责统计全旗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人均收人情况并定期发布公示,及时报送旗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旗公积金管理中心:

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审核。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予以解答。

1.负责受理申请人(家庭)填写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及提交的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收入证明等保障性住房相关申请资料;

  2.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是否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条件进行初

核实;

  3.经村、镇两级对申请人(家庭)提交的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进行两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附审核意见报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申请家庭录入一卡通清册。

十二、交通运输(4项)

95

开展新增(延伸)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

旗交通运输局

1.建立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机制;

  2.制定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

  3.建立联合审核机制。由旗交通运输局报请旗人民政府同意,

联合公安、应急管理局和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新增(延伸)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联合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

  4.科学设置中途停靠站点,公布农村客运班线信息,明确配套支持政策。

  履职保障:

  1.及时处理苏木乡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对苏木乡镇业务人员进行指导。

协助旗交通运输局对新增(延伸)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对需途经等外公路的农村客运班线,提出通行意见。

96

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

旗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工作;

  2.加强对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履职保障:

  1.及时处理苏木乡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对苏木乡镇业务人员进行指导。

1.协助完成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居民搬迁工作;

  2.对公路建设、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3.对路网外的乡村道路进行管理;

  4.对于农村公路、桥涵建设规划提出意向意见。

97

道路应急抢险保通保畅工作

旗交通运输局

1.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和机械设备,对县级公路的重大损毁路段进行抢修;

  2.对全旗公路水毁雪情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估,为后续修复和重建工作提供依据;

  3.对苏木乡镇上报的灾情进行汇总和审核、处置。

  履职保障:

  1.提供防汛信息和业务指导;

  2.及时调配应急物资和运输车辆。

1.雨雪等恶劣天气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道路、桥涵进行巡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交通受阻、中断应立即组织抢修,统计灾情,及时上报,不能立即修复的,设置警示标识、派人员看守;

  2.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调配当地的人力、物力资源,对乡村公路小型塌方、积雪堆积等情况进行初步清理,保障道路基本通行;

  3.协助交通运输局抢险队伍的工作,提供抢险现场的引导、协调临时占地等相关事宜。做好受灾地区群众的安抚工作,及时告知公路抢修进展情况和临时交通管制信息。

98

开展道路交通监督管理工作

旗交通运输局

1.加强对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2.负责全旗农村公路规划编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建议计划完成年度公路建设任务;

  3.按照公路行政等级进行公路、桥梁巡查,严格执行“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公路管理体系,开展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管理;

  4.积极推动“四好农村路”及城乡交通一体化建设;

  5.对乡镇上报的隐患排查数据,进行核实处理,做到及时整治。

  履职保障:

  1.及时处理苏木乡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对苏木乡镇业务人员进行指导。

1、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整改;

  2、落实镇、村两级道路管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路长制”体系,并做好镇、村两级公路路域环境整治;

  3、协助推进“四好农村路”及城乡交通一体化建设;

  4、对下列施工活动涉及村道的提出乡镇意见:(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燃气、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村道及其用地或者使村道改线;(2)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3)在村道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4)利用村道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5)利用跨越村道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6)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7)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十三、商贸流通(1项)

99

工贸企业行业管理工作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1.负责指导全旗工贸企业运行监测和生产要素综合协调保障;

  2.对乡镇上报的生产监督情况进行核实。

  履职保障:

  对乡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水平。

负责对辖区内工业企业、工业项目、商贸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掌握工业企业、工业项目、商贸企业基本情况,做好生产运行日常监管并定期上报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四、文化旅游(2项)

100

做好广播电视电影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旗委宣传部

1.负责实施全旗广播电视“户户通”和“村村响”、应急广播、卫星接收、网络IP广播设备的建设、管理工作;

2.指导、协调推进全旗广播电视“户户通”、广播电视基础维护维修;

3.监督管理全旗广播电视播出内容的正确导向和意识形态安全;

4.承担全旗电影管理技术人员及苏木乡镇电影放映员队伍的组建和培训工作,负责公益电影影片的拷录、放映等工作。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与技术培训。

1.协助旗委宣传部做好“应急广播”“村村响”“屯级广播”“户户通”及广播电视基站等广播电视设施的安装选址工作、维修维护以及故障统计等相关工作;

2.负责管理广播播出内容的正确导向和意识形态安全;

3.负责提供公益电影放映场地,协同做好映前宣传工作,组织群众观影。

101

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履职保障:

  业务培训、业务指导

1.协助开展文物普查实地调查工作,明确联络人员;

  2.安排人员参与文物普查,协助文物普查人员推动文物普查工作落实和相关数据整理;

  3.通过多种形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宣传;

  4.开展民间艺人申报工作;

  5.协助旗文化旅游体育局做好辖区内文物保护工作;

  6.充分发动各村(居)干部、群众搜集整理各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

  7.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

  8.协助做好非遗文化产物和非遗传承人申报工作;

  9.建立健全文化艺术档案。

十五、卫生健康(8项)

102

开展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对提交申报材料依据申报要求进行审核,做出审核决定;

  2.负责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3.对奖励扶助政策进行监督和管理;

  4.负责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在工作中产生的疑难问题,予以解答。

1.向符合领取条件的群众宣传农村牧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

  2.组织村级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进行评议;

  3.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相关材料进行受理、初审等,并报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03

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扶助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对提交申报材料依据申报要求进行审核,做出审核决定;

  2.负责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3.对特殊家庭扶助政策进行监督和管理;

  4.负责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在工作中产生的疑难问题,予以解答。

1.向符合领取条件的群众宣传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2.核实残疾证等级;

  3.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相关材料进行受理、初审等,并报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04

开展育儿津贴审批、发放等工作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对提交申报材料依据申报要求进行审核,做出审核决定;

  2.对育儿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3.负责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在工作中产生的疑难问题,予以解答。

1.向群众宣传育儿津贴相关政策

  2.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相关材料进行受理、初审等,并报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05

开展全员人口数据更新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全员人口数据统计、分析、数据汇总和信息维护。

  履职保障:

  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升业务人员工作能力。

负责全员人口的信息采集、录入、修改等工作。

106

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旗委宣传部

  旗教育局

  旗公安局

  旗民政局

  旗交通运输局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统筹医疗资源保障救治;2.组织疫情监测与处置;3.协调多部门协同抗疫;4.监测、分析疾病流行趋势,及时上报信息;5.培训指导医疗机构做好辖区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传染病防控工作;6.做好诊疗护理,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7.开展医务人员培训,防控院内感染;8.开展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工作,并做好登记;9.对乡镇上报的疫情信息,及时核实处理。

  旗委宣传部:

发布疫情动态,引导舆论稳定民心。

旗教育局:

  1.

指导学校制定防控及应急预案,督促措施落实;2.组织师生健康教育与培训,提升防控能力。

旗公安局:

  1.维护社会秩序,打击涉疫违法犯罪;2.

协助追踪隔离密接,处置拒不配合人员;3.在交通卡点协助检测排查,防控疫情扩散。

  旗民政局:

  1.救助因疫致困群众,保障基本生活;2.

指导公办、民办敬老院场所等疫情防控工作,强化人员管理。

  旗交通运输局:

  1.制定交通防控方案,强化枢纽通风消毒;2.

配合开展体温与健康监测,排查异常人员;3.保障防疫物资及人员运输畅通。

  履职保障:

  提供业务指导、培训。

1.组建乡镇(村)级疫情防控服务队伍;

  2.组织走访巡查,加强重点人群随访,引导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3.协助各级医疗机构助发放药品、消毒剂等防疫用品;

  4.做好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对个人防护、科学用药常识等防疫知识进行宣传;

  5.发现辖区出现疫情,及时上报疾控部门;

  6.落实个人防护责任,主动报告本村重点人群健康信息,做好对重点人群的分级管理;

  7.做好社区防控工作;

  8.督导村“两委”安排专人每天对生活垃圾收集点进行消毒、处理。

107

开展生育关怀公益金审批、发放工作

旗计划生育协会

1.收集汇总苏木乡镇生育关怀公益金受益花名册;

  2.对苏木乡上报的享受生育关怀公益金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3.开展家庭生育政策宣传、提供优生优育咨询服务;

  4.开展优生优育教育活动。

履职保障:

协调提供资金保障。

1.负责对符合条件人员材料的初审并进行公示;

  2.公示结果无异议,将享受生育关怀公益金人员花名册及相关材料上报旗计划生育协会;

  3.负责开展优化优育宣传工作,提供优生优育政策咨询服务、开展优生优育系列服务活动。

108

落实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对本辖区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技术指导;2.依法组织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中人员的开展救治工作;2.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履职保障: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及时解答苏木乡镇遇到的问题。

1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2.督促农村牧区集体聚餐者,向本辖区旗市场监督管理所申报备案;

3.协助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农村牧区集体聚餐进行现场指导;

4.协助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从事餐饮加工的人员进行培训,督促其进行健康体检;

  5.积极配合开展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9

开展辖区内的动植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旗农牧和科技局

1.负责指导和监督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2.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指导和监督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4.对乡镇报上来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调查数据及情况,进行核实处理。

  履职保障:

  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

1.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向辖区内群众宣传动物传染病防控知识;

2.组织人员做好动物疫病及布病人员流调工作;

3.组织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同时做好计划免疫工作,协助做好监督检查;

4.对染疫动物做好收集、流调、控制净化及集中扑杀处理工作;

5.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调查上报工作。

十六、应急管理及消防(14项)

110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理

盟生态环境局扎赉特旗分局

1.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2.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3.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开展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

  4.对乡镇上报的应急事件具体情况,及时核实了解,并针对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解决措施。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予以解答。

1.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人员疏散,物资调配和群众情绪安抚等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2.成立现场临时指挥部,设立警戒区,疏散周边群众,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同时做好舆情防控;

  3.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工作,避免或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

,将指挥权交由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111

气象防灾减灾

旗气象局

1.在辖区内选择合适位置落实新建迁移区域自动气象站选址;

  2.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知识宣传工作,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

  3.开展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气象信息员进行技术培训。

1.协助旗气象局落实新建迁移区域自动气象站选址;

  2.确定气象信息人员并上报至旗气象局;

  3.开展气象灾害知识宣传;

  4.接收和转发气象信息预警;

  5.开展气象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

  6.组织气象信息员参加培训。

112

预防学生溺水工作

旗委政法委

  旗委宣传部

  旗教育局

  旗公安局

  旗民政局

  旗水利局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旗农牧和科技局

旗红十字会

  共青团扎赉特旗委员会

旗妇女联合会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旗委政法委:

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安全教育、设施设备配备、隐患排查整治、巡查管理、施救、事故处置等工作,推动建立预防学生溺水联动机制。

  旗委宣传部:

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预防学生溺水知识宣传,刊播预防学生溺水公益广告及相关自救知识。

  旗教育局:

督促家长切实履行监护和教育责任,制定预防学生溺水工作方案,指导学校做好学生教育、宣传、管理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旗公安局:

加强对辖区内涉险水域的巡逻防护,做到及时处置险情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发生的学生溺水事件要积极展开救援,及时妥善处置,第一时间复盘。

  旗民政局:

要压实未成年人保护责任,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一对一”包联,确保不失管、不失教、不失护,严防出现“看护真空”。

旗水利局:

加强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牌,重点区域增设防护设施,针对风险点位和重点时段开展常态化巡查。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加强对在建及停工项目施工现场深基坑安全管理的督查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回填危险水池、水坑、水塘等,严禁中小学生擅自进入建筑施工作业区。

  旗农牧和科技局:

加强对鱼塘、灌溉用水池水坝的管理,设置警示标识标志和必要的防护设施,督促管理人及时劝返到鱼塘、水坝玩耍、游泳、钓鱼的学生。

  旗红十字会:

帮助学生学习和掌握正确的溺水自救施救知识。

  共青团扎赉特旗委员会和旗妇女联合会:

对农村儿童、青少年、家长进行预防溺水宣传教育,向学生家长宣传预防溺水知识。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督促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学生溺水应急救治保障工作。

  履职保障:

  对苏木乡镇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予以解答。

1.做好溺水危害和防溺水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负责对辖区水域进行排查,设置警示标牌,做好防护工作;

3.统筹辖区卫生院、派出所、村(居)委会、学校等开展防溺水安全演练。

113

负责商贸服务业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1.负责从行业规范、产业政策、规范标准等方面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部署,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指导督促行业领域的经营主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对乡镇上报的安全隐患及问题核实了解,及时提供整改措施。

  履职保障:

  对乡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水平。

1.组织生产经营者、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知识普及、培训教育等,按照综合应急预案,开展消防演练;

2.协助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工作;

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在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下进行整改。

114

开展特种设备监管执法工作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旗应急管理局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领域专项检查方案,开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旗应急管理局:

负责本行业领域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监督物业企业对小区公共设施包括电梯进行维护管理。

  履职保障:

  1.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

  2.及时处理苏木乡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对苏木乡镇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予以解答。

1.协助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日常巡查,重点排查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如企业、学校、商场等)的设备安全状况;

  2.发现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时,及时向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3.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活动,提高企业和公众的安全意识;

  4.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执法检查或专项整治行动时,提供必要支持,如现场协调、人员引导等。

115

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旗自然资源局

负责统筹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防治工作。

  履职保障:

  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

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宣传、防治,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牌管护工作。

116

防汛抗旱工作

旗应急管理局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旗财政局

  旗水利局

  旗交通运输局

  旗公安局

  旗农牧和科技局

  旗自然资源局

  旗融媒体中心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旗林业和草原局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旗民政局

  旗气象局

  旗教育局

  旗电力公司

  中石油扎赉特旗销售分公司

旗应急管理局:

1.统筹乡镇应急救援力量,调拨物资,指导抢险救灾与灾情上报;2.组织核查灾情;建立水旱灾害监测预警和灾害报告制度,开展水旱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督促指导所属行业的防洪防汛工作,督促所属行业依法依规开展涉河涉水项目防洪影响评价。

  旗财政局:

保障乡镇防汛资金,落实补助经费拨付与监管。

  旗水利局:

指导乡镇水工程防御调度,监测水旱情,提供涉水技术支撑。

  旗交通运输局:

保障乡镇抢险交通通行,调配运力运输救灾人员物资。

  旗公安局:

维护乡镇抢险秩序,保障交通畅通,协助群众安全转移。

  旗农牧和科技局:

统计农牧业灾情,指导生产自救,调配农用救灾物资。

  旗自然资源局:

开展乡镇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提供应急技术支持。

  旗融媒体中心:

传播乡镇防汛知识,发布经审定的汛情灾情动态。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保障乡镇医疗救治,开展灾区防疫,调配医疗物资。

  旗林业和草原局:

协调乡镇林木抢险使用,督导林区防洪及植被恢复。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保障乡镇通信畅通,协调应急物资征调与灾后物资供应。

  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督导乡镇景区防汛,落实预警与应急疏散措施。

  旗民政局:

对乡镇受灾群众实施临时救助与兜底保障。

  旗气象局:

为乡镇提供精准气象预警,开展人工增雨等作业。

  旗育局:

督导乡镇学校防汛安全,组织师生避险演练与安全教育。

  旗电力公司:

保障乡镇防汛电力供应,落实电力设施抢险与调度。

  中石油扎赉特旗销售分公司:

确保乡镇防汛抗旱油料稳定供应。

  履职保障:

  1.协调资金、物资、信息等保障;

  2.解读政策法规,协助编制应急预案;

  3.调配专业救援,协同开展抢险救灾及灾后恢复;

  4.开展风险排查和联合演练。

1.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服从上级指挥调度;

  2.负责宣传教育,提升群众自救能力,制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调度方案,建立洪涝灾害风险隐患点清单;

  3.组建抢险救援队伍,组织开展日常演练,做好人防、物防、技防等准备工作;

  4.开展辖区内低洼易涝点、江河提防、山塘水库、山洪危险区等各类风险隐患点巡查巡护、隐患排查。发现问题进行前期处置,并及时上报;

  5.落实值班值守工作,信息报送,及时转发气象预警信息等;

  6.发生洪涝灾害时,及时将受灾群众(含受灾害威胁)转移到安全地带、做好组织转移安置及受灾群众生活安排等工作,及时发放上级下拨的救助经费和物资;

  7.开展灾后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117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旗应急管理局

  旗宣传部

  旗林业和草原局

  旗气象局

  旗公安局

  旗司法局

  旗人民法院

  旗人民检察院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旗财政局

  旗民政局

  旗教育局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旗交通运输局

  旗农牧和科技局

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旗融媒体中心

旗应急管理局:

综合指导防灭火工作,牵头组织开展火灾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灭火力量及装备设施等能力建设,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

  旗委宣传部:

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旗林业和草原局:1.具体负责火灾预防,组织开展预警监测、卫星热点核查、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力量装备及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置等工作,全程参与火灾扑救;2.针对乡镇上报的火情信息,及时作出应急方案。

  旗气象局:

负责提供全旗及重点林牧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信息,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提供火场气象服务,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灭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森林草原火险监测研究;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和雷电灾害监测预警服务。

  旗公安局:

负责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及时做好火场警戒、交通管制、治安维护、火案侦破,协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和群众疏散转移等工作。

  旗司法局:

监督管理森林草原防火刑事案件刑罚执行、改造罪犯,提供法律咨询,指导依法治火工作。

  旗人民法院:

指导和督促及时审理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维护依法治火的权威。

  旗人民检察院:

负责依法办理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衔接平衡全旗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按要求组织申报森林草原防灭火建设项目;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协调做好有关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灾区粮食供应和相关救灾物资保障等工作。

  旗财政局:

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经费保障工作;负责向中央财政申请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国家补助经费;负责相关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

  旗民政局:

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传统祭扫等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隐患排查与防范。

旗教育局:

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监督重点林区牧区的学校和教育单位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责任和措施。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火场的通信保障等工作;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利用公众信息网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活动。

  旗交通运输局:

负责协调保障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人员和物资的公路紧急运输、森林草原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等工作;指导利用公路相关设施设备,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防灭火监控和宣传等工作。

  旗农牧和科技局:

指导各地开展秸杆综合利用,加强对农牧民野外安全用火宣传教育等工作。

  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负责督促指导旅游景区落实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做好游客及相关人员疏导疏散准备。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指导地方及时做好重特大火灾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支援受灾地区;协调指导伤员转运救治以及急需药品和医疗物资的紧急调运等工作;做好伤亡统计。

旗融媒体中心:

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报道;加大免费播报森林草原防灭火公益宣传广告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发布经旗人民政府或森防指审定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

  履职保障:

  1.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培训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人员;

  2.协调解决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的重大问题;

  3.组织协调灭火力量、组织协调火灾扑救。

1.苏木乡镇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完善火灾预案、扑救及其保障制度;

  2.履行防火责任和义务,确定防火责任人和责任区,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定期检查维护基础设施、设备和宣传标志;

  3.制定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开展演练,做好值班值守;

  4.划分网格,组建护林员队伍和防火灭火力量,储备必要的灭火物资,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5.建立完善网格值班、报告、指挥制度,不出现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现象;

  6.发现火情,立即上报火灾地点、火势大小以及是否有人员被困等信息;

  7.在火势较小,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先行组织进行初期扑救,火灾扑灭后,所在地组织队伍全面检查,清理余火,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8.交界处发生火灾,实行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118

119

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和突发事件处置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旗应急管理局

旗应急管理局

  旗教育局

  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旗自然资源局

1.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旗级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指导乡镇、苏木制定本级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组织开应急演练;

  4.根据旗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协调相关部门地区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配应急救援物资;

5.依法组织指导全旗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承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上级交办的安全生产事项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6.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事故发生1年后,开展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

履职保障:

及时帮助、指导、协调苏木乡镇工作中遇到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突发事件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困难和问题。

旗应急管理局:

  1.负责起草全旗地震应急预案,指导苏木乡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2.定期开展防灾减灾普法宣传培训;3.编制全旗防震减灾工作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4.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5.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群众性的地震宏观前兆信息测报网点,传递地震预报信息;6.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预防工作;7.负责全国应急避难场所综合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更新维护工作和全旗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8.负责全旗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调查数据统计汇总更新上报工作;9.负责组织开展全旗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10.负责通过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灾情、组织上报冬春需救助统计情况、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冬春救助款等工资。

旗教育局:

负责全旗中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和运营工作。

  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负责本单位管辖的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和运营工作。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本单位管辖的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和运营工作。

  旗自然资源局:

其他相关单位配合做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调查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履职保障:

  1.对苏木乡镇业务人员指导和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及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指导苏木乡镇业务人员规范填报相关信息。

1.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群众疏散撤离;

  3.协助

旗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1.宣传教育,提升群众自救能力,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和调度方案,建立辖区风险隐患点清单;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制定地震应急预案、防震减灾“三网一员”等工作;防震减灾助理员负责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传递地震预报信息,提升群众自救能力,建立辖区风险隐患清单,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牌管护工作;

2.组建抢险救援力量,开展日常演练,做好人防、物防、技防等准备工作;

3.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和运营工作;

4.协助做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调查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5.开展辖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巡查巡护、隐患排查;发现地质灾害隐患有异常变化,立即向旗应急管理局报告,并及时开展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6.做好值班值守、信息报送、转发气象预警信息;

7.在接到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通知受威胁的群众做好避险准备,转移到安全地带;

8.发生灾情时,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时发放上级下发的救助经费和物资;

9.协助开展受灾地区灾情上报工作;

10.对申请救助对象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及时将公示无异议的救助申请上报到相关部门;

11.跟进救助资金发放和救助措施落实情况,定期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12.组织开展灾后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120

安全生产

旗应急管理局

  旗林业和草原局

  旗公安局

  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旗教育局

  旗农牧和科技局

  旗消防救援大队

旗应急管理局:

1.指导协调、督促各地和旗直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负责烟花销售安全监管工作;对乡镇上报的九小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数据,核实处理,及时做出整治措施;2.对乡镇上报的九小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数据,统筹涉及安全生产的旗直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任分工,进行核实处理,提出整改措施,推进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旗林业和草原局:木材加工监管;

旗公安局:旅馆业监管;

旗文化旅游体育局:农家乐、民宿服务、小网吧、歌舞娱乐活动场所监管;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旗教育局:

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避难演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旗农牧和科技局:

负责农、牧、渔及辅助性活动和畜禽屠宰行业监管;饲料加工监管。

旗消防救援大队:

严禁私自改造民用建筑架空层,民用建筑架空层严禁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落实电动自行车分组停放要求,设置专用充电设施。严格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旗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履职保障:

1.对苏木乡镇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2.及时处理苏木乡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按照综合应急预案,开展演练;

  2.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开展重点检查,着重开展“九小场所”、农家乐、经营性自建房等风险隐患排查,推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自查等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3.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群众疏散撤离。

121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旗应急管理局

  旗宣传部

  旗公安局

  旗自然资源局

  旗林业和草原局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旗教育局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旗民政局

  旗财政局

  盟生态环境局扎赉特旗分局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旗交通运输局

  旗水利局

  旗农牧和科技局

  卫生健康委

  旗市场监管局

  旗统计局旗

  旗气象局

  旗红十字会

  共青团扎赉特旗委员会

  旗司法局

  武警扎赉特旗中队

  旗消防救援大队

  旗森林消防中队

  旗音德尔客运站

旗应急管理局:

1.承担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2.组织核查灾情;建立水旱灾害监测预警和灾害报告制度,开展水旱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

  旗宣传部:

做好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宣传报道。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播报防灾救灾紧急公告,通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

  旗公安局:

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应急处突工作。

  旗自然资源局:

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

  旗林业和草原局:

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等;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风险调查和隐患排查。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救灾物资日常管理工作。

旗教育局:

协助灾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做好中小学防灾减灾宣传、演练工作。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做好工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及自救等相关工作。

  旗民政局: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旗财政局:防灾减灾救灾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盟生态环境局扎赉特旗分局: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提供符合条件的公园、绿地等场所设施兼做避难场所,并配合做好相关设施的建设工作;协助做好灾民转移等相关救灾工作。

  旗交通运输局:

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支持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

  旗水利局:

水利工程管护巡查工作;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旗农牧和科技局:

做好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病虫疫情及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

  旗市场监管局:灾区市场物价监督检查。

  旗统计局:

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提供有关基础数据。

  旗气象局:

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旗红十字会:

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共青团扎赉特旗委员会:

支持和引导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旗司法局:

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政策制定和修订工作。

  武警扎赉特旗中队:

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灾区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旗消防救援大队:做好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

  旗森林消防中队:

做好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及应急演练。

  旗音德尔客运站:做好抢险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履职保障:

1.对苏木乡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2.对苏木乡镇在工作中产生的疑难问题,予以解答。

1.制定本地区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并组建抢险救援力量,组织开展日常演练,做好人防、物防、技防等准备工作;

  2.督促指导村屯社区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3.开展日常巡查工作,组织开展日常演练;

  4.建立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及时报送信息、转发气象预警信息;

  5.出现险情时,负责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及其他人员转移至安全地带;

  6.灾情发生时,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时发放上级下拨的救助经费和物资;

  7.协助相关部门,及时发放上级下拨的救助经费和物资;

  8.负责组织开展灾后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122

推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旗财政局

  旗应急管理局

  旗消防救援大队

  旗公安局

  旗交通运输局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旗财政局: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落实资金保障。

  旗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履职保障:

1.对苏木乡镇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2.及时处理苏木乡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开展监督检查,排查生产经营单位有无安装燃气报警器、燃气连接软管是否存在老化、灭火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等方面的燃气安全隐患;

  2.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燃气气瓶的统计工作;

  3.协助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并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4.对本辖区内的非法气源、跨界经营进行排查,并将线索报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3

城乡消防安全

旗消防救援大队

1.负责全旗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苏木乡镇做好消防宣传教育;

  2.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处理火灾事故责任;

  3.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依职权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4.负责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苏木乡镇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5.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予以整改;

  6.负责对苏木乡镇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7.接到火警后,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履职保障:

1.对苏木乡镇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提升业务能力水平;

  2.对苏木乡镇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予以解答。

1.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2.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开展镇村消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消防工作人员、专职和志愿消防队员学习消防业务知识;

  4.加强值班值守;

  5.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6.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干部包联商户,定期深入商户,排查消防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并上报至旗消防救援大队;

  7.按照本镇综合应急预案,开展消防演练;

  8.对易发现、易处置的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开展日常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消防救援部门;

  9.发生火情及时上报至旗消防救援大队,组织群众疏散并做好初期扑救工作。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巴彦扎拉嘎乡

  上级部门回收事项清单(23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承办部门及工作方式

一、社会管理(2项)

1

电动自行车登记

承办部门:旗公安局

工作方式:

  2025年将对电动

自行车全面实行上牌登记,登记到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系统,个人不需支付费用,此项工作等待上一级单位部署。

2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承办部门:旗民政局

工作方式:

  1.受理苏木乡镇提供地名命名、更名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2.就地名命名、更名事项征求当地群众意见,反映群众真实意愿,对存在异议或较大分歧的出面协商解决;

  3.负责所辖区域地名管理,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和备案;

  4.开展地名政策法规宣传;

  5.开展地名标志设置和维护工作,做好地名文化保护,设立历史地名碑牌;

  6.制定全旗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二、自然资源(7项)

3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承办部门:旗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发现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乡镇协助事项:

开展巡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

4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承办部门:旗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发现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乡镇协助事项:

开展巡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

5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承办部门:旗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发现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乡镇协助事项:

开展巡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

6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案件处理

承办部门:旗林业和草原局

工作方式:

  受理林木权属争议申请,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进行调解。若调解未达成协议,上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7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承办部门:旗水利局

工作方式:

1.线索来源:主要包括上级部门交办、群众电话实名举报、旗12345便民服务热线工单、各苏木乡镇发现上报(包括区外)转办件等;

  2.案件调查:接到举报件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与举报当事人联系,初步核实涉嫌违法的基本情况;执法人员进入涉嫌违法现场,发现违法事实属实存在的,及时与涉嫌违法当事人联系,要求当事人现场指认,需要现场勘测的由当事人指认测量,形成现场勘测记录。同时现场下发《接受调查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一切作业行为,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对现场主要岗位工作人员、司机和违法主体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形成询问笔录,查阅企业的相关许可证件,并登录在卷。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要作物证保全的,现场形成《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和《证据保存清单》,方可扣押;

  3.法律依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照执行;

  4.案件定性:根据调查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及违法事实的大小,组织召开案件联审会议,对案件进行定性。对于违法情节轻微,当事人能主动恢复现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相关法规规定,现场给与警告或口头教育处理,不予立案处理;对于违法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给予立案处理,并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处罚金额;

  5.送达执法文书:对于已经确定为立案处理,并明确处罚种类和金额的处罚,及时形成《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7日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当事人在15日内将所罚款项上缴至我局财务指定的账户;

  6.现场恢复:对于需要现场恢复的案件,在上述的15日内要求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物(料)回填至要求的指定地点,并留取恢复相关的影像资料存档;

  7.材料归档:及时对整个案件的材料进行归档整理,形成执法工作记录,由执法人员和分管领导签字后统一入卷装订,存档备查。

乡镇协助事项:

开展巡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

8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承办部门:旗水利局

工作方式:

  1.线索来源:主要包括上级部门交办、群众电话实名举报、旗12345便民服务热线工单、各苏木乡镇发现上报(包括区外)转办件等;

  2.案件调查:接到举报件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与举报当事人联系,初步核实涉嫌违法的基本情况;执法人员进入涉嫌违法现场,发现违法事实属实存在的,及时与涉嫌违法当事人联系,要求当事人现场指认,需要现场勘测的由当事人指认测量,形成现场勘测记录。同时现场下发《接受调查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一切作业行为,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对现场主要岗位工作人员、司机和违法主体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形成询问笔录,查阅企业的相关许可证件,并登录在卷。需要作物证保全的,现场形成《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和《证据保存清单》,方可扣押;

  3.法律依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照执行;

  4.案件定性:根据调查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及违法事实的大小,组织召开案件联审会议,对案件进行定性。对于违法情节轻微,当事人能主动恢复现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相关法规规定,现场给与警告或口头教育处理,不予立案处理;对于违法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给予立案处理,并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处罚金额;

  5.送达执法文书:对于已经确定为立案处理,并明确处罚种类和金额的处罚,及时形成《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7日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当事人在15日内将所罚款项上缴至旗水利局财务指定的账户;

  6.现场恢复:对于需要现场恢复的案件,在上述的15日内要求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物(料)回填至要求的指定地点,并留取恢复相关的影像资料存档;

  7.材料归档:及时对整个案件的材料进行归档整理,形成执法工作记录,由执法人员和分管领导签字后统一入卷装订,存档备查。

乡镇协助事项:

开展巡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

9

*对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承办部门:旗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乡镇协助事项:

开展巡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

三、生态环保(8项)

10

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

承办部门:旗林业和草原局

工作方式:

  负责监测调查本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动态、种类。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后及时开展本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乡镇协助事项:

开展巡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

11

外来入侵物种监督管理

承办部门:旗农牧和科技局

工作方式:

1.开展外来入侵物种监测,调查发生情况;

  2.以现场会、现场培训、发放宣传单、公布防治视频等方式开展防治技术指导宣传;

  3.组织开展防治工作,并实地检查防治效果。

乡镇协助事项:

协助农牧和科技局对外来入侵物种如刺萼龙葵开展防治铲除工作。

12

外来入侵物种普查

承办部门:旗农牧和科技局

工作方式:

1.制定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方案,根据关键踏查节点设置踏查路线;

  2.按照踏查路线开展实地踏查;

  3.整理踏查结果,设置标准样地,取样制作标本;

  4.上报数据。

乡镇协助事项:

协助旗农牧和科技局普查业务人员进行当地调查、踏查工作。

13

公益林管护

承办部门:旗林业和草原局

工作方式:

  指导各公益林建设单位对公益林进行保护管理,落实公益林管护责任,编制实施方案,落实补偿资金使用,负责公益调出和补进,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公益林监测。

乡镇协助事项:

对辖区内的公益林建立管护责任制,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管护责任。

14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处罚

承办部门:旗水利局

工作方式:

  1.线索来源:主要包括上级部门交办、群众电话实名举报、旗12345便民服务热线工单、各苏木乡镇发现上报(包括区外)转办件等;

  2.案件调查:接到举报件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与举报当事人联系,初步核实涉嫌违法的基本情况;执法人员进入涉嫌违法现场,发现违法事实属实存在的,及时与涉嫌违法当事人联系,要求当事人现场指认,需要现场勘测的由当事人指认测量,形成现场勘测记录。同时现场下发《接受调查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一切作业行为,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对现场主要岗位工作人员、司机和违法主体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形成询问笔录,查阅企业的相关许可证件,并登录在卷。需要作物证保全的,现场形成《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和《证据保存清单》,方可扣押;

  3.法律依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照执行;

  4.案件定性:根据调查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及违法事实的大小,组织召开案件联审会议,对案件进行定性。对于违法情节轻微,当事人能主动恢复现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相关法规规定,现场给与警告或口头教育处理,不予立案处理;对于违法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给予立案处理,并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处罚金额;

  5.送达执法文书:对于已经确定为立案处理,并明确处罚种类和金额的处罚,及时形成《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7日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当事人在15日内将所罚款项上缴至我局财务指定的账户;

  6.现场恢复:对于需要现场恢复的案件,在上述的15日内要求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物(料)回填至要求的指定地点,并留取恢复相关的影像资料存档;

  7.材料归档:及时对整个案件的材料进行归档整理,形成执法工作记录,由执法人员和分管领导签字后统一入卷装订,存档备查。

乡镇协助事项:

开展巡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

15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处罚

承办部门:旗水利局

工作方式:

  1.线索来源:主要包括上级部门交办、群众电话实名举报、旗12345便民服务热线工单、各苏木乡镇发现上报(包括区外)转办件等;

  2.案件调查:接到举报件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与举报当事人联系,初步核实涉嫌违法的基本情况;执法人员进入涉嫌违法现场,发现违法事实属实存在的,及时与涉嫌违法当事人联系,要求当事人现场指认,需要现场勘测的由当事人指认测量,形成现场勘测记录。同时现场下发《接受调查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一切作业行为,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对现场主要岗位工作人员、司机和违法主体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形成询问笔录,查阅企业的相关许可证件,并登录在卷。需要作物证保全的,现场形成《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和《证据保存清单》,方可扣押;

  3.法律依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照执行;

4.案件定性:根据调查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及违法事实的大小,组织召开案件联审会议,对案件进行定性。对于违法情节轻微,当事人能主动恢复现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相关法规规定,现场给与警告或口头教育处理,不予立案处理;对于违法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给予立案处理,并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处罚金额;5.送达执法文书:对于已经确定为立案处理,并明确处罚种类和金额的处罚,及时形成《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7日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当事人在15日内将所罚款项上缴至旗水利局财务指定的账户;

  6.现场恢复:对于需要现场恢复的案件,在上述的15日内要求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物(料)回填至要求的指定地点,并留取恢复相关的影像资料存档;

  7.材料归档:及时对整个案件的材料进行归档整理,形成执法工作记录,由执法人员和分管领导签字后统一入卷装订,存档备查。

乡镇协助事项:开展巡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

16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承办部门:旗水利局

工作方式:

1.线索来源:主要包括上级部门交办、群众电话实名举报、旗12345便民服务热线工单、各苏木乡镇发现上报(包括区外)转办件等;

  2.案件调查:接到举报件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与举报当事人联系,初步核实涉嫌违法的基本情况;执法人员进入涉嫌违法现场,发现违法事实属实存在的,及时与涉嫌违法当事人联系,要求当事人现场指认,需要现场勘测的由当事人指认测量,形成现场勘测记录。同时现场下发《接受调查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一切作业行为,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对现场主要岗位工作人员、司机和违法主体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形成询问笔录,查阅企业的相关许可证件,并登录在卷。需要作物证保全的,现场形成《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和《证据保存清单》,方可扣押;

  3.法律依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照执行;

  4.案件定性:根据调查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及违法事实的大小,组织召开案件联审会议,对案件进行定性。对于违法情节轻微,当事人能主动恢复现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条及相关法规规定,现场给与警告或口头教育处理,不予立案处理;对于违法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给予立案处理,并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处罚金额;

  5.送达执法文书:对于已经确定为立案处理,并明确处罚种类和金额的处罚,及时形成《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7日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当事人在15日内将所罚款项上缴至我局财务指定的账户;

  6.现场恢复:对于需要现场恢复的案件,在上述的15日内要求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物(料)回填至要求的指定地点,并留取恢复相关的影像资料存档;

  7.材料归档:及时对整个案件的材料进行归档整理,形成执法工作记录,由执法人员和分管领导签字后统一入卷装订,存档备查。

乡镇协助事项:

开展巡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

17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堤防安全区域)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承办部门:旗水利局

工作方式:

  1.线索来源:主要包括上级部门交办、群众电话实名举报、旗12345便民服务热线工单、各苏木乡镇发现上报(包括区外)转办件等;

  2.案件调查:接到举报件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与举报当事人联系,初步核实涉嫌违法的基本情况;执法人员进入涉嫌违法现场,发现违法事实属实存在的,及时与涉嫌违法当事人联系,要求当事人现场指认,需要现场勘测的由当事人指认测量,形成现场勘测记录。同时现场下发《接受调查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一切作业行为,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对现场主要岗位工作人员、司机和违法主体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形成询问笔录,查阅企业的相关许可证件,并登录在卷。需要作物证保全的,现场形成《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和《证据保存清单》,方可扣押;

  3.法律依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照执行;

  4.案件定性:根据调查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及违法事实的大小,组织召开案件联审会议,对案件进行定性。对于违法情节轻微,当事人能主动恢复现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相关法规规定,现场给与警告或口头教育处理,不予立案处理;对于违法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给予立案处理,并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处罚金额;5.送达执法文书:对于已经确定为立案处理,并明确处罚种类和金额的处罚,及时形成《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7日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当事人在15日内将所罚款项上缴至旗水利局财务指定的账户;

  6.现场恢复:对于需要现场恢复的案件,在上述的15日内要求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物(料)回填至要求的指定地点,并留取恢复相关的影像资料存档;

  7.材料归档:及时对整个案件的材料进行归档整理,形成执法工作记录,由执法人员和分管领导签字后统一入卷装订,存档备查。

乡镇协助事项:

开展巡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

四、城乡建设(1项)

18

*对在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

承办部门: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发现在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乡镇协助事项:

开展巡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

五、交通运输(1项)

19

审批、设置非公路标志

承办部门:旗交通运输局

工作方式:

  1.根据当事人的实际需求派出执法人员到实地勘查;

  2.不符合公路安全畅通要求的,调整原设计、变更点位。如符合要求,则提交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备案。

六、卫生健康(3项)

20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承办部门:旗农牧和科技局

工作方式:

  旗农牧和科技局履职方式:

  1.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2.接到申报后予以受理的,按照动物检疫程序实施检疫;不受理的,说明理由;

  3.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乡镇协助事项:

协助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

21

动物疫情信息采集

承办部门:旗农牧和科技局

工作方式:

  1.负责相关动物疫病发病的样品采集、临床症状等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诊断、疫情报告、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

  2.发生疫情后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及时上报疫情;

  3.宣传推广动物防疫法和人畜共患病防治方法,提高养殖户对疫情的认识程度和防范意识。

乡镇协助事项:

协助开展动物疫病采集样品工作。

22

屠宰检疫

承办部门:旗农牧和科技局

工作方式:

  1.对我旗辖区内屠宰场派驻官方兽医;

  2.官方兽医按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

  3.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4.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乡镇协助事项:

协助旗农牧和科技局对动物屠宰及屠宰企业进行监管,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

七、应急管理及消防(1项)

23

建立微型消防站

承办部门:旗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方式:

  1.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2.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疏散演练、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3.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4.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5.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宣传教育、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

6.推动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7.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对苏木乡镇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提升业务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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