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受理条件:持《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人员。
申报材料:1.《准予迁入证明》2.居民户口簿。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出具迁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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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党政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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