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现就餐饮环节中食品添加剂的规范使用事宜,作出如下提示:
一、严守标准红线,杜绝违规添加
1、杜绝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自2025年2月8日起,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严禁在黄油、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肉罐头、果蔬汁(浆)等食品中使用;
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不得在各类食品中使用。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腌渍的蔬菜中的最大使用量,由1.0g/kg调整为0.3g/kg。
2、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
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严禁添加硼砂、甲醛、吊白块、苏丹红、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
3、规范护色剂和防腐剂使用:
采购食材时要注意,罐头产品中不得再有ε-聚赖氨酸盐酸盐、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及其钾盐、稳定态二氧化氯等防腐剂;
食醋中禁止使用冰乙酸;
果蔬汁(浆)中不得使用纳他霉素;
蒸馏酒中不得使用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
二、防范违规风险,规范操作流程
1、面点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包子、馒头等发酵面制品中不得使用含有铝的膨松剂,不得使用糖精钠和甜蜜素等甜味剂,不得使用苯甲酸和山梨酸等防腐剂,不得使用柠檬黄、日落黄等着色剂。在包子、馒头等发酵面制品加工制作过程中要特别注意。
同时,严禁使用硫磺熏蒸馒头、滥用合成色素等行为;
2、水产品:
在水产品加工过程中,要防止虾类使用抗氧化剂(如4-己基间苯二酚)残留量超标。
干水产品涨发时,严禁使用甲醛、工业级火碱等非食品添加剂;
即食海蜇使用防腐剂(如山梨酸及其钾盐)时需严格按标准执行。
3、烹调菜品:
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如亚硝酸钠、呀硝酸钾)。
在肉制品加工、烹调过程中,严禁超量使用水分保持剂(如磷酸盐类)。
卤制熟食时,不得超量或超范围使用着色剂及化工原料,严禁添加酸性橙等非食用色素;
腐败变质生肉禁止用防腐剂(超范围使用过氧化氢)或工业级过氧化氢处理后烹饪。
三、抓采购贮存,把好源头关卡
1、严格索证索票:
在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必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仔细查验并妥善留存供货者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源头上确保添加剂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2、实行专柜贮存:
食品添加剂应设立专门的专柜(位)进行贮存,并显著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与食品及其他相关产品严格分开存放。
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若使用容器盛放,必须在容器上清晰标明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期限,并妥善保留原包装。
3、核查包装标识: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其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应严格按照规定,清晰标明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信息,且必须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对于有适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项的,也应在标识上予以醒目警示。
无中文标识或标识不全的产品,严禁使用。
四、主动公示信息,赢取消费信赖
1、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鼓励各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店内醒目位置,主动公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增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感,进一步提升餐饮服务的透明度。
2、公示加工制作方式:
积极倡导公示食品的加工制作方式,特别是涉及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关键环节,如面点、糕点、肉制品等的制作过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食品制作过程公开透明。
五、倡导天然饮食,降低添加依赖。
1、提倡天然食材:
鼓励尽量选用天然食材,减少对食品添加剂的依赖。例如,在制作面点、糕点时,可优先选择酵母粉、塔塔粉等不含铝的膨松剂,避免铝残留超标。
2、推广现做现卖:
对于烧烤类、卤水类等食品,应尽量采取现做现卖的方式,减少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最大程度保持食品的天然风味。如烤鸭、烧鹅、盐焗鸡等,应尽量不使用防腐剂和合成色素。
六、明晰违规后果,强化法律约束
1、行政处罚:
对于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刑事责任:
若使用非食用物质(如硼砂、甲醛、罂粟壳等),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餐饮服务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必将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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